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假處分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蕭亨國楊鼎章陳淑敏鄭玉山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

抗告人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Inc.(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抗告人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伯禹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五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抗告人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許致中已卸任,由高立繼任,經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站資料,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次查相對人於前訴訟程序以抗告人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對之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酌定擔保金額,裁定予以准許,抗告人不服,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九九五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惟提高士林地院前開裁定酌定之擔保金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本院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以九十二年度臺抗字第三八○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不得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二款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相對人為登記設立於開曼群島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經向外交部函詢,我國固與開曼群島未曾簽訂關於專利權訴訟之條約,惟依其專利及商標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在英國取得專利權者,專利權之效力可延伸至該群島境內,登記後之開曼專利,其專利權效力完全與英國專利相同,而我國與英國間就專利權則有互惠協定。易言之,我國人民在英國有專利權者在英屬開曼群島亦有效力,則英屬開曼群島所登記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亦應受互惠原則之保護,依專利法第九十一條︵修正前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得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原確定裁定適用專利法第四條謂相對人與我國有互惠原則云云,雖有未洽,惟其結論謂相對人得於我國提起民事訴訟則屬正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仍應認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此外,原確定裁定雖誤認相對人為專利申請權人,而有不符卷內證據之情形,惟原確定裁定認相對人得在我國提起訴訟,結論並無不合。次查原確定裁定理由認抗告人之抗告無理由,士林地院酌定之供擔保金額偏低,應予提高,其主文諭知抗告駁回,並提高士林地院所定之供擔保金額,要無抗告人所指主文互相矛盾,或裁判理由與主文矛盾之情形等詞,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

惟按國際上專利之申請互惠與訴訟互惠,本質不同,前者屬實體法上之概念,後者則為訴訟法上之範疇。換言之,專利之申請互惠,乃得否在對方國境依循法律規定申請取得專利權及其效力問題,而訴訟互惠,則為相互間能否在對方境內依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或尋求救濟之問題。依專利法第四條、第九十一條︵修正前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內容觀之,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因申請互惠原則之適用,於我國雖能取得專利權,並受保護,惟得否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則端視兩國間就此有否訴訟互惠原則而定。原法院就專利之申請互惠與訴訟互惠,雖加區分,乃竟未詳加探究我國與英國或英屬開曼群島間有無專利之訴訟互惠,徒以我國人民在英國有專利權者在英屬開曼群島亦有效力,英屬開曼群島所登記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亦應受互惠原則之保護,遽認依專利法第九十一條︵修正前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相對人得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自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