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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李文賢林玉珮謝說容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4號

再抗告人
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即GALAXY MICROSYSTEM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 清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再抗告人
李世昌
再抗告人
李世隆
再抗告人
劉盈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4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

㈠伊與再抗告人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即GALAXY MICROSYSTEMS LIMITED ,下稱影馳公司)簽訂代理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在臺經銷影馳公司產製之Galax P104-100PCI-E GDDR5X 256BIT 型電腦顯示卡(下稱系爭產品),並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且影馳公司交付系爭產品之債務履行地,及再抗告人即該公司董事李世昌、李世隆、劉盈君(下稱李世昌等3 人)之住所均在臺灣,伊依契約或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0 條等規定,對影馳公司、李世昌等3人為請求。

㈡臺北地院以兩造間並無約定管轄,影馳公司係香港法人,倘由我國法院審理,有礙再抗告人防禦權之行使;且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訴訟並無國際裁判管轄權,復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為訴訟之移送,爰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原法院以:

㈠相對人主張與影馳公司就系爭產品簽訂系爭契約,該契約第18條第4 項約定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可稽,臺北地院為系爭契約所定合意管轄法院,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有管轄權。

㈡李世昌等3 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復自承住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臺北地院對李世昌等3人本有管轄權。另影馳公司與李世昌等3人為共同被告,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雖無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類推適用同法第20條前段規定,相對人向其一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起訴,臺北地院就全體共同訴訟人,均有管轄權。

㈢參諸履約爭議相關事證易於我國取得,且影馳公司債務履行地在臺灣,均與我國有相當聯繫因素,影馳公司已委任律師,臺北地院顯非不便利法院,自應允許相對人向該法院起訴。因而廢棄臺北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請求再抗告人連帶給付之訴之裁定。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所稱涉及香港或澳門,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香港或澳門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次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明文規定,法院受理涉外民事事件,於審核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就個案所涉及之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為綜合考量,並參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衡量當事人間實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以為判斷。

㈡審諸卷附訂購單、商業發票(見一審卷43-52 頁),足見其上運送地點為我國,佐以相對人主張影馳公司交付系爭產品之債務履行地及李世昌等3 人之住所均在臺灣,堪認本件債務履行地在我國,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原法院廢棄臺北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請求再抗告人連帶給付之訴之裁定,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李世昌等3 人是否須與影馳公司負連帶責任,及系爭產品是否為專供虛擬貨幣挖礦使用之「礦卡」,與「電腦顯示卡」具本質上之差異,核屬相對人之訴有無理由,應由民事法院予以實體審理之範疇。均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 條、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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