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被上訴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被上訴人普通股及三百萬特別股之股東,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召開九十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九十五年股東會),未通知伊以特別股股東身分出席,該次股東會所為選出第四十三屆董監事之決議自屬無效或得撤銷。嗣被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由上開不合法之第四十三屆董事會召開九十六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出第四十四屆董監事之決議,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決議),亦屬無效或得撤銷。且是次股東會,被上訴人除未以特別股股東身分通知伊外,復以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及過半數之同意,作成系爭決議,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等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先位聲明:求為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判決。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備位聲明:求為撤銷系爭決議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股東會係由第四十三屆董事會合法召開。伊雖以普通股股東身分通知上訴人,但其已知悉開會事宜卻未出席,亦未當場表示異議,自不得於事後訴請法院撤銷系爭決議。況上訴人當日如出席,以其三百萬特別股計入,並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且上訴人兼具普通股股東身分,伊已合法通知其出席,縱未以特別股股東身分為之,該程序上之瑕疵亦非重大。又系爭股東會提前改選第四十四屆董監事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僅須以普通決議為之,該決議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曾就系爭九十五年股東會選舉第四十三屆董事案之決議,提起確認無效或應予撤銷之訴,業經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會由無召集權人之第四十三屆董事會召集,所為之決議無效云云,洵屬無據。至被上訴人未以特別股股東身分通知上訴人參加系爭股東會,及以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並過半數之同意,改選第四十四屆董監事部分,係屬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問題,不屬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之範疇。又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與解任董事、監察人不同,無須於改選前先經特別決議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選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應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方式為之。上訴人主張改選董監事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特別決議為之,核屬無據。被上訴人就系爭股東會業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以普通股股東身分通知上訴人出席,有開會通知書附卷可稽。被上訴人雖未以特別股股東身分通知上訴人,惟上訴人擁有之特別股、普通股股份數,應依兩造實際持有情形審認,而非以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之記載為準。上訴人既依普通股股東身分收受通知,已知悉召集系爭股東會,其仍可出席並依特別股股東身分行使權利,然上訴人並未出席,當然不列計其全部股份數。則被上訴人未以特別股股東身分通知上訴人,固有召集程序之違法,但其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上訴人主張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亦屬無據。綜上,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請求撤銷系爭決議,洵非正當,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為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