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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
上訴人
丙 ○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本院對於是類財產,向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亦有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判例可循。是國有財產之管領機關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而起訴,於該訴訟程序中喪失其管領機關資格時,自應由有同一資格之人即新管領機關承受其訴訟。本件系爭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原為國防部軍備局,現已依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其管理機關為被上訴人,茲據其提出該細則為證,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職權之行使所論斷:系爭國有土地原由梁華盛任職機關提供予梁華盛無償使用,並興建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7未保存登記房屋,梁華盛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死亡,梁華盛之繼承人梁衡(八十九年十月間死亡,由上訴人繼承)及上訴人先後擅將系爭房地違法出租他人營利(前管理機關陸軍總司令部並於九十年間註銷系爭撥地令),被上訴人復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二、四款規定,向梁華盛之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及原審追加被告梁淑雲等十人為終止系爭土地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上訴人等即屬無權占有。且該房屋所有權應由上訴人及梁淑雲等十人共同繼承。另眷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亦與上訴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無涉。從而,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及梁淑雲等十人將上述房屋拆除,並自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按月連帶給付新台幣二萬零三百二十四元之不當得利,即屬正當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說明或與判決基礎無涉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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