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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99-1 條

  1. 1.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2. 2.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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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99-1條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改選門檻為過半數股東出席。

Q · 股東會可以中途換掉全部董事嗎?

依公司法第199-1條,股東會在董事任期未屆滿前,得以「改選全體董事」方式提前更換經營團隊,新董事選任後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不必另行決議。第二項規定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門檻低於第199條個別解任所需的三分之二,是經營權爭奪戰最常使用的法律武器。

白話解讀

董事會裡的人以為自己任期還沒到就安全?股東會只要開一次改選全體董事的議案,選完新人的那一刻,舊董事全部自動出局,連「解任」的決議都不用另外做。這就是「視為提前解任」的殺傷力。更關鍵的是門檻:改選全體董事只需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就好,比起第199條解任個別董事要三分之二出席,低了一大截。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想換掉一個討厭的董事,單獨解任他的門檻反而更高;但如果你把議案包裝成「全面改選」,門檻瞬間降低,而且不用指名道姓說要解任誰。這不是程序漏洞,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權力重置機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99-1條建立「全面改選等於提前解任」的法律擬制: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時,新任董事選出之同時舊董事即被視為提前解任,且改選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較第199條個別解任的三分之二門檻為低,是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更迭的核心程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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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全面改選一定要有正當理由嗎?

不需要。跟第199條「單獨解任」不同,全面改選不是針對特定董事的解任行為,而是股東會行使選舉權的一種方式。不需要說明理由、不需要舉證不適任,只需要議案通過就好。實務上很多經營權爭奪刻意走全面改選而不走個別解任,因為不用舉證理由、門檻更低、一次到位。

Q2全面改選後,原來的董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雖然本條只規定視為提前解任的效果,但第199條的損害賠償權並未被排除。如果董事任期未屆滿且無正當理由被提前換掉,被解任的董事仍可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實務上很多公司在改選前會跟現任董事協商離任條件,就是為了避免改選後被反告求償。

Q3少數股東有辦法阻擋大股東發動的全面改選嗎?

如果大股東握有過半數股份,幾乎無法阻擋。但如果出席股份未達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的過半數),改選案就不成立。所以少數股東的策略通常不是反對而是讓對方湊不到出席門檻。另一個切入角度是挑戰議事程序,例如開會通知未合法送達,可在事後 30 日內訴請撤銷決議。

Q4公司法 199-1 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中途改選全體董事的程序與效果,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是經營權更迭的核心條文。

Q5視為提前解任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新任董事選出之同時,舊任董事即被擬制為已被提前解任,無須股東會另行做出解任決議。

Q6改選全體董事 vs 個別解任差在哪?

個別解任要 2/3 出席(第199條),全面改選只要 1/2 出席(第199-1條)。換掉全部反而比換掉一個容易,且不用指名道姓。

Q7什麼叫過半數股東出席?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自有股份不計入分母(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Q8改選全體董事怎麼啟動?

依第172條於開會 20/30 日前列入召集通知 → 徵求委託書 → 開會確認出席過半 → 累積投票制選新董事 → 變更登記。

Q9委託書徵求要怎麼做?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徵求人須持股一年以上、持股 50 萬股以上;備妥徵求文件、揭露名單、設徵求處所。

Q10改選後 30 日內怎麼撤銷?

依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實務常以召集程序違反第172條、議案未事前載明為由。

Q11舊董事可以要回多少損害賠償?

依第199條,得請求剩餘任期報酬、補助、紅利及其他可得利益損失;惟須證明無正當理由解任及損害金額。

Q12改選全體董事 vs 第200條訴請解任 哪個有效?

改選全體董事門檻低、速度快但需湊到出席過半;第200條由少數股東(持股3%以上一年以上)訴請,適用於股東會無法控制時的司法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dismissal_199full_reelection_199_1
目的解任特定董事(針對性)整體經營團隊重置(非針對性)
出席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表決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依累積投票制選任(第198條)
是否須說明理由無須法定理由,但無正當理由須負損害賠償無須說明理由(不指名解任)
議案表述須明列「解任某董事」議案僅須列「改選全體董事」議案
對被解任董事損害賠償適用第19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須賠償通說認仍適用第199條損害賠償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39条(取締役の解任)+ 第341条(選任普通決議要件)
🇰🇷 韓國상법 제385조(이사의 해임)+ 제434조(특별결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59條(股東會變更董事任期未屆滿事項)+ 第71條
🇩🇪 德國AktG § 84 Abs. 3(Vorstand 解任)+ § 103(Aufsichtsrat 解任)+ § 133(普通決議要件)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8 + L.225-105(révocation ad nutum 隨時解任原則)
🇺🇸 美國DGCL § 141(k)(removal by majority shareholders)+ § 211(b)(annual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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