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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黃明發吳麗惠

聲請人
蕭銘興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韋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向前手購買門牌號碼○○市○○區○○路000號0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時,同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案列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1號,下稱原第二審)判決附圖編號A、B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已增建,伊並非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即非所有權人,相對人對伊訴請拆除系爭建物,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原確定裁定未廢棄原第二審判決,竟駁回伊之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伊於原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人員出入之詳細記錄,可見系爭建物與後方相鄰房屋間之距離可供2人以上並肩通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所載「系爭建物占用防火巷寬度達1公尺」,顯與事實不符,原第二審判決執此認定伊設置系爭建物逾越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之使用範疇,即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且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並有消極不適用同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之顯然錯誤,原確定裁定未審酌及此,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二、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又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於具體訴訟,具備為當事人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是當事人是否適格,應依原告主張之具體事實決定之。查相對人於前訴訟程序主張聲請人未經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同意,在其上屬法定空地、法定停車位及防火巷部分(下稱系爭空地)搭蓋系爭建物,而本於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聲請人拆除清空系爭建物。則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觀之,難謂本件當事人之適格有何欠缺,原確定裁定自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三、次按上訴第三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查原第二審判決本其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而論斷:依系爭房地所屬大廈之竣工平面圖所示,系爭空地係規劃為該大廈之法定空地及停車位,聲請人於其上設置系爭建物並經營醫療診所,已變更系爭空地之構造與使用目的;又標準防火巷寬度為1.5公尺,留設防火巷之目的為當火災發生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而依系爭函文所載,系爭建物占用防火巷寬度達1公尺,應認聲請人於系爭空地上設置系爭建物,已逾越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之使用範疇,則相對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規定,請求聲請人拆除清空系爭建物,自屬有據等詞,因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第二審上訴。嗣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表明之上訴理由,雖提及原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及違背法令之違法云云,惟仍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非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原確定裁定因以聲請人之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第二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該判決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且聲請人於上訴 第三審所為時效抗辯,屬新攻防方法而無從審究,以上述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亦無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再審事由,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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