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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

上訴人
張耀麟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上訴人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
被上訴人
周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六十六年九月間,與訴外人林添福(已死亡)之配偶翁猜訂定預定買賣契約,購買坐落訴外人林建成所有之七筆土地上之大樓七樓編號D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該屋屬於被上訴人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美公司)與地主林建成於六十六年五月簽訂合建契約,由林建成提供七筆土地,柏美公司交付合建押金並出資所興建之大樓。

柏美公司人員所製作之試算表即本件合建之財務紀錄,為兩造所不爭,其中十餘次記載「向翁猜借資」、「向翁猜借支」、「向翁猜借」、「欠翁猜」等相關事項,堪認系爭大樓係由柏美公司規劃、出資興建,其資金提供者包括客戶繳款及資本主翁猜等人。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系爭大樓至少就非屬林建成分得部分,應為柏美公司基於出資建築原始取得所有權。訴外人林添福等五人雖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簽訂投資合約,然已是在上開合建契約訂立之後,亦未提及上訴人所稱由林添福等五人向柏美公司借用名義與林建成合建,反而記載「合建條件經全體股東認同」,而當時柏美公司股東尚不止其五人,且林建成並無參與訂約,應僅係其等自行約定同意出資投資,難以證明林添福因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系爭房屋。至上訴人與翁猜間,依所簽之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內容,及上訴人亦稱係與翁猜訂約買受系爭房屋,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繳交買賣價金等語,自應適用買賣之規定。上訴人至多僅是柏美公司建築資金之提供者,並非其出資建屋,亦無法原始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從而,上訴人先位以系爭房屋為林添福原始取得,其為林添福之債權人,得代位林添福繼承人林諺鴻等十四人行使權利,並備位以其自己原始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周哲宇對柏美公司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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