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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9-1 條

  1. 1.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2. 2.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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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99-1條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改選門檻為過半數股東出席。

Q · 股東會可以中途換掉全部董事嗎?

依公司法第199-1條,股東會在董事任期未屆滿前,得以「改選全體董事」方式提前更換經營團隊,新董事選任後舊董事自動視為提前解任,不必另行決議。第二項規定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門檻低於第199條個別解任所需的三分之二,是經營權爭奪戰最常使用的法律武器。

白話解讀

董事會裡的人以為自己任期還沒到就安全?股東會只要開一次改選全體董事的議案,選完新人的那一刻,舊董事全部自動出局,連「解任」的決議都不用另外做。這就是「視為提前解任」的殺傷力。更關鍵的是門檻:改選全體董事只需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就好,比起第199條解任個別董事要三分之二出席,低了一大截。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想換掉一個討厭的董事,單獨解任他的門檻反而更高;但如果你把議案包裝成「全面改選」,門檻瞬間降低,而且不用指名道姓說要解任誰。這不是程序漏洞,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權力重置機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99-1條建立「全面改選等於提前解任」的法律擬制: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時,新任董事選出之同時舊董事即被視為提前解任,且改選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較第199條個別解任的三分之二門檻為低,是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更迭的核心程序工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99-1 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中途改選全體董事的程序與效果,是經營權更迭的核心條文。

Q2改選全體董事要不要先表決解任?

不用。107 年修法後直接改選即可,舊董事於新任董事選出時視為提前解任。

Q3改選全體董事的出席門檻多少?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較第199條個別解任的三分之二為低。

Q4舊董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任期未屆滿且無正當理由被提前解任,仍可援引第199條請求損害賠償。

Q5改選全體董事 vs 個別解任 哪個門檻高?

個別解任要三分之二,全面改選只要過半數。換掉全部反而比換掉一個容易。

Q6少數股東能阻止全面改選嗎?

若大股東持股過半,幾乎無法。實務上多挑戰程序瑕疵或讓對方湊不到出席門檻。

Q7改選後 30 天內可以撤銷嗎?

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決議方法違法者,股東得自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

Q8委託書大戰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委託書徵求的核心目標就是湊到過半數出席門檻啟動改選,這條是底層法律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dismissal_199full_reelection_199_1
目的解任特定董事(針對性)整體經營團隊重置(非針對性)
出席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表決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依累積投票制選任(第198條)
是否須說明理由無須法定理由,但無正當理由須負損害賠償無須說明理由(不指名解任)
議案表述須明列「解任某董事」議案僅須列「改選全體董事」議案
對被解任董事損害賠償適用第19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須賠償通說認仍適用第199條損害賠償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39条(取締役の解任)+ 第341条(選任普通決議要件)
🇰🇷 韓國상법 제385조(이사의 해임)+ 제434조(특별결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59條(股東會變更董事任期未屆滿事項)+ 第71條
🇩🇪 德國AktG § 84 Abs. 3(Vorstand 解任)+ § 103(Aufsichtsrat 解任)+ § 133(普通決議要件)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8 + L.225-105(révocation ad nutum 隨時解任原則)
🇺🇸 美國DGCL § 141(k)(removal by majority shareholders)+ § 211(b)(annual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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