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八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八0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宜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九年
度聲字第一六一號;聲請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
年度執字第一六五八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號),認為
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同一事件,經裁定後,再為裁定確定者,該後之裁定,當然無效。如該裁定係有關實體事項者,應視同判決,因其既有形式之確定力,即應提起非常上訴,請求將該裁定撤銷。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三罪(如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意見書附表編號 6、7、8三罪),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該裁定附表編號1、2、3三罪)與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書附表編號 4、5二罪(即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裁定附表編號4、5二罪)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定及被告前科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詎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以該署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二八號對同一事件(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書附表編號6、7、8三罪與附表編號9、10二罪)聲請法院定執行刑,原法院不察,復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本件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重覆裁定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依上開說明,該後裁定應屬違背法令之無效裁定。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惟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其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其後之裁定本身並不違法,自不得對後裁定提起非常上訴,此與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就該同一之各罪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之情形,尚屬有別。本件被告甲○○因犯數罪,其中如後附表一編號 1、2、3三罪與編號4、5二罪,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嗣該檢察署檢察官復以被告另犯如後附表二編號1、5二罪與附表一編號1、2、3(即附表二編號2、3、4)三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據以聲請同一法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均已先後確定。而依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時所製作之附表
一、二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如若無訛,則被告所犯之七罪似均符合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各擇其中之五件先後聲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其後一聲請所載之五罪既無不符合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情形,則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所為之後裁定本身即不違法,至其先後二次裁定所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五罪,並非同一,亦殊難謂後裁定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可言。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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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7.08.01 │97.08.20 │97.10.19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461號 │第461號 │第461號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4.28 │98.04.28 │98.04.28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 │判 決├────┼─────────┼─────────┼─────────┤ │ │判 決│98.05.22 │98.05.22 │98.05.22 │ │ │確定日期│ │ │ │ ├───┴────┼─────────┼─────────┼─────────┤ │ │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334號 │第1334號 │第1334號 │ │ │ │ │ │ │ │ │ │ │ └────────┴─────────┴─────────┴─────────┘ 附表一: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97.05.04 │97.05.09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483號 │第3483號 │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64號 │98年度易字第164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4.28 │98.04.28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64號 │98年度易字第164號 │ │ │判 決├────┼─────────┼─────────┼─────────┤ │ │判 決│98.05.22 │98.05.22 │ │ │ │確定日期│ │ │ │ ├───┴────┼─────────┼─────────┼─────────┤ │ │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1335號 │第1335號 │ │ │ │ │ │ │ └────────┴─────────┴─────────┴─────────┘ 附表二: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7.10.30 │97.08.01 │97.08.20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院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第4286號 │第461號 │字第461號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3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1.22 │98.04.28 │98.04.28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3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50號 │ │判 決├────┼─────────┼─────────┼─────────┤ │ │判 決│98.02.23 │98.05.22 │98.05.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699號 │第1334號 │第1334號 │ │ │ │ │ │ └────────┴─────────┴─────────┴─────────┘ 附表二: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97.10.19 │97.08.25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61號 │第3253號 │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71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4.28 │98.06.05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150號 │98年度易字第171號 │ │ │判 決├────┼─────────┼─────────┼─────────┤ │ │判 決│98.05.22 │98.07.02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 │ ├────────┼─────────┼─────────┼─────────┤ │ │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8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1334號 │第1658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