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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E○○
被告
X○○
被告
R○○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上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83號

),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E○○、X○○、戊○○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E○○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X○○、戊○○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名片貳盒、打火機壹只、空白商業本票肆本均沒收之;又共同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均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鐵樂士噴漆壹罐、鋁製球棒壹支均沒收之;又共同連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E○○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X○○、戊○○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名片貳盒、打火機壹只、空白商業本票肆本、鐵樂士噴漆壹罐、鋁製球棒壹支均沒收之。

R○○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扣案之名片貳盒、打火機壹只、空白商業本票肆本均沒收之。

事實

一、E○○自民國93年2 月間某日起,印製供借款人聯絡借款金錢之名片,在設於臺東縣臺東市○○○路175 號,由其與R○○經營之「上等專業檳榔攤」廣發名片,以招徠需錢孔急之不特定人,並邀同X○○、戊○○、R○○及吳恩闕(經

、X○○、戊○○、吳恩闕等人各自放款予借款人,再一同統合收款,R○○則於E○○有事外出之時,協助E○○收取前來還款之借款人交付之款項,以此不具有上下從屬內部管理結構關係之經營方式,從事地下錢莊重利放貸業務,乘他人亟需現金周轉急迫之際,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等證件並簽發本票供作擔保,分別以下列計算方式貸以金錢:㈠每日償還新臺幣(下同)1, 000元型(俗稱「日日會」):①貸以10,000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2,000元,以10日為期,每日償還1,000元(相當於月息60分,週年利率720%);②貸以30,000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6,000元,以30日為期,每日償還1,000元(相當於月息20分,週年利率240%)。㈡每期償還本金型(俗稱「期會」);③貸以10,000 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2,000元,以10日為期,屆期應償還所有本金,惟如未還,得再償還利息2,000 元延長之,以3 期為限(相當於月息60分,週年利率720%);④貸以15,000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3,000元,以10 日為期,屆期償還所有本金,惟如未還,得償還利息3,000 元延長之,以3期為限(相當於月息60 分,週年利率720%);⑤貸以20,000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4,000元,以10 日為期,屆期應償還所有本金,惟如未還,得再償還利息4,000 元延長之,以3 期為限(相當於月息60分,週年利率720%);⑥貸以30,000元之本金者,預扣利息6,000元,以10 日為期,屆期應償還所有本金,惟如未還,得再償還利息6,000 元延長之,以3 期為限(相當於月息60分,週年利率720%),先後貸放款項與如附表所示共計72名借款人(貸款時間、地點、金額、利息計算方法均詳如附表),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

二、E○○、X○○、戊○○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向如附表編號1、3、4、7、26、31、42、46、48、52、68、71所示之12名借款人催討積欠本息時,連續以下列方式恐嚇、強暴、脅迫被害人償還欠款、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㈠於93年4 月底某日,E○○夥同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名,前往借款人s○○及魏母莊美珠位於臺東縣卑南鄉南鄉賓朗村賓朗517巷30號住處催討欠息,適2人因故不在家家中,竟以噴漆在該住處牆壁噴灑:「莊美珠欠錢還錢」、、「你小心一點」、「小高」、「幹你娘」及「你再躲,躲躲好!不要被捉到」等紅字,並持鋁製球棒將玻璃窗打破((所涉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復撥打電話向莊美珠恫稱:「你不要讓我遇見,否則會打斷你手腳」等語,以此等加害身體之事恐嚇s○○及莊美珠,使之心生畏懼而往外縣市躲避追討,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㈡自93年9月上旬某日起迄94年2月間,E○○夥同X○○、戊○○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4 人,多次前往借款人J○○父母所經營,位於臺東市○○路夜市之牛排攤位前,以站崗、騷擾等方式強索債務,除向張父張信義及張母林招治恫稱:「人不要被我抓到,只要人被我抓到,人我就當場押走」等語外,並揚言再度前往家中開槍及噴漆,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之;又於94年2月7日夜間11時許,前往J○○位於臺東市○○路住處追索欠款,並恫稱:「什麼時候還錢,就什麼時候放人」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自由之事,使J○○、張信義、林招治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等安全。E○○等人復變本加厲,明知借款人係J○○而非其弟G○○本人,再於94年7 月6日下午5時許,唆使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名,前往G○○位於臺東市○○路252號公司處,恫稱:「如不還錢,我要以自己的方式處理,讓你兩兄弟無法在臺東地區生存」等語,以此脅迫方式使G○○為墊付欠款90,000餘元無義務之事。

㈢於93年9 月中旬某日夜間10時許,借款人K○○應付之利息8,000 元,因故遭友人曾美足花用一空而逾期未還,經與E○○約定在友人黃寶玉位於臺東市○○○路169 巷29號住處商談還款事宜,E○○夥同X○○、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南」之成年男子4 人,竟向K○○恫稱:「如到11點沒拿到錢,看到你就要打你」等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之,待至11時還款期限屆至時,見K○○無力還款,E○○及綽號「阿南」成年男子2 人即動手毆打K○○之頸部、臉部及背部(未成傷),X○○及戊○○則在場圍住K○○,令K○○無法離去現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其行使權利。事畢E○○猶對之恫稱:「如不還錢,見1次就打1次,還要去找你家的人」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之,使K○○心生畏懼而連夜搬離臺東地區,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㈣於94年2 月農曆年前某日,E○○為向借款人U○○索討欠款,先以電話恫稱:「如不付錢,就要打人」等語恐嚇之。嗣於同年3 月中旬某日,U○○在臺東縣太麻里鄉太麻里郵局前,遭E○○及吳震南(檢察官另案偵辦中)2 人攔獲,E○○果竟以藤條甩打U○○之手臂及背部多下,而吳震南則以右腳踹踢其後腦(未成傷),離去前復恫稱:「如不還錢,隔天會再來」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之,致U○○心生畏懼而不敢返家,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㈤於94年3月底某日,X○○夥同戊○○2人,前往借款人甲○○位於臺東市○○路○ 段243巷189號住處收取本息,適甲○○因故不在家中而未遇,明知借款人係甲○○而非其夫l○○本人,竟向l○○恫稱:「如不還錢或不準時繳息,就將你太太押走賣掉,或帶到山上關起來,等你籌到錢再贖回來」等語,以此脅迫方式使l○○為向其公司借錢之無義務之事。

㈥於94年4月初某日,E○○唆使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名名,前往借款人寅○○工作處所追討債款,見寅○○無力償還,竟恫稱:「如不依期繳納,就對你不利」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之,使寅○○心生畏懼而離職,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㈦於94年4 月16日,E○○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名,前往借款人N○○○位於臺東市○○街27巷8 號住處索討欠款,見N○○○不在家中,竟憤而持噴漆將該住處大門及牆壁噴灑:「幹」、「貸錢還錢」等紅字洩恨,並持鋁製球棒將門窗打破(所涉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嗣於同月19日,N○○○洽電聯絡E○○時,E○○復於電話中恫稱:「不只噴油漆、打破玻璃,還要抓人,讓你生意不能做,攤位也不用設了」等語,以此危害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之,使N○○○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又於同年6 月某日夜間10時許,X○○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 名,再度前往上開住處噴漆及丟撒冥紙時,經莊夫L○○告知已與E○○談妥債務後,始罷手離去。

㈧自94年6月間某日起,E○○夥同X○○及戊○○3人,前往借款人丁○○位於臺東市○○路299 號住處,大聲以「幹你娘」等三字經辱罵丁○○(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並恫稱:「如不還錢,要砸爛你家」等語,復於同年7 月間某日夜間11時許,再度率眾前往上開住處,因丁○○躲匿家中未出而未尋獲,竟惱羞成怒,除以噴漆在住處鐵門噴灑:「欠錢,還錢來」等紅字洩憤外,並在門前丟撒冥紙,以此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之,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㈨於94年9 月間某日,X○○及戊○○為向借款人p○○索討本息,竟分別以電話恫稱:「如不繳錢,就對你家人不利」及「不還錢,就將你麵攤打爛,不讓你做生意」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之,使p○○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㈩於94年7月間某日,E○○夥同X○○及戊○○3人,前往借款人巳○○位於臺東縣卑南鄉○○村○○路344巷12 號住處討債,適巳○○至外地尋找工作未在家中,竟向其母沈葉恫稱:「如果你女兒不出面處理錢的事,就會把你孫女帶走」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之,經沈葉轉告巳○○知悉後,使巳○○心生畏懼而立即搬離臺東地區躲避之,致生危害於其安全。94年7月中旬某日,由E○○夥同X○○及戊○○共3人,前往借款人x○○位於臺東市○○路○段320巷32號住處內索討欠息,見x○○無力償還,除當場大聲喝叱外,並恫稱:「前1天就已通知你,你還不還錢,再給你延1天,如果你再不能還,我錢也不要,我會叫人過來『處理』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之,使x○○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於94年8 月底某日,E○○夥同X○○、戊○○及綽號「啟明」之吳恩闕(檢察官另案偵辦中)4 人,前往借款人V○○位於臺東市○○路○段119號住處追討債款,適V○○未在家中,竟向陳父陳振發恫稱:「好,來去抓他女兒,抓到就把她賣掉」、「最好把你女兒顧好」及「V○○就不要讓我們找到,一被我們找到,我們就要將V○○押走,還要將她賣掉」等語,以此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之,使V○○及其父母心生畏懼,旋即舉家搬離臺東地區躲避,致生危害於其等安全。

三、嗣經警於94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上等專業檳榔攤」查獲上情,並扣得E○○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名片2盒、打火機1只、空白商業本票4 本、鐵樂士噴漆1罐及鋁製球棒1支。

四、案經臺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一,業據被告E○○、X○○、戊○○、R○○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72名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21 幀附卷,及扣案之名片2盒、打火機1 只、空白商業本票4本、商業本票295張及帳冊11本可佐;事實二部分,亦據被告E○○、X○○、戊○○均供認無訛,並經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3、4、7、26、31、42、46、48、52、68、71所示之被害人及證人莊美珠、丑○○、林炳進、l○○、L○○、陳振發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害人住處照片16幀附卷,及扣案之鐵樂士噴漆1罐及鋁製球棒1支可佐,均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E○○、X○○、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 345條常業重利罪、第304條第1 項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R○○所為係犯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被告E○○、X○○、戊○○、R○○4人就上揭事實一之常業重利犯行,及被告E○○、X○○、戊○○3人間就上揭事實二之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屬共同正犯。被告E○○、X○○、戊○○於事實二所為多次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各均時間緊接,手段相似,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屬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情節較重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罪及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E○○、X○○、戊○○所犯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4人以超過法定最高週年利率12至36倍之重利,從事經營地下錢莊之業務,對於需錢孔急之不特定社會大眾,進行壓榨,嚴重危害金融秩序,且被告E○○、X○○、戊○○3人於借款人屆期未還款,不僅對借款人以毆打、噴漆、拋撒冥紙、砸毀住宅玻璃、電話恫嚇等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方式進行非法討債,更對非借款人,僅與借款人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僅為借款人鄰居、附近住戶,或毫無關係之第三人進行前述之暴力討債,犯罪手段惡劣,戕害社會安寧秩序甚為嚴重,原應量處重刑,惟念其等於犯後均坦認犯行,表示悔悟,並均已有正當工作,其中被告R○○僅於E○○不在之時幫忙收受借款人還款,參與常業重利犯行情節非重,亦未涉入其餘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等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E○○、X○○、戊○○部分並各定其應執行刑,被告R○○部分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R○○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非重,惡性尚輕,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公訴人原就被告E○○、X○○、戊○○3人涉犯常業重利罪部分,請求依刑法第90條第1項諭知強制工作,惟查被告3人前均無重利前科,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現並均有正當工作,亦經公訴人當庭表示不具體求刑(見本院卷第101頁簡式審判筆錄),是本院認尚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又扣案之名片2盒、打火機1只、空白商業本票4本、鐵樂士噴漆1罐、鋁製球棒1支,均屬被告E○○所有,供犯本件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等犯罪所用之物,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簡式審判筆錄),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商業本票295張,係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簽立交予被告E○○、X○○、戊○○、R○○等人供作擔保為質之用,該等本票在被告E○○等4人未實行質權之前,其所有權應仍屬發票人,一旦發票人清償本息,即可要求被告返還,自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另扣案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13張、健保卡1張及行車及駕駛執照2張,均為借款人留質及身分證明之物,所有權應仍屬名義人,一旦各該名義人清償本息,即可要求被告返還,亦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E○○、X○○、戊○○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犯行:㈠於93年10月間某日,E○○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名,前往借款人H○○(原名張素紋)位於臺東市○○街90號住處追討欠債,適H○○未在家中,竟持噴漆在該住處噴灑:「張素紋不還錢」等紅字恐嚇之,使H○○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㈡於93年11月間某日,E○○夥同X○○及戊○○3人,共同前往借款人玄○○位於臺東市○○街72 及74號住處追討欠款,適玄○○未在家中,竟憤而持噴漆在該住處樓梯間牆壁噴灑:「玄○○欠錢還錢,幹」等紅字洩恨,並持鋁製球棒將玻璃窗打破共計2 次(所涉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以此方式恐嚇之,使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㈢94年6 月間某日,E○○前往借款人C○○位於臺東市○○路○段413巷82號住處收取積欠本息,適C○○未在家中,竟以言語向C○○之母親恐嚇,使C○○心生畏懼而逃離上開住處,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3人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查:

㈠上揭事實,固據被告E○○、X○○、戊○○3 人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H○○、玄○○、C○○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惟查證人H○○於警詢中證述:伊家中有被潑紅油漆、瀝青及用紅油漆寫「張素紋欠錢不還」等字,惟並未遭受暴力討債等語明確(見94 年度偵字第1883號偵卷卷三第156頁警詢筆錄),證人玄○○於偵訊中亦證稱:E○○向其討債時所用之不法手段,僅有噴紅色油漆及打破玻璃等語詳實(見同上偵卷卷一第133 頁訊問筆錄),足見被告等人向H○○、玄○○討取借款時,除以紅油漆噴寫「張素紋欠錢不還」、「玄○○欠錢還錢,幹」之侮辱性字眼及毀損財物外,並未以其他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事恐嚇該2 名被害人;而觀諸證人C○○於警詢中證述:被告等人催討債務時,會在到期日前一天打電話到伊家中,言明隔天要收錢,若伊未依約還錢,被告就會持續打電話,或到家中向伊母親收錢等語明確(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東警刑二字第0940066902號警卷第25頁調查筆錄),其亦未指述被告等人確以何種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是被告E○○、X○○、戊○○對此3名被害人所為之行為,顯與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3 人確向上開3 名被害人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事實二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5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O○○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另案處理)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由E○○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
(連續犯)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沒收物)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款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
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附表:被告E○○等4人常業重利事實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借貸時間及│借貸金│利息計│備    註│
│  │   │地點   │額  │算方式│      │
├──┼───┼─────┼───┼───┼──────┤
│1  │x○○│94年 6月25│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291476號(共│
│  │   │許,在臺東│   │   │1 張),已繳│
│  │   │市○○○路│   │   │10,000元。 │
│  │   │175 號「上│   │   │      │
│  │   │等專業檳榔│   │   │      │
│  │   │攤」。  │   │   │      │
├──┼───┼─────┼───┼───┼──────┤
│2  │C○○│94年 6月初│30,000│上揭⑥│本票已還,已│
│  │   │某日上午10│元  │   │繳金額不詳。│
│  │   │時許,在「│   │   │      │
│  │   │上等專業檳│   │   │      │
│  │   │榔攤」。 │   │   │      │
├──┼───┼─────┼───┼───┼──────┤
│3  │寅○○│94年 2月19│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在「上│元  │   │286409~2864│
│  │   │等專業檳榔│   │   │11、286433等│
│  │   │攤」。  │   │   │號(共 4張)│
│  │   │     │   │   │,已繳 4,000│
│  │   │     │   │   │元。    │
├──┼───┼─────┼───┼───┼──────┤
│4  │莊劉碧│94年 2月21│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蝦  │日下午 4時│元  │   │286441號(共│
│  │   │,在臺東市│   │   │1 張),已繳│
│  │   │蘭州街27巷│   │   │24,000元。 │
│  │   │8號。   │   │   │      │
├──┼───┼─────┼───┼───┼──────┤
│5  │h○○│94年 8月23│15,000│上揭④│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元  │   │382768號(共│
│  │   │許,在臺東│   │   │1 張),已繳│
│  │   │市○○路「│   │   │6,000元。  │
│  │   │憶緣卡拉OK│   │   │      │
│  │   │店」。  │   │   │      │
├──┼───┼─────┼───┼───┼──────┤
│6  │i○○│94年 8月14│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在「上│元  │   │382753號(共│
│  │   │等專業檳榔│   │   │1 張),已繳│
│  │   │攤」。  │   │   │1,000元。  │
├──┼───┼─────┼───┼───┼──────┤
│7  │丁○○│94年 6月間│15,000│上揭④│本票號碼: │
│  │   │起至 7月間│元及30│、⑥ │275951、2759│
│  │   │,在臺東市│,000元│   │60、275972、│
│  │   │漢陽北路「│   │   │382763、3301│
│  │   │上等專業檳│   │   │50等號(共5 │
│  │   │榔攤」。 │   │   │張),合庫支│
│  │   │     │   │   │票票號:OA94│
│  │   │     │   │   │72104、33014│
│  │   │     │   │   │9、275931、3│
│  │   │     │   │   │82746、36511│
│  │   │     │   │   │3、365114等 │
│  │   │     │   │   │號(共 6張)│
│  │   │     │   │   │,已繳100,00│
│  │   │     │   │   │0餘元。   │
├──┼───┼─────┼───┼───┼──────┤
│8  │午○○│94年8月5日│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同月18日│元、10│及③ │275969、3827│
│    │   │及同月31日│,000元│   │57、382758、│
│    │   │下午 6時30│、30,0│   │382738等號(│
│    │   │分許,在「│00元及│   │共 4張),已│
│    │   │上等專業檳│30,000│   │繳金額不詳。│
│    │   │榔攤」。 │元  │   │      │
├──┼───┼─────┼───┼───┼──────┤
│9  │戌○○│94年9月4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夜間 8時30│元  │   │382750號(共│
│  │   │分許,在「│   │   │1 張),已繳│
│  │   │上等專業檳│   │   │4,000元。  │
│  │   │榔攤」。 │   │   │      │
├──┼───┼─────┼───┼───┼──────┤
│10 │I○○│94年 8月14│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5時│元  │   │275975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18,000元  │
│  │   │攤」。  │   │   │      │
├──┼───┼─────┼───┼───┼──────┤
│11 │n○○│94年 5月23│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4時 │元  │   │390319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19,000元。 │
│  │   │攤」。  │   │   │      │
├──┼───┼─────┼───┼───┼──────┤
│12 │天○○│94年 8月14│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5時│元  │   │275975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金額不詳。 │
│  │   │攤」。  │   │   │      │
├──┼───┼─────┼───┼───┼──────┤
│13 │q○○│94年 7月25│各1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傍晚及同│00元 │   │275925、3827│
│  │   │年8月 18日│   │   │55 等號(共2│
│  │   │,在「上等│   │   │張),已繳13│
│  │   │專業檳榔攤│   │   │,000元。  │
│  │   │」。   │   │   │      │
├──┼───┼─────┼───┼───┼──────┤
│14 │地○○│94年6月5日│30,000│30,000│本票號碼: │
│  │   │夜間 7時、│元、30│元部分│390290、3902│
│  │   │同年8月5日│,000元│,利息│92、390294~│
│  │   │及同月31日│及150,│計算方│390300、3628│
│  │   │,分別在臺│000元 │式為上│25等號(共10│
│  │   │東市○○路│   │揭②,│張),已繳清│
│  │   │166號 2樓 │   │150,00│。     │
│  │   │203房及「 │   │0 元部│      │
│  │   │上等專業檳│   │分,預│      │
│  │   │榔攤」。 │   │扣利息│      │
│  │   │     │   │70,000│      │
│  │   │     │   │元,以│      │
│  │   │     │   │10月為│      │
│  │   │     │   │期,每│      │
│  │   │     │   │月償還│      │
│  │   │     │   │15,000│      │
│  │   │     │   │元(相│      │
│  │   │     │   │當於月│      │
│  │   │     │   │息46分│      │
│  │   │     │   │)。 │      │
├──┼───┼─────┼───┼───┼──────┤
│15 │j○○│94年 5月間│各1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及同年 8月│00元 │   │382733號(共│
│  │   │29日,在「│   │   │1張),已繳2│
│  │   │上等專業檳│   │   │0,000元。  │
│  │   │榔攤」內。│   │   │      │
├──┼───┼─────┼───┼───┼──────┤
│16 │丙○○│94年6月6日│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夜間 7時許│元  │   │390344號(共│
│  │   │,在「上等│   │   │1張),已繳6│
│  │   │專業檳榔攤│   │   │0,000元。  │
│  │   │」。   │   │   │      │
├──┼───┼─────┼───┼───┼──────┤
│17 │u○○│94年5月6日│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在「上等│元  │   │275319號(共│
│  │   │專業檳榔攤│   │   │1張),已繳3│
│  │   │」。   │   │   │0,000元。  │
├──┼───┼─────┼───┼───┼──────┤
│18 │B○○│94年 7月15│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291497號(共│
│  │   │許,在「上│   │   │1張),已繳3│
│  │   │等專業檳榔│   │   │0,000餘元。 │
│  │   │攤」。  │   │   │      │
├──┼───┼─────┼───┼───┼──────┤
│19 │亥○○│94年 1月13│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6時│元  │   │384736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清。    │
│  │   │攤」。  │   │   │      │
├──┼───┼─────┼───┼───┼──────┤
│20 │e○○│94年 8月17│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及10│及③ │661778、6617│
│  │   │及同月28日│,000元│   │80 等號(共2│
│  │   │夜間 7時許│   │   │張),已繳28│
│  │   │,在「上等│   │   │,000元。  │
│  │   │專業檳榔攤│   │   │      │
│  │   │」。   │   │   │      │
├──┼───┼─────┼───┼───┼──────┤
│21 │玄○○│93年11月27│30,000│30,000│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6時│元及60│元部分│381477、3814│
│  │   │及同年12月│,000元│,利息│78、384709~│
│  │   │27日,在「│   │計算方│384715等號(│
│  │   │上等專業檳│   │式為上│共 9張),已│
│  │   │榔攤」。 │   │揭②,│繳35,000元。│
│  │   │     │   │60,000│      │
│  │   │     │   │元部分│      │
│  │   │     │   │,預扣│      │
│  │   │     │   │利息12│      │
│  │   │     │   │,000元│      │
│  │   │     │   │,以30│      │
│  │   │     │   │日為期│      │
│  │   │     │   │,每日│      │
│  │   │     │   │償還2,│      │
│  │   │     │   │000元 │      │
│  │   │     │   │(相當│      │
│  │   │     │   │於月息│      │
│  │   │     │   │20分)│      │
│  │   │     │   │。  │      │
├──┼───┼─────┼───┼───┼──────┤
│22 │H○○│93年 9月間│各30,0│上揭②│無本票,已繳│
│  │   │起,在「上│00元 │及⑥ │80,000餘元。│
│  │   │等專業檳榔│   │   │      │
│  │   │攤」。  │   │   │      │
├──┼───┼─────┼───┼───┼──────┤
│23 │d ○│93年10月31│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同年11│元、30│及② │386294、3650│
│  │   │月12日及94│,000元│   │75、390321等│
│  │   │年5月 23日│及30,0│   │號(共 3張)│
│  │   │,地點不詳│00元 │   │,已繳清。 │
│  │   │。    │   │   │      │
├──┼───┼─────┼───┼───┼──────┤
│24 │洪玥琦│94年 2月16│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286430號(共│
│  │   │許,在臺東│   │   │1 張),已繳│
│  │   │市○○路51│   │   │清。    │
│  │   │巷4弄12號 │   │   │      │
│  │   │。    │   │   │      │
├──┼───┼─────┼───┼───┼──────┤
│25 │辛○○│94年 5月13│30,000│預扣利│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2時│元  │息4,00│275891號(共│
│  │   │許,在「上│   │0 元,│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以10日│40,000餘元。│
│  │   │攤」。  │   │為期,│      │
│  │   │     │   │屆期應│      │
│  │   │     │   │償還本│      │
│  │   │     │   │金,惟│      │
│  │   │     │   │如未還│      │
│  │   │     │   │,得再│      │
│  │   │     │   │償還利│      │
│  │   │     │   │息4,00│      │
│  │   │     │   │0 元延│      │
│  │   │     │   │長之(│      │
│  │   │     │   │相當於│      │
│  │   │     │   │月息40│      │
│  │   │     │   │分)。│      │
├──┼───┼─────┼───┼───┼──────┤
│26 │V○○│94年 7月10│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2時│元  │   │297820號(共│
│  │   │許,在臺東│   │   │1 張),已繳│
│  │   │市「百吉遊│   │   │24,000元。 │
│  │   │藝場」。 │   │   │      │
├──┼───┼─────┼───┼───┼──────┤
│27 │乙○○│94年9月3日│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夜間 9時許│元  │   │382748號(共│
│  │   │,在「上等│   │   │1 張),已繳│
│  │   │專業檳榔攤│   │   │金額不詳。 │
│  │   │」。   │   │   │      │
├──┼───┼─────┼───┼───┼──────┤
│28 │壬○○│94年 8月22│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382766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14,000元。 │
│  │   │攤」。  │   │   │      │
├──┼───┼─────┼───┼───┼──────┤
│29 │P○○│94年 7月28│30,000│上揭①│本票號碼: │
│  │   │日、同年 8│元、10│及② │275961、3900│
│  │   │月5日及8月│,000元│   │96、382756等│
│  │   │18日,在「│及30,0│   │號(共3張) │
│  │   │上等專業檳│00元 │   │,已繳100,00│
│  │   │榔攤」。 │   │   │0餘元。   │
├──┼───┼─────┼───┼───┼──────┤
│30 │W○○│94年 7月23│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4時│元  │   │275952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金額不詳。 │
│  │   │攤」。  │   │   │      │
├──┼───┼─────┼───┼───┼──────┤
│31 │K○○│93年 9月10│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同月20│00元 │   │349322、6571│
│  │   │日及同月29│   │   │41、349304等│
│  │   │日,在「上│   │   │號(共 3張)│
│  │   │等專業檳榔│   │   │,已繳金額不│
│  │   │攤」。  │   │   │詳。    │
├──┼───┼─────┼───┼───┼──────┤
│32 │宙○○│93年12月24│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10│、③及│385294、2864│
│  │   │及94年 2月│,000元│⑤  │43、534134等│
│  │   │21日及同年│及20,0│   │號(共 3張)│
│  │   │4月 26日,│00元 │   │,已繳50,000│
│  │   │在「上等專│   │   │餘元。   │
│  │   │業檳榔攤」│   │   │      │
│  │   │。    │   │   │      │
├──┼───┼─────┼───┼───┼──────┤
│33 │a○○│94年 8月20│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382760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金額不詳。 │
│  │   │攤」。  │   │   │      │
├──┼───┼─────┼───┼───┼──────┤
│34 │Z○○│94年 4月27│20,000│上揭④│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9時│元及15│及⑤ │534126、3903│
│  │   │及同年5月8│,000元│   │27、382771、│
│  │   │日,在臺東│   │   │382772等(共│
│  │   │市○○路 4│   │   │4 張),已繳│
│  │   │段689之3號│   │   │33,000元。 │
│  │   │「老六檳榔│   │   │      │
│  │   │攤」。  │   │   │      │
├──┼───┼─────┼───┼───┼──────┤
│35 │癸○○│94年7月2日│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及同月20日│00元 │   │698638、2759│
│  │   │,在「上等│   │   │30 等號(共 │
│  │   │專業檳榔攤│   │   │2張),已繳 │
│  │   │」。   │   │   │40,000餘元。│
├──┼───┼─────┼───┼───┼──────┤
│36 │未○○│93年11月間│各30,0│上揭②│無,已繳24,0│
│  │   │,在「上等│00元 │及⑥ │00元。   │
│  │   │專業檳榔攤│   │   │      │
│  │   │」。   │   │   │      │
├──┼───┼─────┼───┼───┼──────┤
│37 │己○○│94年1月9日│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在「上等│元  │   │384729號(共│
│  │   │專業檳榔攤│   │   │1 張),已繳│
│  │   │」。   │   │   │金額不詳。 │
├──┼───┼─────┼───┼───┼──────┤
│38 │w○○│93年12月24│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4時│元  │   │385288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48,000元。 │
│  │   │攤」。  │   │   │      │
├──┼───┼─────┼───┼───┼──────┤
│39 │g○○│94年 8月29│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元  │   │382734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尚未│
│  │   │等專業檳榔│   │   │繳款。   │
│  │   │攤」。  │   │   │      │
├──┼───┼─────┼───┼───┼──────┤
│40 │v○○│93年 7月12│各1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00元 │   │386399、3862│
│  │   │、同年 8月│   │   │53、657039、│
│  │   │2日、8月25│   │   │365097等號(│
│  │   │日及同年10│   │   │共 4張),已│
│  │   │月29日,在│   │   │繳70,000餘元│
│  │   │「上等專業│   │   │。     │
│  │   │檳榔攤」。│   │   │      │
├──┼───┼─────┼───┼───┼──────┤
│41 │酉○○│93年 9月25│10,000│10,000│本票號碼: │
│  │   │日上午10時│元及15│元部分│349316、3651│
│  │   │及同年10月│,000元│,利息│23號(共 2張│
│  │   │15日,在「│   │計算方│),已繳金額│
│  │   │上等專業檳│   │式為上│不詳。   │
│  │   │榔攤」。 │   │揭③,│      │
│  │   │     │   │15,000│      │
│  │   │     │   │元部分│      │
│  │   │     │   │,預扣│      │
│  │   │     │   │利息3,│      │
│  │   │     │   │000 元│      │
│  │   │     │   │,以10│      │
│  │   │     │   │日為期│      │
│  │   │     │   │(警詢│      │
│  │   │     │   │筆錄誤│      │
│  │   │     │   │為30日│      │
│  │   │     │   │),每│      │
│  │   │     │   │日償還│      │
│  │   │     │   │1,500 │      │
│  │   │     │   │元(相│      │
│  │   │     │   │當於月│      │
│  │   │     │   │息60分│      │
│  │   │     │   │)。 │      │
├──┼───┼─────┼───┼───┼──────┤
│42 │p○○│94年5月6日│3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夜間 6時、│元、10│及⑥ │275881、2759│
│  │   │同年7月3日│,000元│   │28、386297、│
│  │   │、同月29日│、30,0│   │382749等號(│
│  │   │及同年 9月│00元及│   │共4 張),已│
│  │   │3日,在「 │60,000│   │繳 130,000元│
│  │   │上等專業檳│元  │   │。     │
│  │   │榔攤」。 │   │   │      │
├──┼───┼─────┼───┼───┼──────┤
│43 │卯○○│94年 8月29│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元  │   │382735號(共│
│  │   │許,在臺東│   │   │1 張),尚未│
│  │   │市「九龍城│   │   │繳款。   │
│  │   │遊藝場」。│   │   │      │
├──┼───┼─────┼───┼───┼──────┤
│44 │M○○│93年 4月14│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2時│00元 │   │674771、7218│
│  │   │及同月18日│   │   │01等號(共 2│
│  │   │,在臺東市│   │   │張),已繳40│
│  │   │新生路 847│   │   │,000餘元。 │
│  │   │號「香唇卡│   │   │      │
│  │   │拉OK店」。│   │   │      │
├──┼───┼─────┼───┼───┼──────┤
│45 │子○○│93年10月28│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365094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10,000元。 │
│  │   │攤」。  │   │   │      │
├──┼───┼─────┼───┼───┼──────┤
│46 │s○○│93年4月3日│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地點不詳│元  │   │674759號(共│
│  │   │。    │   │   │1 張),已繳│
│  │   │     │   │   │30,000餘元。│
├──┼───┼─────┼───┼───┼──────┤
│47 │辰○○│93年 2月間│60,000│預扣利│無扣案本票,│
│  │   │,在臺東市│元  │息12,0│已繳44,000元│
│  │   │寶桑路61號│   │00元,│。     │
│  │   │。    │   │以30日│      │
│  │   │     │   │為期,│      │
│  │   │     │   │每日還│      │
│  │   │     │   │款2,00│      │
│  │   │     │   │0 元(│      │
│  │   │     │   │相當於│      │
│  │   │     │   │月息60│      │
│  │   │     │   │分)。│      │
├──┼───┼─────┼───┼───┼──────┤
│48 │J○○│93年 11月3│30,000│上揭⑥│本票號碼: │
│  │   │日,地點不│元  │   │365054號(共│
│  │   │詳。   │   │   │1 張),已繳│
│  │   │     │   │   │50,000餘元。│
├──┼───┼─────┼───┼───┼──────┤
│49 │Y○○│94年 2月20│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在「上│元  │   │286439號(共│
│  │   │等專業檳榔│   │   │1 張),已繳│
│  │   │攤」。  │   │   │34,000元。 │
├──┼───┼─────┼───┼───┼──────┤
│50 │D○○│94年 1月17│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同年 2│00元 │、⑥ │384743、3477│
│  │   │月11日、同│   │   │00000000、53│
│  │   │年5月2日及│   │   │4143、275879│
│  │   │同月 6日,│   │   │、347732等號│
│  │   │在「上等專│   │   │(共 6張),│
│  │   │業檳榔攤」│   │   │已繳 100,000│
│  │   │。    │   │   │餘元。   │
├──┼───┼─────┼───┼───┼──────┤
│51 │Q○○│94年1月7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在「上等│元  │   │384727號(共│
│  │   │專業檳榔攤│   │   │1 張),已繳│
│  │   │」。   │   │   │金額不詳。 │
├──┼───┼─────┼───┼───┼──────┤
│52 │甲○○│94年 3月22│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7時│元  │   │286417、2734│
│  │   │許,在「上│   │   │34、291497等│
│  │   │等專業檳榔│   │   │號(共 3張)│
│  │   │攤」。  │   │   │,已繳29,000│
│  │   │     │   │   │元。    │
├──┼───┼─────┼───┼───┼──────┤
│53 │宇○○│94年 5月間│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同年 6月│00元 │   │382761、2759│
│  │   │30日及同年│   │   │05等號(共2 │
│  │   │8月 20日,│   │   │張),已繳金│
│  │   │在「上等專│   │   │額不詳。  │
│  │   │業檳榔攤」│   │   │      │
│  │   │。    │   │   │      │
├──┼───┼─────┼───┼───┼──────┤
│54 │庚○○│94年8月3日│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夜間 7時許│元  │   │390095號(共│
│  │   │,在「上等│   │   │1 張),已繳│
│  │   │專業檳榔攤│   │   │12,000元。 │
│  │   │」。   │   │   │      │
├──┼───┼─────┼───┼───┼──────┤
│55 │申○○│94年7月9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在「上等│元  │   │291492號(共│
│  │   │專業檳榔攤│   │   │1 張),已繳│
│  │   │」。   │   │   │清。    │
├──┼───┼─────┼───┼───┼──────┤
│56 │孫健昌│93年3月8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下午 6時許│元  │   │279198、6986│
│  │   │,在「上等│   │   │40等號(共 2│
│  │   │專業檳榔攤│   │   │張),已繳2,│
│  │   │」。   │   │   │000元。   │
├──┼───┼─────┼───┼───┼──────┤
│57 │o○○│94年6月5日│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下午 5時許│元  │   │390343號(共│
│  │   │,在「上等│   │   │1 張),已繳│
│  │   │專業檳榔攤│   │   │金額不詳。 │
│  │   │」。   │   │   │      │
├──┼───┼─────┼───┼───┼──────┤
│58 │邱陳初│94年 8月22│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玉  │日夜間 7時│元  │   │382765號(共│
│  │   │30分許,在│   │   │1 張),已繳│
│  │   │「上等專業│   │   │18,000元。 │
│  │   │檳榔攤」。│   │   │      │
├──┼───┼─────┼───┼───┼──────┤
│59 │黃○○│94年 8月27│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元  │   │382773號(共│
│  │   │許,地點不│   │   │1 張),已繳│
│  │   │詳。   │   │   │金額不詳。 │
├──┼───┼─────┼───┼───┼──────┤
│60 │F○○│94年5月6日│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同年 6月│元、30│   │275882、3902│
│  │   │20日及同年│,000元│   │86、382740等│
│  │   │10月 1日,│及40,0│   │號(共 3張)│
│  │   │在「上等專│00元 │   │,已繳20,000│
│  │   │業檳榔攤」│   │   │餘元。   │
│  │   │。    │   │   │      │
├──┼───┼─────┼───┼───┼──────┤
│61 │b○○│94年6月7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在「上等│元  │   │390085號(共│
│  │   │專業檳榔攤│   │   │1 張),已繳│
│  │   │」。   │   │   │金額不詳。 │
├──┼───┼─────┼───┼───┼──────┤
│62 │m○○│93年 6月23│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6時│元、10│及② │657291、3863│
│  │   │、同年 7月│,000元│   │88、386384等│
│  │   │4日及同年7│及30,0│   │號(共 3張)│
│  │   │月 6日,分│00元 │   │,已繳30,000│
│  │   │別在臺東市│   │   │餘元。   │
│  │   │開封街 611│   │   │      │
│  │   │號及「上等│   │   │      │
│  │   │專業檳榔攤│   │   │      │
│  │   │」。   │   │   │      │
├──┼───┼─────┼───┼───┼──────┤
│63 │A○○│94年 6月20│60,000│預扣利│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1時│元  │息12,0│390086號(共│
│  │   │許,在「上│   │00元,│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以30日│12,000元。 │
│  │   │攤」。  │   │為期,│      │
│  │   │     │   │每日償│      │
│  │   │     │   │還2,00│      │
│  │   │     │   │0 元(│      │
│  │   │     │   │相當於│      │
│  │   │     │   │月息20│      │
│  │   │     │   │分)。│      │
├──┼───┼─────┼───┼───┼──────┤
│64 │S○○│94年7月2日│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下午 1時許│元  │   │275927號(共│
│  │   │,在「上等│   │   │1 張),已繳│
│  │   │專業檳榔攤│   │   │30,000元。 │
│  │   │」。   │   │   │      │
├──┼───┼─────┼───┼───┼──────┤
│65 │t○○│93年10月27│各1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夜間 8時│00元 │   │365089、3852│
│  │   │及同年12月│   │   │96等號(共 2│
│  │   │25日,在「│   │   │張),已繳60│
│  │   │上等專業檳│   │   │,000餘元。 │
│  │   │榔攤」。 │   │   │      │
├──┼───┼─────┼───┼───┼──────┤
│66 │T○○│94年 7月26│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5時│元  │   │275957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6,000元。  │
│  │   │攤」。  │   │   │      │
├──┼───┼─────┼───┼───┼──────┤
│67 │f○○│94年 7月23│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5時│元  │   │275954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10,000元。 │
│  │   │攤」。  │   │   │      │
├──┼───┼─────┼───┼───┼──────┤
│68 │U○○│93年 11月3│20,000│上揭⑤│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3時│元  │   │365055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已繳│
│  │   │等專業檳榔│   │   │36,000元。 │
│  │   │攤」。」 │   │   │      │
├──┼───┼─────┼───┼───┼──────┤
│69 │k○○│94年 8月31│30,0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6時│元  │   │382739號(共│
│  │   │許,在「上│   │   │1 張),尚未│
│  │   │等專業檳榔│   │   │繳款。   │
│  │   │攤」。  │   │   │      │
├──┼───┼─────┼───┼───┼──────┤
│70 │c○○│94年 7月20│各30,0│上揭②│本票號碼: │
│  │   │日下午 6時│00元 │   │382769號(共│
│  │   │及同年 8月│   │   │1 張),已繳│
│  │   │23日,在「│   │   │42,000元。 │
│  │   │上等專業檳│   │   │      │
│  │   │榔攤」。 │   │   │      │
├──┼───┼─────┼───┼───┼──────┤
│71 │巳○○│94年 2月24│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日、3月6日│元、20│、⑤及│286449、6635│
│  │   │、6月 28日│,000元│⑥  │08、291479、│
│  │   │及7月8日下│、30,0│   │291448等號(│
│  │   │午 6時許,│00元及│   │共 4張),已│
│  │   │在「上等專│10,000│   │繳120,000元 │
│  │   │業檳榔攤」│元  │   │。     │
│  │   │。    │   │   │      │
├──┼───┼─────┼───┼───┼──────┤
│72 │r○○│94年5月6日│10,000│上揭③│本票號碼: │
│  │   │,地點不詳│元  │   │275878號(共│
│  │   │。    │   │   │1 張),已繳│
│  │   │     │   │   │金額不詳。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