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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2.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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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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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提前改選董事之出席數計算 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 (經濟部94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16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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