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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635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許紋華

上訴人
蔡昀臻
上訴人
張進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上訴人
徐進宗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8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蔡昀臻、張進興為夫妻關係,2人曾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書立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張進興若未於同年10月5日依約清償,願就全部債務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逕受強制執行,並持之請求作成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嗣蔡昀臻於同年10月6日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張進興所有坐落桃園市00區00段000之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案列109年度司執字第89607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惟蔡昀臻於103年1月22日、同年2月6日、同年2月7日匯至張進興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開設帳戶之200萬元、440萬元、700萬元,均係同一日自張進興或張進興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奕嘉電機有限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開設之帳戶中領出後再回流,堪認蔡昀臻未將系爭款項貸與張進興,上訴人明知無交付系爭款項之事實,卻簽訂不實之借款契約及系爭協議書,故系爭協議書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上訴人為張進興之債權人,其請求確認上訴人間就系爭協議書所載之1,340萬元借款及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並代位張進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蔡昀臻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不得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對張進興為強制執行,均屬正當,應予准許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上訴人間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本票為臨訟製作,系爭協議書之內容為虛假,並無實際借款金流等語(見原審卷第17、136、145、403、429頁),原審於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行使闡明權,並由兩造陳述意見,再依調取之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以及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來源之攻防,認系爭協議書係出於上訴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自無違反辯論主義或未踐行闡明義務之違法,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許 紋 華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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