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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蔡和憲呂淑玲方彬彬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上訴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洪嘉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麗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簽立系爭合建契約,由陳麗玲提供系爭土地供被上訴人於其上興建系爭建案;雙方並於同年12月17日與上訴人就系爭建案簽訂系爭信託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以書面指示上訴人就信託財產為運用。被上訴人及陳麗玲於信託存續期間將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分別出售予訴外人蔣國義、蕭嘉茵(原名李嘉茵,下與蔣國義合稱蔣國義2人),與其等各自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被上訴人於系爭建案完工後,指示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蔣國義2人,上訴人竟違反系爭信託契約約定,拒不履行契約義務,經原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另案判決上訴人應移轉該房地所有權後,上訴人始於110年1月13日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蔣國義2人,致被上訴人因而受有賠償蔣國義、蕭嘉茵遲延交屋違約金依序為新臺幣(下同)80萬6,000元、147萬2,325元,共計227萬8,325元之損害。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27萬8,325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解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第10條違約金之約定,包含遲延交屋在內;而被上訴人於原審追加民法第231條規定為訴訟標的,兩造就此已為攻擊防禦,亦非違法,上訴人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均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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