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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三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三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再抗告人對於追加相對人乙○○為被告及相對人甲○○應給付新台幣十二萬三千零九十四元本息之抗告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其他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甲○○應與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被告賴家慶、吳光華(台北地院刑事庭因賴家慶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及吳光華被判決無罪,而駁回再抗告人對彼等之請求)連帶給付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九十萬五千五百七十元本息,並於台北地院刑事庭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該地院民事庭後,追加相對人乙○○為共同被告,請求其與甲○○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甲○○應給付追加起訴暨準備(一)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十二萬三千零九十四元本息,經台北地院民事庭以裁定予以駁回後,不服該裁定,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有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且此項無罪之判決,包括裁判上一罪中之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屬裁判上一罪,而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者在內。查再抗告人對於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業經台北地院刑事庭於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判決理由欄內為無罪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刑事庭即應以判決駁回再抗告人之訴,卻誤以裁定移送台北地院民事庭,依上說明,該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違誤。再抗告人對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既因不合法被駁回,而不存在,其追加之訴已無從與之合併審理,亦為不合法,併應駁回。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惟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及其但書之規定自明。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則原告於移送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是否合法,自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審查。原法院僅因再抗告人對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而被駁回,即認其在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追加,亦為不合法,而駁回再抗告人對此追加訴訟之抗告,揆之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之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再抗告人對於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法院以其原因事實業經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認定,維持台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抗告,則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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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三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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