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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

上訴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被上訴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法定代理人
羅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先後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均經法院駁回確定,上訴人再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迴避,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不予停止訴訟程序。查上訴人原積欠稅費、罰鍰等,被上訴人於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十九日依據移送機關所送之執行名義等資料,製作、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上訴人於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零九十四元範圍內收取對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公館郵局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計扣得上訴人台北公館郵局存款九百十二元,聯邦商業銀行因上訴人存款餘額不足清償手續費而不予扣押。上訴人雖已於同年月七日繳清欠款,然被上訴人於同年月十九日據其可查證之資料無從知悉此事,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規定,尚不得逕予終止執行,而被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獲悉當日即發函撤銷扣押命令,並無違反職務。且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系爭執行命令經二日即撤銷,難認已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發生貶抑結果,又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稱並無上訴人存款債權遭扣押紀錄,上訴人復未能證明其所稱向銀行申貸遭拒或受銀行催討未到期帳款,難認其名譽、信用因此受不良評價。另上訴人以上訴人係主張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其權利,而對行政機關訴請國家賠償,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從而,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一百二十萬元本息,及將本件判決書登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並追加請求登報告知被上訴人酷刑濫罰之惡行;防止被上訴人再利用公權力脅迫、恐嚇、詐欺、酷刑濫罰殘害上訴人,回復上訴人自由;命被上訴人暫停其職務,以免其假借職掌之權責亂發命令恐嚇、脅迫百姓,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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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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