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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一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國民身份證、附表四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丁○○與丑○○、癸○○、戊○○、子○○(以上四人均已審結)等人均明知所持用簽帳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其等分別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辛○○」、「壬○○」、「甲○○」、「丙○○」、「乙○○」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均是其等委託許春風(另案經檢察官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購買之偽造信用卡及國民身份證。丑○○、癸○○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即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十七時五十二分,在新竹市○○路一○號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持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簽帳消費,使遠東百貨公司店員誤認其等為該卡號之持卡人本人,而允其刷卡結帳,並於簽帳單上偽簽「辛○○」之署押,作成不實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持交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使之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編號九所示價值之財物,得手後,二人朋分贓物,足生損害於遠東百貨公司及發卡銀行。同年月十五日下午,丁○○與同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概括犯意聯絡之丑○○、癸○○、許春風、戊○○、子○○等人群集於台北松山機場,先由癸○○持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購買機票,使遠東航空公司人員,誤認其為該卡號之持卡人本人,而允其刷卡結帳,於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押,作成不實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持交遠東航空公司櫃臺人員行使之,使之陷於錯誤,交付機票六張。購票後,其等即分別持上述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劃位(許春風則持偽造之己○○駕駛執照)而行使之。等待登機期間,許春風、癸○○並以上述手法,持附表編號一、十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消費,刷偽卡購買編號

一、十一所示之物。隨後,其等六人即搭乘遠東航空公司第○八一號班機,由台北至台東,連續再推由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之行為人,共同持如附表一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卡號偽造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之特約消費商店,均使該商店之人員,誤認其為該卡號之持卡人本人,而允其刷卡結帳,而分別於簽帳單上偽簽「甲○○」、「壬○○」、「辛○○」、「己○○」等人之署押,作成不實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持交各該商店之人員行使之,使之陷於錯誤,而允許其等簽帳消費,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金額之財物及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所示特約消費商店、美國銀行、誠泰銀行、寶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僑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及被冒名之「甲○○」、「壬○○」、「辛○○」、「己○○」、丙○○」、「乙○○」等人之利益。嗣於同年八月十五日丑○○至附表編號十所示之時地,購買金飾後,因偽造之署押「辛○○」與信用卡之英譯名稱「HU WEI CHIEN」不符,為老闆庚○○事後發現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審理中坦白承認,與共同被告丑○○、癸○○、子○○、戊○○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的簽帳單、統一發票、旅客寄居旅社報告單、偽造信用卡、國民身份證、機票存根及登機證扣案可以佐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足以認定。

二、被告丁○○與共同被告丑○○、癸○○、許春風,分別偽造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其等為各該卡號之持卡人本人,而允其刷卡結帳,被告丑○○、癸○○、丁○○並於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持交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使之陷於錯誤允其刷卡結帳,詐取附表一所示財物及利益,自足生損害於特約商店、各該卡號持卡人及發卡銀行;被告丑○○等人行使偽造之簽帳單向各該特約商店詐購財物及利益,及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搭機至台東,其等所犯的罪名均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特種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丑○○、癸○○、丁○○偽造署押後,用以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持以行使,其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與丑○○、癸○○、許春風,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國民身份證、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戊○○、子○○雖未行使其等持有之偽造信用卡,但其與丁○○、癸○○、丑○○、許春風等人,既是基於一同持偽造之身分證,使用偽造之信用卡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而集體出遊且於癸○○等人行使偽造信用卡時在場,則其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的行為,仍應共同負責,亦屬共同正犯。另被告丑○○、癸○○於附表一編號九所示的時、地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丁○○及其他之共犯戊○○、子○○亦有參與之意思,不應共負此部分犯行的刑責,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此敘明。被告丁○○等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丑○○等人購買偽造之信用卡、國民身份證,目的在於持卡消費,以偽造之簽帳單詐取財物,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惟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物,詐取財物價值非少,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與共同被告丑○○、癸○○、許春風以複寫方式於二聯式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署押;附表四編號九、十所示被告丑○○於新竹遠東百貨公司簽信用卡帳單上所簽「辛○○」署押、癸○○於遠東航空公司信用卡簽帳單所簽「甲○○」署押,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經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二、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國民身份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所示偽造信用卡卡背上偽簽之署押,已因該偽造信用卡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但不能證明是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四編號應八至十四等物品則應發還予被害人,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一  │寶島銀行(VISA)偽造信用卡        │三張│
├──┼───────────────────┼──┤
│二  │中國信託銀行(MASTER)偽造信用卡│一張│
├──┼───────────────────┼──┤
│三  │美國銀行(VISA)偽造信用卡        │二張│
├──┼───────────────────┼──┤
│四  │誠泰銀行(MASTER)偽造信用卡    │一張│
├──┼───────────────────┼──┤
│五  │英商渣打銀行(MASTER)偽造信用卡│一張│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一  │偽造身份證(壬○○)                  │一張│
├──┼───────────────────┼──┤
│二  │偽造身份證(乙○○)                  │一張│
├──┼───────────────────┼──┤
│三  │偽造身份證(丙○○)                  │一張│
├──┼───────────────────┼──┤
│四  │偽造身份證(甲○○)                  │一張│
├──┼───────────────────┼──┤
│五  │偽造駕駛執照(己○○)                │一張│
└──┴───────────────────┴──┘
附表四
┌──┬─────────────────────────┐
│一  │逸軒大飯店旅客寄居旅社報告單上「壬○○」署押一枚  │
├──┼─────────────────────────┤
│二  │逸軒大飯店簽帳單上「己○○」署押一枚              │
├──┼─────────────────────────┤
│三  │第娃金品銀樓簽帳單「辛○○」署押一枚              │
├──┼─────────────────────────┤
│四  │第娃金品銀樓簽帳單「甲○○」署押一枚              │
├──┼─────────────────────────┤
│五  │花旗大飯店簽帳單「甲○○」署押一枚                │
├──┼─────────────────────────┤
│六  │GIORDANO簽帳單「己○○」署押一枚          │
├──┼─────────────────────────┤
│七  │屈臣氏商店簽帳單上「壬○○」署押一枚              │
├──┼─────────────────────────┤
│八  │屈臣氏商店簽帳單上「己○○」署押一枚              │
├──┼─────────────────────────┤
│九  │新竹遠東百貨公司簽帳單上「辛○○」署押一枚(未扣案)│
├──┼─────────────────────────┤
│十  │遠東航空公司簽帳單上「甲○○」署押一枚(未扣案)    │
└──┴─────────────────────────┘
附表五
┌──┬───────────────────┬──┐
│一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一支│
├──┼───────────────────┼──┤
│二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一支│
├──┼───────────────────┼──┤
│三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一支│
├──┼───────────────────┼──┤
│四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一支│
├──┼───────────────────┼──┤
│五  │行動電話(NOKIA)                │一支│
├──┼───────────────────┼──┤
│六  │呼叫器                                │一個│
├──┼───────────────────┼──┤
│七  │行動電話電池                          │一個│
├──┼───────────────────┼──┤
│八  │無敵CD—八一電腦辭典                │五片│
├──┼───────────────────┼──┤
│九  │男用內褲                              │二件│
├──┼───────────────────┼──┤
│十  │日本進口男襪                          │三雙│
├──┼───────────────────┼──┤
│十一│金手鍊                                │一條│
├──┼───────────────────┼──┤
│十二│遠傳易付卡(五百元)                  │⒛片│
├──┼───────────────────┼──┤
│十三│金湯匙                                │二根│
├──┼───────────────────┼──┤
│十四│男用T恤                              │一件│
├──┼───────────────────┼──┤
│十五│遠東航空公司機票存根                  │一張│
├──┼───────────────────┼──┤
│十六│遠東航空公司機票存根                  │一張│
├──┼───────────────────┼──┤
│十七│遠東航空公司登機證                    │一張│
├──┼───────────────────┼──┤
│十八│刷卡存根                              │五張│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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