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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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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2. 2.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99-1條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改選門檻為過半數股東出席。

Q · 股東會可以中途換掉全部董事嗎?

可以。改選全體董事的門檻只要過半數出席

依公司法第199-1條,股東會在董事任期未屆滿前,得以「改選全體董事」方式提前更換經營團隊,新董事選任後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不必另行決議。第二項規定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門檻低於第199條個別解任所需的三分之二,是經營權爭奪戰最常使用的法律武器。

深度解讀

董事會裡的人以為自己任期還沒到就安全?股東會只要開一次改選全體董事的議案,選完新人的那一刻,舊董事全部自動出局,連「解任」的決議都不用另外做。這就是「視為提前解任」的殺傷力。更關鍵的是門檻:改選全體董事只需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就好,比起第199條解任個別董事要三分之二出席,低了一大截。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想換掉一個討厭的董事,單獨解任他的門檻反而更高;但如果你把議案包裝成「全面改選」,門檻瞬間降低,而且不用指名道姓說要解任誰。這不是程序漏洞,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權力重置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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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9-1 條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前項改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