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裁定就上開詐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由臺灣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74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就上開案件以98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9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裁定就上開詐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由臺灣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74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就上開案件以98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9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33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