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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宋銘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訴人
位品鋒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上訴人
鄧翼川
被上訴人
鄧韻川
被上訴人
鄧巨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上訴人住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住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住瑞公司)受被上訴人及訴外人鄧寧川(下合稱鄧家兄妹)委託,代為銷售其共有門牌為台北市○○○路○段○○○巷○號七樓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委託價格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由上訴人宋銘賢及位品鋒分別擔任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有訴外人黃新民出價二千二百六十萬元,被上訴人應允前,已另有訴外人高慧媛以二千五百萬元價格支付斡旋金,宋銘賢、位品鋒二人明知上情,竟隱瞞被上訴人,虛言出價最高者即二千二百六十萬元,致被上訴人鄧翼川以次三人承諾依序各減價吸收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五十萬元,將價值二千五百萬元之系爭房地以實付二千二百六十萬元價格出售與黃新民,而分別各受有上開減收差價之損害。宋銘賢、位品鋒二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對被上訴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住瑞公司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鄧翼川以次三人依序各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五十萬元本息,即屬正當。又住瑞公司違反為被上訴人忠實辦理居間仲介銷售系爭房地之義務,為有利於黃新民之行為,依民法第五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其向鄧家兄妹收取不可分之居間報酬六十萬元,即失其法律上之原因。被上訴人請求住瑞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六十萬元本息與鄧家兄妹,亦非無理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爭房地委託銷售契約約定鄧家兄妹應給付之仲介酬金係不可分之債,住瑞公司應返還該酬金之不當得利亦屬不可分,已據住瑞公司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㈠第四四至四五頁),原審審酌兩造間契約內容,認定本件酬金及返還酬金之不當得利均為不可分之債,尚無違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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