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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二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二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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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上訴人
鄭筑文原名陳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四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系爭執行事件(關於丙標部分)之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雖已確定,然執行法院尚未發款,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尚未達其目的,執行程序仍屬未終結,被上訴人自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又系爭執行名義(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核發之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二八號債權憑證)原為系爭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可見上訴人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為本票票款請求權。乃該本票因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三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發票日(八十三年四月八日)起算。雖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六月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惟並未於六月內起訴請求,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

是以該本票票款請求權,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即罹於時效而消滅。縱被上訴人於另件刑事侵占案件審理中承認有金錢借貸情事,亦屬向刑事法院為無罪答辯之陳述過程,非承認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權。乃系爭本票之本金債權請求權既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利息請求權亦當然隨之消滅,被上訴人均得拒絕為給付。從而,被上訴人以時效消滅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為關於丙標部分不動產拍賣程序以後(不含拍賣程序)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本票票款請求權,已罹於三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而消滅,縱被上訴人於另件刑事侵占案件審理中承認有金錢借貸情事,亦屬向刑事法院為無罪答辯之陳述過程,非承認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權,既係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猶以原審未依其聲請,調取相關刑事案卷查明有無承認債務之意思,即駁回其上訴,於法未合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應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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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二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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