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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陳毓秀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

再抗告人
張仕宗
再抗告人
張仙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仕旻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265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相對人擔任犂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犂記公司)董事期間,未分紅予股東、拒絕未執行業務股東查帳、未造具各項表冊分送股東、擅自提領犂記公司銀行帳戶款項、掏空犂記公司資產,恐有影響犂記公司之營運,損失持續擴大為由,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准供擔保新臺幣100萬元後,相對人於臺中地院109年度司字第19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下稱系爭選任管理人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聲明前,不得行使犂記公司董事職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原裁定以如下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改判駁回再抗告人在該院之聲請:

㈠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之暫時狀態處分,其被保全之權利為公司法第189條、第191條、第200 條,即爭執董事之資格或地位,亦即董事與公司間有爭執之委任關係,在此種暫時狀態處分內容是全面一般性禁止董事執行其職務,與禁止董事執行業務違法係針對各個具體之違法行為不同。再抗告人爭執相對人未忠實執行董事之職權,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失職情事,為相對人否認,堪認兩造間存有爭執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然其等爭執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就再抗告人所提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928 號查閱帳簿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無從以終局裁判確定其所爭執之上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再抗告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規定不符。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該條選任臨時管理人規定,係為解決公司董事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執行職權,避免公司業務停頓,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制定;故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前提事由,並非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規定所謂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再抗告人以其已為犂記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作為兩造間存有爭執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據以聲請禁止相對人行使董事職權之處分,與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要件不合,所為之聲請,不應准許。

本院之判斷:

㈠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2項所明定。是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並釋明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即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至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則由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以資解決。倘債權人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尚未對債務人起訴,僅生債務人得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29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問題,要難遽謂債權人不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㈡查原裁定係以再抗告人爭執相對人未忠實執行董事之職權,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失職情事,為相對人否認為由,認定兩造間存有爭執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該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尚非不得以本案訴訟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縱再抗告人提起之系爭訴訟事件或系爭選任管理人事件,並非該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之本案訴訟,亦不得逕予否准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原裁定僅以再抗告人所提系爭訴訟事件,無從以其終局裁判確定其所爭執之上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系爭選任管理人事件之前提事由亦非有爭執之法律關係,遽認再抗告人不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自有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臺中地院諭知之系爭選任管理人事件,是否係本案訴訟?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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