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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吳麗女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對之聲請再審,所持理由,不外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九○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所具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已臚陳該判決就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執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限縮解釋,核與民法第七十一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有悖,且未敘明限縮解釋前開條例之理由而有判決理由不備情形。詎最高法院竟視若無睹,全未斟酌,遽指聲請人未具體指摘,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予以駁回,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此外,關於系爭工程挖方數量增加部分,聲請人一再抗辯相對人未舉證證明該增加之工料費用曾事先獲聲請人簽准,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認定聲請人就挖方數量及其數額計算不爭執,而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決,其認定事實亦與卷內資料不符。又工期檢討會議紀錄僅為兩造與張大華建築師事務所三方就施工工期所為之事後檢討與確認,聲請人並未同意張大華建築師事務所就相對人增加之挖方與棄土數量之猜估,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未命相對人就其數量舉證證明,徒以該會議紀錄認定相對人主張之數量為可採,亦有不適用法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關於待發建造執照及鋼筋檢驗期間,雖經聲請人准予核備不計工期,惟此僅係聲請人核對之資料,不得視為同意順延工期之依據,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未待相對人舉證證明,即為聲請人不利之認定,其判決尤非無適用法規錯誤情形。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自屬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又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上訴理由時,按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明定。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雖指稱該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七十一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暨未敘明限縮解釋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執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理由等情。惟就其所指該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就所稱該判決理由不備部分,亦未表明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則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自無聲請人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至聲請人聲請再審提出之前述其餘再審事由,核係對於前訴訟程序原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其聲請尤有未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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