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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14號

再審聲請人 沈岱祥

再審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111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12月17日111年度交上字第190號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事實概要:再審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ZBA35041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再審聲請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裁判時之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再審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再審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其訴(下稱原判決),再審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1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交上字第19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不服原確定判決,主張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於112年1月16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2年11月16日以112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聲請意旨略以:以常見市售日、歐規自用小客車進行測試,發現在方向燈桿向下撥到底之狀態,皆無法在所有變換車道之可能態樣中確保方向燈桿不會自動彈回,即方向燈桿向下撥到底時,仍有可能會自動彈回,則原確定判決基礎之可信度令人懷疑,且原確定判決悖於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託委,致適用法規有錯誤之嫌。又再審原告同尋常國民,係因第一次違反全程使用方向燈規定被開罰單後,才從影像中尋找肇因而於訴訟中提出說明,行為時無從預知系爭車輛之方向燈有可能因方向盤聯動而熄滅之事,且現場影像所示方向燈共計作動6次,與超車燈僅作動3次亮燈不同,證明其於變換車道時是將方向燈桿向下撥到底,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諸多心證違反無罪推論原則,餘諸原確定判決違誤之理由心證。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13款、第1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第13款情形,以當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4項訂有明文。

四、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至於表明再審理由則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以主觀見解為準據,泛言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而未敘述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之訴即非合法,行政法院無庸命補正,應逕予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年抗字第4號、112年度年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雖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為依據,惟再審聲請人主張再審內容並未說明原確定判決如何合於前開第13款與第14款之情形,難謂已具體敘明原確定判決及原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再者,其內容為前審已斟酌之方向燈自動彈回及業已勘驗之相關問題,且原判決就該部分業經敘明詳細,並有其心證理由,原審業已斟酌該存在之證物並已敘明其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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