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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

上訴人
丑 ○ ○
上訴人
戌 ○ ○
上訴人
戊 ○ ○
上訴人
丁 ○ ○
上訴人
酉 ○ ○
上訴人
寅 ○ ○
上訴人
癸 ○ ○
上訴人
地 ○ ○
上訴人
子 ○ ○
上訴人
丙 ○ ○
上訴人
天 ○ ○
上訴人
申 ○ ○
上訴人
壬 ○ ○兼
上訴人
亥 ○ ○同
上訴人
未 ○ ○同
上訴人
午 ○ ○同
上訴人
巳 ○ ○同
上訴人
甲○○○同右
上訴人
辰 ○ ○同
上訴人
卯 ○ ○同
上訴人
己 ○ ○黃
上訴人
玄 ○ ○黃
上訴人
宙 ○ ○同
上訴人
宇 ○ ○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 益 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 裕 勝律師
被上訴人
庚 ○ ○

        辛 ○ ○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當事人主張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有無效之原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登記者,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所受之利益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固應償還其價額,惟其所應償還之價額及所受之利益,性質上具有同一性,自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不得各別起算其消滅時效。原審本此見解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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