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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吳信銘黃一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之1號2樓之2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六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係遭陳國勝(按應係陳勝國之誤載)冒名應訊,作成警訊(詢)筆錄,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傳喚被告甲○○,惟被告甲○○並未到庭,該署檢察官即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該院判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一日在案。是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人顯為被告甲○○而非陳國勝(陳勝國),則被告既非犯罪行為人,原審自應查明而為無罪之判決,乃竟為有罪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旨在特定刑罰權之對象,故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其「人」,非其「姓名」。倘被告冒用他人姓名應訊,檢察官未發覺,致起訴書記載錯誤之姓名、年籍等資料者,其起訴之對象仍為應訊之被告其人,非形式上之姓名。法院於審理中發現起訴書記載錯誤,自應將被告姓名等資料予以訂正,或通知檢察官更正後,進行審判,不得將非起訴對象之被冒名者,判決無罪;如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因僅屬姓名之錯誤,審判之對象並無錯誤,逕以裁定更正方式處理,此為本院向來之見解(參考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九四號、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判例及本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七八號、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四號、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四八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三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七號、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九號、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三二號、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八一號、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四六號……等判決;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五六九號、第一七二九號解釋)。前揭情形,與犯人為甲,乙到案頂替認罪,檢察官誤將乙起訴(起訴之對象為乙),其起訴之「人」自始即錯誤,法院不得對未經起訴之甲為審判者,迥然有別。本件依卷內資料及非常上訴意旨記載,係陳勝國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上午,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高架橋下計程車司機休息站內賭博財物時經警查獲,陳勝國於警詢時假冒甲○○之名義應訊,警方於製作筆錄並按捺指印後,經檢察官之同意將之釋回,其後即未再到庭。檢察官依據警方移送之資料,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亦依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為簡易判決處刑(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依公示送達,判決確定。嗣甲○○經通緝到案後,經鑑定指紋,始發覺上情。依本件情節,檢察官所起訴之對象,係在警詢時接受詢問並在警詢筆錄按捺指印之「人」,非形式上誤載之姓名。揆諸前揭說明,倘於審理中發現起訴書記載錯誤,自應將被告姓名等資料予以訂正,或通知檢察官更正後,進行審判,不能將非起訴對象之被冒名者,判決無罪;如判決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者,逕以裁定更正方式處理,本件情形即屬於後者。非常上訴意旨認為「檢察官所起訴之人為被告甲○○,非陳勝國,被告既非犯罪行為人,原審自應查明而為無罪之判決」云云,諒有誤解。本件非常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刑事裁定之內容,與本院向來之見解有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黃 一 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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