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粟振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中
相對人
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5年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人對之不服而提起本件抗告。惟查,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復無得抗告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就此所提本件抗告,於法即有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