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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

                   107年5月7日辯論終結

原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次郎
輔佐人
張志良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江芳琪

      劉正瑜

      歐陽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4 年3 月9 日台財訴字第104139077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將訴願決定撤銷,被告上訴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34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經本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一、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補徵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逾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部分撤銷。

二、其餘原告之訴駁回。

三、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李慶華,之後於105 年6 月4 日變更為吳英世,再於105 年8 月31日又變更為王綉忠,並據被告新任之代表人提出承受訴訟狀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所規定。又目前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故該管理員之性質,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2 項規定視為受雇人,是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訴訟文件,倘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並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或蓋章者,即已交付受雇人,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301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送達證書不能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章,尚須管理員或收受郵件者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始屬合法送達。經查,本件被告所為之復查決定書之送達,觀之卷附103 年11月20日郵件清單( 見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4號卷,下稱前審卷,卷2 第16頁) ,其上僅蓋有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收發章,而無任何表明為受雇人之管理人員簽章,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已難認合法送達。且依據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函覆內容(略以):「本會掛號郵件廠商如超過7 天未到郵務中心領取,郵務中心會通知民樂郵局之郵務人員將未領取之掛號郵件以退件處理」,及所附流程說明另謂「由郵務中心通知民樂郵局之郵務人員負責送至公司(廠戶)」等語(參見前審卷2 第9 、10頁),足見該管委會僅係方便郵差運作,惟就掛號信件係以拒為送達之方式,而須由郵差另為至各公司送達,又郵差的確於103 年11月27日( 26日為誤填,兩造於前審就此部分並不爭執,見前審卷104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 ,另以送達證書證明復查決定之原處分交付原告公司受雇員工,亦為不爭之事實,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實質實現,寧採較為寬鬆且有利人民之態度,自應以103 年11月27日之送達始為合法送達。是本件被告之復查決定係於103 年11月27日始合法送達至原告,原告於103 年12月30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未逾期,故訴願決定機關誤為不受理之決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惟本件原告所爭議者,係被告對其所為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及補徵稅額之處分,而補稅處分性質上係屬「羈束處分」,且訴願決定亦無違反法定管轄情事,因此對於原告之程序利益並無影響,應由本院逕為實體審理,尚無撤銷訴願決定,發回原訴願決定機關重為訴願決定之必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係經營電腦及其周邊設備批發業,其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新臺幣(下同)45,574,227元,經被告所屬中和稽徵所以原告列報上開營業成本無法勾稽為由,依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重新核定營業成本為43,584,063元,全年所得額為1,886,022 元,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320,623 元( 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訴願機關認原告提起訴願已逾法定之不變期間,而以訴願程序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簡上字第34號判決廢棄發回。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⒈原告提供予被告之100 年商品進銷存明細表,係依據100年之進貨單與出貨單所製作,並與原告100 年進銷貨發票憑證相符,原告亦依被告要求提供100 年貨品期初、期末表以供查核,且根據100 年商品進銷存明細表所製作之CCA104進銷貨明細,與100 年貨品期初、期末表相較,並無異常發生。是根據原告之100 年商品進銷存明細表所載明之進銷貨發票與進銷退等憑證,及100 年貨品期初、期末表,並無異常情事發生,亦無被告所述無法就單一品項勾稽之事實。

⒉原告於103 年8 月15日寄出被告所要求之帳簿,包含「商品進銷存表」、「總分類帳」、「各商品進銷存明細及進銷存計算方式」等資料,其中「商品進銷存表」即為「商品進貨、銷貨、存貨明細帳冊」,得與各進、銷貨憑證可從正向或逆向相互勾稽,與被告所要求提示之「存貨明細帳」、「進貨簿」及「銷貨簿」完全相符,然被告卻堅稱原告並未提示「進貨簿」、「銷貨簿」及「存貨明細帳」,僅因表與簿(帳)名稱不同,即認定原告未提示。而原告提出之「各商品進銷存明細」即為「存貨盤點表」,此表係原告為證明「商品進銷存表」正確性之佐證,觀其內容,可發現「各商品進銷存明細」與「商品進銷存表」之期初期末數量皆相符,顯見原告提示之「商品進銷存表」實屬正確。再按所得稅法第44條、第46條等規定,原告所提出之「進銷存計算方式乙紙」,已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成本估價方式,況所得稅法規定營業人得以評估使用「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而原告一致採用「先進先出法」來估價成本,亦符合會計處理「一致性」原則,是被告稱原告違反「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所得稅法第44條等語,乃與事實不符,顯係空言,實非可採。

⒊嗣被告稱原告帳簿不符「先進先出法」,原告即依照被告提出之格式,重新製作之帳簿使用「加權平均法」,按所得稅法第44條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聲明(即「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現行已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顯見原告採用加權平均法製作帳簿並無不妥,原告採用「加權平均法」既於法有據,被告即應使用「加權平均法」查核之,不應妄稱原告帳簿不符「先進先出法」。又被告被告雖稱99年期末存貨表僅有數量,無法驗證100 年之期末存貨金額,且總表期末金額與申報書期末金額不符等語,惟被告提出之格式並無要求上一年度之帳簿,且99年期末存貨總金額與100 年期初存貨總金額相符,100 年各品項期初數量又有99年期末存貨表可供稽核。是原告提出之帳簿係依照被告提出之格式製作,且完全符合申報書之要求並無遺漏,而被告未事先告知需額外提供帳簿,事後卻稱無帳簿可驗證,實為濫用無法勾稽之詞。況原告係依被告提出之格式,重新製作之帳簿使用加權平均法,因而計算出期末總金額為34,947,131元,此於存貨分類帳總表中即可驗證此金額。

⒋再者,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號碼:RY00000000)發票品名為「晶片電容」,雖與進貨簿所載品名為「SC3N201J50、SC6N101J50」並不相同,此乃「SC3N201J50、SC6N101J50」為原告之產品代號,其產品規格於總表中詳載為「0603電容200P NPO J50V 」與「1206電容100P NPO J50V 」,原告除記載產品名稱為「電容」外,且因營業事實之需要,亦詳載其產品特性(0603與1206)以及詳細規格「200P NPO J50V 」與「100P N PO J50V」)。而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號碼:XQ00000000)發票品名為「鉭質電容」,雖與進貨簿所載品名為「CTC 1/35 DAEWOO」並不相同,此因「CTC 1/35 DAEWOO 」為原告之產品代號,其產品規格於總表中詳載為「鉭質電容lu/35v DAEWOO 」,原告除記載產品名稱「鉭質電容」外,亦因營業事實之需要,詳載其詳細規格(lu/35v)以及產品品牌(DAEWOO)。準此,各進貨發票與進貨簿之間皆可相互勾稽,且於帳簿上亦如此詳細記載,被告僅因專業知識不足妄稱無法查核,實為濫用無法勾稽之詞。

⒌又被告雖稱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無法就銷貨品名勾稽查核,然原告於客戶銷貨單上均詳載產品代號縮寫、產品代號與產品規格,此作法符合經濟部商業司訂定之營業會計處理程序之銷貨作業規範,且使用分類代號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 條,今原告之銷貨發票與銷貨簿既已合法,被告即不得濫用無法勾稽之詞。至納稅義務人有申報協力義務,但稅捐機關亦須依法查核,並按「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課稅,本件復查決定書聲稱因原告未提供帳簿無法勾稽,然原告早已確實提供,僅是帳簿名稱不同即遭被告認定並未提供,嗣被告於105 年11月28日開庭時又改稱原告帳簿不合格式,並當庭提出範本,然被告所謂範本僅是其他公司個別製作之帳簿,並非經公告與廣為使用之格式。

⒍而成本是否能勾稽在於「成本帳冊」之數量、單價、金額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以及「成本計算」是否有誤,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並無規定品名需一致化,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 條」明定可使用代號代替品名下,若廠商進貨發票之品名採取代號或統稱來記載,與原告成本計算表之品名代號不完全相符並不違法。除外,原告提供之「進貨簿及銷貨簿」亦能輔助被告勾稽核對「成本帳冊」與「原始憑證」。進、銷貨簿之功能在於能將「原始憑證之品名」與「成本帳冊之品名」相互對照,銷貨簿在於連結「成本計算表」與「原始銷貨發票憑證」,進貨簿則能連結「成本計算表」與「原始進貨發票憑證」,因此「進貨簿」除為原告依法分類與記載進貨商品之佐證,也為輔助無專業知識之外部人士勾稽核對用之,所以進貨簿即為對照表,其記載具有神聖不可侵犯之特性,然被告卻在無任何事證下胡亂對原告之進貨簿做假設性的互換,只為模糊是非。由附件二可知假設性的互換違法外,如胡亂更改原告帳冊之品名,造成期末數量為負數,將直接產生無法勾稽之事實。是原告之「成本帳冊」登載正確,「成本計算」亦無誤下,並已提供進貨簿與銷貨簿來輔助勾稽,且當庭又作出實質勾稽之動作,即表示原告提供之帳簿為可勾稽的合法帳冊。

⒎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不斷以個人意志為依歸稱其無法勾稽,在原告不斷詢問被告是以何法來認定無法勾稽,被告仍以模糊之話語帶過,然原告帳冊完全依法製作,亦提供法律規定之外部發票憑證,並按照被告提出之格式製作進銷存帳簿,完全符合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原告提出之帳簿既為合法帳簿,即為報稅之合法憑證,非因稅務人員不斷地擴張說詞,並濫用無勾稽之詞,即要求原告隨之起舞。

(二)聲明: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⒈按「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37 號解釋闡明在案。納稅義務人違背上述義務,在行政實務上即產生由稅捐稽徵機關片面核定等不利益之後果,而減輕稽徵機關之證明程度。是故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有提供帳證供查核之義務,俾稽徵機關對其有利不利情事加以審酌。次按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提示計算所得之帳證或提示內容不完整、不相符,致其申報內容無法勾稽者,稽徵機關得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另參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4年10月4 日財稅一第71082 號令釋:「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一詞,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及行政法院61年度判字第198 號判例:「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究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是所謂帳冊簿據者,不僅指帳簿單據而言,應包括足以證明一切帳冊簿據之記載正確無誤之證據文件。至於稽徵機關究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則應由稽徵機關按個案調查結果之客觀情形,依職權為之。

⒉次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法第83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得稅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83條第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買賣業:㈠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㈡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㈢存貨明細表。

㈣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 條第1 款所明定。

⒊期初(末)存貨部分:本件原告於審理時重新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將商品由初查時5 種商品品項重新分類為3003種商品品項,且存貨分類帳總表所彙總期末存貨34,947,131及營業成本45,542,493元與結算申報數34,910,077元及45,574,227元均不相符。又原告前一年度(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未提示成本帳冊及進銷存明細表,經被告核認定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營業成本確定在案,有核定通知書及查核說明可稽(被證六第2 至3 頁)。況原告存貨分類帳總表所列期初存貨單價與其平均單價有顯著差異,經核算型號BE 35608、CEC 10/50 、CEC 1000/35 16X16 、CES 10/25 及R04 102 等,價差高達1 、8 、74至2,849 倍不等〔公式:(期初存貨單價-平均單價)÷平均單價〕,高於本期進價1 倍(期初存貨單價÷本期進貨價)以上,致本年度期初存貨,已無從核算正確之期初存貨數置及金額,又未提不存貨盤點單據(如答辯狀附件1) 或其他證明文件(結算申報所附期末存貨明細表,如被證附件2 ) ,可供佐證其數量之正確性。另存貨分類帳總表第3002筆型號「UF」為運費,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從而運費係屬各批進貨成本,應併入各型號之進貨總價後計算平均成本,然原告. 卻單獨列一種型號,顯不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且造成各相關型號計算平均單價之不正確結果,致影響評價期初(末) 存貨金額正確性。至原告陳述期初存貨單價過高係因數量誤植及廢品所致,惟其未提供具體佐證資料(即存貨品名及原價)以實其說,且依原告99年度商品進銷存表所載期末存貨僅有5項,惟100 年度期初存貨卻有3003項,無法勾稽核對,故無從確認原告於行政訴訟中所提示之屬更正後進銷存表之真實性。

⒋本期進貨部分:

①鑫茂企業社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為「1C、100 、550 」「1C、100 、385 」,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ECB 0.22/50、100000、0.385」「SE CC47/16、100000、0.55」,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TA00000000」載明品名「SECB、SECC」,是進貨簿品名、數量及單價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狀三附件第1 至9 頁)。

②宏陞國際有限公丑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為「IC」,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R2 000 、SR2 104 」,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TTA00000000」所載明品名均為「SR2 」,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歡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狀三附件第10至19頁)。

③飛冠國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為「鉭質電容」,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CTA 10/10VNEC 」、「SCTA 2.2/16V」、「SCTB 100/6.3V NEC 」,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VJ00000000」載明品名均為「SCTA」「SCTB」,且依存貨分類帳總表第1153至1223筆有關「鉭質電容」規格多達71項(原告附件五第22至23頁),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狀三附件第20至28頁)。

④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UC00000000」載明品名為「鉭質電容」,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CTC 1/35 DAEWOO 」「CTC 10/16 DAEWOO」「CTC 10/25D」,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UE00000000、VJ00000000、UE00000000」載明品名均為「CTC 」,且依原告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鉭質電容」規格(第179 至187 筆、第1153至1223筆)多達80項、「CTC 」型號多達9 項(第179 至187 筆),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被證三第29至38頁)。

⑤羅勤企業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為「二極体」,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DN BAT54C」「SDNBAT54S」,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TA00000000」載明品名均為「SDN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二極体」規格(第188 至202 筆、第1224至1229筆、第1233至1245筆)多達34項、「SDN 」型號多達22項(第1224至1245筆),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狀三附件第39至46頁)。

⑥尚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UC00000000」載明品名為「積層電容」,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C10X226K25 、SC5X475K25、SC6X226K10」,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UE00000000、UE00000000、UE00000000」所載明品名為「SC10」「SC5X」「SC6X」,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積層電容;型號:CCA 101 …CCA 333F」(第8 至13筆)有6 項,與原告進貨簿登載不符,又屬「SC10」型號多達23項(第605 至627 筆)、「SC5X」型號多達18項(第1056至1073筆)、「SC6X」型號多達17項(第1135至1151筆),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47至58頁)。

⑦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RU00000000」載明品名為「電容器」,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CMC 104/400」,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RW00000000」載明品名為「CMC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電容」規格、「CMC 」型號(第157 至174 筆)多達18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59至63頁)。

⑧文陽企業社開立統一發棄「VG00000000」載明品名為「積層電容器」,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CCM 103 、CCM 104」,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VJ00000000」「VJ00000000」所載明品名為「CCM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積層電容」規格、「CCM 」型號(第55至59筆)有5 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64至71頁)。

⑨上頂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為「石英振盪器、1000、14.5」「石英振盪器、12580 、13」,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C2B104K16SS、0000000 、0.0145」「SR3 102 、00000000、0.013 」,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UE00000000」「UE00000000」載明品名為「SC2B」「SR3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電容;型號:SC2B」(第639 至676筆)多達38項及「規袼:電容;型號:SR3 」(第1671至1811筆)多達141 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數量及單價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72至79頁)。

⑩開展雷子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TB00000000」載明品名為「電子零件」,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CTC 3.3/35」,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載明品名為「CTC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鉭質電容;型號:CTC 0.1/35…CTC 3.3/35」(第179 至187 )有5 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80至84頁)。

⑪竑飛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XQ00000000」載明品名為「電子零件」,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CTC 10/35 AVX 、CTC 10/16 AVX 」,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TA00000000」載明品名為「CTC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鉭質電容;型號:CTC 0.1/35…CTC 3.3/35」(第179 至187 ) 有5 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85至89頁)。

⑫松勝雷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SY00000000」載明品名為「積體電路」,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SC2N002.250 SS」,又依原告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電容;型號:SC2N」(第689 至754 筆)多達66項,原告入帳品名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答辯三狀附件第90至92頁)。

⑬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VL00000000」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為「晶片電阻、55000 、0.011 」,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有7 筆「SR3 033 、10000 、0.011 」「SR3 101 、5000、0.011 」「SR3 102 、10000 、0.011 」「SR3 103 、10000 、0.011 」「SR3 104 、5000、0.01l 」「SR3 203 、5000、0.01l 」「SR3 472 、10000 、0.011 」,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VJ00000000」載明品名為「SR3 」,且依原告所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電阻;型號:SR1 000 …SRG6 9R1」(第1496至2871筆)多達1,376 項、「SR3 」型號多達140 項(第1671至1811筆),原告入帳品名及數量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93至99頁)。

⑭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TB00000000」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為「AR05B 、15、685 」「CR-05F、10、26」「CR-05J、100 、19」,惟原告進貨簿卻登載有7筆「SR5 822 、50000 、0.019 」「SRG5 10K 0.1 %、5000、0.685 」「SRG5 16K0.1%、5000、0.685 」「SRG51M、5000、0.026 」「SRG5 2K05 、5000、0.026 」「SRG516K20.1%、5000、0.685 」「SR 5 062、50000 、0.019」,又以「CR-05J」為例,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VJ00000000」載明品名為「SR5 」,且依原告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電阻;型號:SR1 000 …SRG6 9R1」(第1496至2871筆)多達1,376 項、「SR5 」型號多達113 項(第1812至1924筆),原告入帳品名及數量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100 至105 頁)。

⑮合通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罌號瑪「RU00000000」,品名為「1W、2W」、「SPP.5W」及「1/4 、1/8W」3筆,而原告帳載品名卻有「R04 152 …R1 047 S MO 」等37筆型號,其所開立統一發票均有彙總開立之情形,又原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RW00000000、VJ00000000」載明品名「R04 、R08 」為例,依原告提示存貨分類帳總表屬「規格:電阻;型號:R02 0.1R…R7 151R MO」(第271 至461 筆)多達191 項、「R04 」型號多達76項(第292 至367 筆)、「R08 」型號多達41項(第373 至412 筆),原告入帳品名及數量之依據為何?迄未見復,是進貨簿品名無法與取得進貨統一發票勾稽查對,且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品名亦無法與進貨統一發票品名勾稽(答辯三狀附件第106 至114 頁)。

⑯另進貨簿第4,478 筆及第5,837 筆,進貨廠商為愛得電子,統一發票號碼「WL00000000」(答辯二狀附件第10至11頁)及倍得力電子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號碼正確為「XQ00000000」(答辯二狀附件第60頁、第163 頁),帳載品名為「UF」即運費,惟查該統一發票未記載運費;又第402筆及第403 筆,進貨廠商為台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號碼為「RU00000000」(答辯二狀附件第61頁、第63頁)與第420 筆及第421 筆重覆;第390 筆及第6,502 筆,進貨廠商為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號碼「RY00000000」及「XT00000000」,惟查營業稅進銷憑證查詢系統(BLM320P ) ,並無該統一發票號碼,有進項憑證明細可稽(答辯二狀附件第64至67頁)。至原告主張進貨簿第5645至5656筆發票號碼應為「XU00000000」(被證六第8 頁),惟查開立該統一發票廠商為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前所述,其仍有品名、數量無法勾稽核對情事。

⒌又原告所提示之進貨統一發票雖已載明品名、數量及金額等,然其部分進貨廠商所開立統一發票之品名及數量與原告之帳載無法勾稽,又原告未能提示相對應規格之證明文件供驗證查對,致營業成本部分仍無法勾稽查核。再者,基於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課稅,原則上優先於推計課稅,然所得稅係採申報納稅制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據正確之帳簿文據而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亦應依據正確之帳簿文據而為課稅處分,倘納稅義務人未保存該項資料或拒絕提出,自應許稅捐稽徵機關為推計課稅,稅捐機關不能因為欠缺直接具體,資料而放棄課稅,否則無異形成僅對誠實保有正確資料者課稅,有違租稅公平(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48 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帳簿文據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適用(行政法院61年度判字第198 號判例參照)。原告雖提出進銷存明細表、存貨分類帳、進口報單及銷貨統一發票等影本供核,惟原告多次修改帳簿,其牽涉影響期初存貨、期末存貨、開立發票之品名及數量,致無從釐清原告重新提示進銷存表真實性,衡諸該等資料屬公司從事買賣之商業行為應備之正常文件,被告請其提出以供查核,並無困難。是原告主張其業已履行提供法定帳簿之義務,被告應依該等帳簿資料勾稽計算所得額,不得逕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等語,尚無足採。

⒍綜上所述,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申報納稅制度之租稅,納稅義務人應依據正確之帳簿文據而為申報,稅捐機關亦應依據該帳簿文據而為課稅處分,即所謂實質課稅。惟如納稅義務人未保存該項資料戒拒絕摞出或雖提出而有不完全者,自難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就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而言,為權利發生事實者,即有關營利事業所得加項之收入,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等係屬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事由,自應由列報之納稅義務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實任。稅捐稽徵機關並未直接參與當事人間之私經濟活動,能掌握之資料自不若當事人,是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如當事人予以否認,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是本件被告無法核實認定原告實際營業成本已如前述,經被告多次函請原告補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供核,迄未提示,其主張核實認列營業成本45,537,173元,尚難採據。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

(一)原告100 年度之營業成本究竟應核定為多少元?

(二)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究竟應核定為多少元?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為45,574,227元,經被告所屬中和稽徵所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核定營業成本為43,584,063元,全年所得額為1,886,022 元,應補稅額為320,623 元。以上事實有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所示之甲證2 、乙證31516 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

(二)原告100 年度之營業成本應核定為44,036,381元:

1、應適用的法令:所得稅法第80條第1 項、第5 項、第83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 條第1 項(詳附錄)。

2、原告100 年度列報營業成本為45,574,227元,惟經被告審核認原告所提示之商品進銷存表僅計算所有商品合計總項數量及金額,無法就單一品項之進銷數量、進貨成本及銷貨金額等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核對,又原告取得進貨發票所載之品名為「IC」,而商品進銷存明細卻以「SR2 106(電阻) 」及「SE CC 10/50(電解) 」料號編製等,且商品進銷存表與存貨數量之期初及期末存貨數量不符合,致該商品之進銷存表與進銷存明細無法勾稽核對,並通知原告補提示存貨明細帳、進貨簿及銷貨簿及正確之進銷存表等帳簿供核並說明商品分類情形、計算期末存貨單價公式等,因原告仍未提示存貨明細帳、進貨簿及銷貨簿等資料,及為合理說明,被告即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按原告行業( 行業標準代號:4641-11)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 核定原告之營業成本為43,584,063元。

3、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則依被告指示製作各項帳簿文據,包合商品進貨簿、銷貨簿、存貨分類帳、99年期末存貨表等資料( 詳本院卷4 至卷8),被告則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帳簿資料,重行逐筆加以審核,並於106 年4 月13日提出原告公司100 年度成本試算表( 詳乙證11) ,審核認定原告列報之營業成本19,083,653元之部分係可以勾稽核對,至於其餘列報之營業成本則係無法勾稽核對,此部分無法勾稽核對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按原告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 核定此部分之依法成本為24,330,146元,重新核定原告之營業成本為43,413,799元( 即19,083,653元+24,330,146元=43,424,385元) ,惟因相較於前述原處分及復查決定所核定營業成本43,584,063元更低,被告基於行政救濟不得為更不利於原告之決定,仍以原核定之43,584,063元認列原告之營業成本。

4、原告上述無法勾稽核對之營業成本,主要係因原告列報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鑫茂企業社等15家進貨廠商之進貨成本,有進貨廠商開立之進貨發票之品名與原告之進貨簿登載品名不符合以致於有無法勾稽核對之情形,以及進貨廠商三星電機有限公司( 下稱三星公司) 因無進項憑證,以致無法勾稽查對。之後於本院106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因原告當庭提示三星公司之進口報單影本,並經被告查核原告向三星公司進口型號SC10X226M16 SS等58項貨品,依據原告所提示進口報單,勾稽至進貨簿、存貨分類帳、銷貨簿及銷貨發票,其等間之品名、數量及金額尚可勾稽,並按原告更正列報6,772,098 元予以核認,被告並重行核算及第二次製作原告公司100 年度成本試算表( 詳乙證16) ,審核認定原告列報之營業成本25,861,008元之部分係可以勾稽核對,至於其餘列報之營業成本則係無法勾稽核對,此部分無法勾稽核對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按原告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 核定此部分之依法成本為18,175,373元,重新核定原告之營業成本為44,036,381元( 即25,861,008元+18,175,373元=44,036,381元) 。

5、上揭原告100 年度進貨成本無法勾稽部分之總金額(即依法成本)為18,175,373元,而上開進貨成本無法勾稽之廠商共計有15家(詳附表二),依附表二所示,同樣為「IC」產品,於編號1 之進貨廠商「鑫茂企業社」,其在進貨統一發票之品名為「IC」,於進貨簿上則記載為「SECB0.22/50 」、「SECC 47/16」等名稱,於銷貨統一發票上則又記載為「SECB」、「SECC」,而編號2 之進貨廠商「宏陞國際有限公司」,該「IC」產品在進貨簿上則又記載為「SR2 000 」、「SR2 104 」,於銷貨統一發票上則又統一為「SR2 」之名,而在銷貨簿上之名稱則又分為「SR2000」、「SR2 022 」、「SR2 001 」、「SR2 010 」、「SR2 101 」……等各種不同名稱,其他進貨廠商記載情形則詳如附表二所示。可見就同一種貨品,原告於進貨發票上之品名不僅與進貨簿登載之品名並不相符,且亦與銷貨發票及銷貨簿登載之品名不符合,如此被告顯然無法勾稽核對原告究係購進何種貨物以及係出售何種貨物,致使原告銷售貨物之進貨成本無法與進貨發票進行勾稽。又原告分類之標準為何未明,被告不僅於原告申請復查階段或是本院審理時,均請原告提出說明並補正相關帳簿文據,如原始憑證、採購單、出貨單或銷貨單等明細等資料,然原告未為完整補正,是被告主張原告提出之憑證文據並不完整,難以核實勾稽乙情,自屬有據。

6、按「私文書後提出原本。」、「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2 條第2 項前段、第353 條、第35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236 條、第176 條規定於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查,原告於107 年5月7 日本院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附表二所示進貨廠商之採購單、銷貨單、出貨單等資料之影本(詳甲證19),惟其並未能提出上開單據之原本,且被告亦當場要求原告須提出原本,否則無法核對上開訂貨單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三第57頁),且經本院數次請原告提出原本,然原告仍以「拒絕不合法之要求」為由,堅持不願提出上開單據原本(見本院卷三第56至57頁反面),而原告提出之訂貨單、銷貨單等私文書影本,既經被告爭執其形式上之真正,則依上揭法律規定,自屬應由舉證人即原告證明其文書之真正,惟原告既不願意提出上開私文書之原本,自無法認定上開私文書之形式上真正。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353 條規定,原告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本院仍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查:

⑴按針對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而言,就權利發生之事實(例如營業稅有關銷售額計算基礎之銷項收入),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至於進項稅額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係列為計算之減項,又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 即「成本」與「費用」) ,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有關成本、費用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主張減除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證明責任。是有關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應由主張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證明責任。故本件原告100 年度之營業成本於應納稅額時係列為計算之減項,自應由主張減除之納稅義務人即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⑵本件被告於103 年11月14日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時,即已指明原告取得進貨發票所載之品名與原告之商品進銷存明細( 註:即本件訴訟中原告提出之進貨簿) 登載之品名不一致,無法勾稽之之具體事由( 見甲證1),惟原告卻遲至近3 年半之久即107 年5 月7 日始提出上開進貨廠商之採購單、銷貨單、出貨單等資料之影本,且原告於本院106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亦曾自陳:「我們對IC部分放棄解釋,所以只有這部份能比照同業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5 頁反面),意即已放棄對於進貨發票之品名與進貨簿登載之品名不一致之解釋,並接受依同業利潤之標準核定進貨成本。未料,原告如今卻又能提出上開進貨廠商之採購單、銷貨單、出貨單等資料之影本,是其真實性已令人存疑。

⑶其次,本院核對原告所提出之鑫茂企業社等4 家進貨廠商之採購單之商品品名詳如附表三編號1 、2 、9 、12所示,原告之採購單與進貨發票記載之品名雖然相符合,但因該採購單係原告自己所製作,亦無進貨廠商於採購單上簽名確認,且亦無進貨廠商之出貨單或銷貨單可以核對確認採購單之真實性。故單憑原告自製之採購單應認尚無法與進貨發票相互勾稽核對。

⑷再者,本院核對原告所提出之飛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進貨廠商之出貨單或銷貨單之商品品名詳如附表三編號3 至8 、10、11、13至15所示,上開11家進貨廠商之出貨單或銷貨單之商品品名竟均與進貨發票、原告之進貨簿登載完全不符合。換言之,上開11家之進貨廠商之出貨單或銷貨單之商品品名不僅無法與進貨發票相互核對勾稽,亦無法與原告自己之進貨簿登載相互核對勾稽,完全無法核對勾稽原告之真實進貨成本究為多少。且前述原告可以勾稽核對之列報營業成本25,861,008元部分,均係因原告之進貨發票之品名與進貨簿登載之品名相符合可以勾稽核對,或者雖有部分進貨發票之品名係以統稱記載(如電子零件、鉭質電容、積層電容、IC等等),但仍會附上進貨物品之明細資料,例如,原告之進貨廠商「健甫股份有限公司」雖於統一發票上僅記載「電子零件」,但在發票背面則會附上貨物名稱等商品明細(詳乙證13),或者有廠商之銷貨單、原告之訂貨單等資料,才能與進貨發票之品名統稱相互連結核對勾稽。但如附表三編號10、11等兩家進貨廠商之進貨發票上記載商品品名均為「電子零件」,然卻未於發票背面附上貨物名稱等商品明細,致使無法勾稽核對,甚且原告所提出上開兩家進貨廠商之出貨單及銷貨單其上之品名竟與進貨發票與進貨簿登載之品名完全不相同,已完全無法勾稽核對。

⑸況且本件被告核對原告無法勾稽之進貨成本,並依同業利潤核定之進貨成本( 即依法成本) 共計有18,175,373元( 詳乙證16) ,已如前述,惟上開附表三所載之15家進貨廠商之進貨發票所載之進貨金額則共僅有679,502元,僅占全部無法勾稽核對之進貨成本之3.7%之一小部分而已。而被告106 年4 月13日第一次製作原告100 年度成本試算表( 詳乙證11 ),即已逐一詳列全部無法勾稽核對之進貨商品品名,並將成本試算表繕本送達原告供原告核對,惟原告卻遲至逾1 年之久於107 年5 月7日仍僅提出上開全部無法勾稽核對之進貨成本之3.7%之一小部分採購單、出貨單及銷貨單,而未提出被告成本試算表所列全部無法核對勾稽之進貨發票之採購單、出貨單及銷貨單以供核對審查。

⑹綜上各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單、出貨單及銷貨單等資料之影本,不僅其等資料之真實性可疑,且亦與進貨發票及進貨簿登載等資料完全不符合,無法進行勾稽核對,況且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單、出貨單及銷貨單等資料之影本,亦僅占全部無法勾稽核對之進貨成本之3.7%之一小部分而非全部等情,均已詳如上述,且營業成本於應納稅額時係列為計算之減項,自應由主張減除之納稅義務人即原告負擔舉證責任,原告既有上述之舉證不足等情事,自應負無法證明之不利益。故本院審酌上開各情並依自由心證斷定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單、出貨單及銷貨單等資料之影本,並不具真實之證據力,均不足採信。

7、綜上所述,原告100 年度列報之營業成本,其中之營業成本25,861,008元之部分係可以勾稽核對,至於其餘列報之營業成本則係無法勾稽核對,此部分因無法勾稽核對,被告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按原告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 核定此部分之依法成本為18,175,373元,並重新核定原告之營業成本為44,036,381元( 即25,861,008元+18,175,373元=44,036,381元) ,即屬有據,並無違誤。是原告100 年度之營業成本應核定為44,036,381元:

(三)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核定為243,729 元:1、應適用的法令:所得稅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詳附錄)。

2、原告100 年度列報營業成本原為45,574,227元,經被告以原告之部分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核對,而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 項等規定,按原告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 ,重新核定原告之營業成本為44,036,381元,均詳如前述。準此,被告再重新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4,433,704元,並核定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243,729 元( 元以下捨棄不計,詳細計算式,見本院卷二第169 頁) ,即屬有據,並無違誤。

(四) 從而,本件原告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核定為243,729 元。故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補徵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43,729 元之部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補徵稅額逾越上開金額之部分,即屬有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經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所得稅法】

⒈第24條第1 項前段營利事業所得之計⑽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⒉第80條第1 項、第5 項(調查核定)(第1 項)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第5 項)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⒊第83條(帳簿文據之提示)(第1 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第2 項)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第3 項)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⒈第81條第1 項本法第83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⒈第6 條第1 項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證據編號對照表(甲證為原告提供、乙證為被告提供)┌────┬────────────┬────┬──────┐│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原處分之復查決定書 │前審卷一│第6 頁 │├────┼────────────┼────┼──────┤│甲證1之1│原告之訴願書 │原處分卷│第286 頁 │├────┼────────────┼────┼──────┤│甲證2 │原告公司100 年度營利事業│前審卷一│第11頁 ││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 │ │├────┼────────────┼────┼──────┤│甲證3 │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 │前審卷一│第15至17頁 │├────┼────────────┼────┼──────┤│甲證4 │CCA 104進銷貨明細 │前審卷一│第18頁 │├────┼────────────┼────┼──────┤│甲證5 │原告公司100 年度商品進銷│前審卷一│第21頁 ││ │存表 │ │ │├────┼────────────┼────┼──────┤│甲證6 │原告公司100 年度之進出貨│前審卷一│第22至462 頁││ │單 │ │ │├────┼────────────┼────┼──────┤│甲證7 │原告公司100 年度期初期末│前審卷一│第463 至507 ││ │表 │ │頁 │├────┼────────────┼────┼──────┤│甲證8 │原告公司100 年度之總分類│本院卷一│第158之1頁 ││ │帳(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 │├────┼────────────┼────┼──────┤│甲證9 │原告公司100 年度之總分類│本院卷一│第168頁 ││ │帳(進貨折讓) │ │ │├────┼────────────┼────┼──────┤│甲證10 │原告公司向進貨廠商採購之│本院卷一│第169頁 ││ │分類表 │ │ │├────┼────────────┼────┼──────┤│甲證11 │進貨廠商「飛冠國際企業有│本院卷二│第162 頁、第││ │限公司」之銷貨單 │ │204頁 │├────┼────────────┼────┼──────┤│甲證12 │「進銷存表之發票號碼」更│本院卷二│第202頁 ││ │正說明書 │ │ │├────┼────────────┼────┼──────┤│甲證13 │恣意更改進貨品名之影響說│本院卷二│第203頁 ││ │明表 │ │ │├────┼────────────┼────┼──────┤│甲證14 │原告公司100 年度存貨分類│本院卷三│第4頁 ││ │帳總表最後一頁 │ │ │├────┼────────────┼────┼──────┤│甲證15 │原告公司100 年度營利事業│本院卷三│第5頁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 │ ││ │之營業成本明細表影本 │ │ │├────┼────────────┼────┼──────┤│甲證16 │原告公司100 年度損益及稅│本院卷三│第6頁 ││ │額計算表 │ │ │├────┼────────────┼────┼──────┤│甲證17 │原告公司99年度營業成本明│本院卷三│第7頁 ││ │細表 │ │ │├────┼────────────┼────┼──────┤│甲證18 │原告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本院卷三│第8至9頁 ││ │得稅結算申報書 │ │ │├────┼────────────┼────┼──────┤│甲證19 │原告公司100 年度之進貨廠│本院卷三│第12頁、第14││ │商之銷貨單或採購單影本 │ │頁、第16頁、││ │ │ │第18頁、第20││ │ │ │頁、第23頁、││ │ │ │第25頁、第27││ │ │ │頁、第29頁、││ │ │ │第31頁、第33││ │ │ │頁、第35頁、││ │ │ │第37頁、第40││ │ │ │頁、第43至45││ │ │ │頁、第47頁、││ │ │ │第49頁、第51││ │ │ │頁、第43頁 │├────┼────────────┼────┴──────┤│甲證20 │原告公司100 年度銷貨簿影│本院卷四 ││ │本 │ │├────┼────────────┼───────────┤│甲證21 │原告公司100 年度進貨簿影│本院卷五 ││ │本 │ │├────┼────────────┼───────────┤│甲證22 │原告公司100 年度存貨分類│本院卷六、七 ││ │帳影本 │ │├────┼────────────┼───────────┤│甲證23 │原告公司99年度期末存貨表│本院卷八 ││ │、100年度存貨分類帳總表 │ │├────┼────────────┼────┬──────┤│乙證1 │原處分復查決定書之送達證│前審卷二│第6 頁 ││ │書 │ │ │├────┼────────────┼────┼──────┤│乙證2 │原告公司100 年度營業成本│本院卷一│第69頁 ││ │明細表 │ │ │├────┼────────────┼────┼──────┤│乙證3 │原告公司100 年度營利事業│本院卷一│第70頁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乙證4 │進貨廠商給予原告公司之進│本院卷一│第71至122頁 ││ │貨統一發票 │ │ │├────┼────────────┼────┼──────┤│乙證5 │原告公司100 年度銷貨統一│本院卷一│第134 至137 ││ │發票 │ │頁 │├────┼────────────┼────┼──────┤│乙證6 │原告公司99至103 年度營利│本院卷一│第143頁 ││ │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 │ ││ │調整法令及依據說明書 │ │ │├────┼────────────┼────┼──────┤│乙證7 │原告公司100 年度商品進銷│本院卷一│第176頁 ││ │存表 │ │ │├────┼────────────┼────┼──────┤│乙證8 │原告公司100 年度分析表(│本院卷一│第176 至239 ││ │「無」帳載品名)及其轉帳│ │頁 ││ │傳票、進貨統一發票等資料│ │ │├────┼────────────┼────┼──────┤│乙證9 │原告公司100 年度分析表(│本院卷一│第245 至263 ││ │帳載品名) │ │頁 │├────┼────────────┼────┼──────┤│乙證10 │原告公司100 年度第一次成│本院卷一│第264 至291 ││ │本試算表(5 大類) │ │頁 │├────┼────────────┼────┼──────┤│乙證11 │原告公司100 年度成本試算│本院卷一│第294 至310 ││ │表 │ │頁 │├────┼────────────┼────┼──────┤│乙證12 │原告公司100 年度之進貨統│本院卷二│第16至18頁、││ │一發票 │ │第25至27頁、││ │ │ │第35至37頁、││ │ │ │第44至47頁、││ │ │ │第54至56頁、││ │ │ │第62至65頁、││ │ │ │第74至75頁、││ │ │ │第79至81頁、││ │ │ │第87至89頁、││ │ │ │第95至96頁、││ │ │ │第100 至101 ││ │ │ │頁、第105 頁││ │ │ │、第109 頁、││ │ │ │第115 至116 ││ │ │ │頁、第121 至││ │ │ │123 頁、第15││ │ │ │3 頁、第226 ││ │ │ │頁 │├────┼────────────┼────┼──────┤│乙證13 │進貨廠商「健甫股份有限公│本院卷二│第146 頁正反││ │司」開立予原告公司之統一│ │面 ││ │發票及其貨品明細 │ │ │├────┼────────────┼────┼──────┤│乙證14 │原告公司100 年度成本變動│本院卷二│第152頁 ││ │試算表 │ │ │├────┼────────────┼────┼──────┤│乙證15 │原告公司100 年度所得額試│本院卷二│第169頁 ││ │算表 │ │ │├────┼────────────┼────┼──────┤│乙證16 │原告公司100 年度第二次成│本院卷二│第170 至186 ││ │本試算表(5 大類) │ │頁 │├────┼────────────┼────┼──────┤│乙證17 │原告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本院卷二│第221頁 ││ │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 │ ││ │書 │ │ │├────┼────────────┼────┼──────┤│乙證18 │原告公司99年度商品進銷存│本院卷二│第223頁 ││ │表 │ │ │├────┼────────────┼────┼──────┤│乙證19 │原告公司104 年度營利事業│本院卷二│第224頁 ││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乙證20 │原告公司104 年度營利事業│本院卷二│第225頁 ││ │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調整│ │ ││ │法令及依據說明書 │ │ │└────┴────────────┴────┴──────┘附表二:進貨發票與進貨簿及銷貨發票與銷貨簿一覽表┌─┬─────┬─────────┬────────┬─────────┬────────┐│編│ 進貨廠商 │ 進貨統一發票 │原告之進貨簿登載│ 銷貨統一發票 │原告之銷貨簿登載││號│ │ │ │ │ │├─┼─────┼─────────┼────────┼─────────┼────────┤│1 │鑫茂企業社│「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登載為: │別為: │分別登載為: ││ │ │別為: │「SECB 0.22/50、│①「TA00000000」 │①「TA00000000」││ │ │「IC、100 、500 」│100000、0.385 」│「SECB、4000、0.48│「SECB 0.22/50、││ │ │「IC、100 、385 」│「SECC 47/16、 │」(見本院卷二第17│4000、0.48」(見││ │ │(見本院卷二第16頁│100000、0.55」(│頁) │本院卷二第20頁)││ │ │) │見本院卷二第19頁│②「TA00000000」 │②「TA00000000」││ │ │ │) │「SECC、2000、0.6 │「SECC 47/16、20││ │ │ │ │」(見本院卷二第18│00、0.6 」(見本││ │ │ │ │頁) │院卷二第21頁) │├─┼─────┼─────────┼────────┼─────────┼────────┤│2 │宏陞國際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登載為: │別為: │分別登載為: ││ │ │別為: │「SR2 000 、1000│①「TA00000000」 │①「TA00000000」││ │ │「IC、10K 、3.50」│0000、0.0021」 │「SR2 、10000 、0.│「SR2 000 、1000││ │ │「IC、10K 、2.10」│「SR2 104 、1000│013 」「SR2 、3000│0 、0.013」「SR2││ │ │(見本院卷二第25頁│0000、0.0035」(│0 、0.013 」(見本│022 、30000 、0.││ │ │) │見本院卷二第28頁│院卷二第26頁) │013 」(見本院卷││ │ │ │) │②「TA00000000」 │二第30頁) ││ │ │ │ │「SR2 、20000 、0.│②「TA00000000 ││ │ │ │ │013 」「SR2 、2000│」「SR2 000 、 ││ │ │ │ │0 、0.013 」「SR 2│2000 0、0.0125」││ │ │ │ │、50000 、0.013 」│「SR 2 001、 ││ │ │ │ │「SR2 、90000 、0.│50000 、0.0125」││ │ │ │ │013 」「SR2 、2500│「SR2 01 0、 ││ │ │ │ │00、0.013 」「SR2 │20000 、0.01 25 ││ │ │ │ │、20000 、0.013 」│」「SR2 101 、 ││ │ │ │ │「SR2 、20000 、0.│30000 、0.0125」││ │ │ │ │013 」「SR2 、2000│「SR2 102 、9000││ │ │ │ │0 、0.013 」「SR2 │0 、0.0125」「SR││ │ │ │ │、20000 、0.013 」│2 103 、250000、││ │ │ │ │「SR2 、30000 、0.│0.0125」「SR2 10││ │ │ │ │013 」「SR2 、2000│4 、20000 、0.01││ │ │ │ │0 、0.013 」(見本│25」「SR2 105 、││ │ │ │ │院卷二第27頁) │20000 、0.0125」││ │ │ │ │ │「SR2 123 、2000││ │ │ │ │ │0 、0.0125」「SR││ │ │ │ │ │2 151 、20000 、││ │ │ │ │ │0.0125」「SR2 15││ │ │ │ │ │4 20000 、0.0125││ │ │ │ │ │」(見本院卷二第││ │ │ │ │ │29頁) │├─┼─────┼─────────┼────────┼─────────┼────────┤│3 │飛冠國際企│「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業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CTA 10/10V NE│①「TA00000000」 │①「TA00000000」││ │ │「鉭質電容、20000 │C 、20000 、1 」│「SCTA、20000 、1.│「SCTA 10/10V NE││ │ │、1.00」「鉭質電容│「SCTA 2.2/16V N│65」「SCTA、20000 │C 、20000 、1.65││ │ │、20000 、1.15」「│EC、20000 、1.15│、1.65」(見本院卷│」「SCTA 2.2/16V││ │ │鉭質電容、10000 、│」「SCTB 100/6.3│二第36頁) │NEC 、20000 、1.││ │ │2.00」(見本院卷二│V NEC 、10000 、│②「VJ00000000」 │65」(見本院卷二││ │ │第35頁) │2 」(見本院卷二│「SCTB、6000、2.30│第39頁) ││ │ │ │第38頁) │0 」(見本院卷二第│②「VJ00000000」││ │ │ │ │37頁) │「SCTB 100/6.3V ││ │ │ │ │ │NEC 、6000、2.3 ││ │ │ │ │ │」(見本院卷二第││ │ │ │ │ │40頁) │├─┼─────┼─────────┼────────┼─────────┼────────┤│4 │坦達陸股份│「UC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有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CTC 1/35 DAEWO│①「UE00000000」 │①「UE00000000」││ │ │「鉭質電容、2000、│O 、5000、1.7 」│「CTC 、1000、2.1 │「CTC 1/35 DAEWO││ │ │2.0 」「鉭質電容、│「CTC 10/16 DAEW│」「CTC 、1000、2.│O 、1000、2.1 」││ │ │5000、1.7 」「鉭質│OO、2000、2 」「│85」(見本院卷二第│「CTC 2.2/35、10││ │ │電容、6000、3.15」│CTC 10/25D」(見│45頁) │00、2.85」(見本││ │ │(見本院卷二44頁)│本院卷二第48頁)│②「VJ00000000」 │院卷二第49頁) ││ │ │ │ │「CTC 、500 、2.13│②「VJ00000000」││ │ │ │ │0 」「CTC 、500 、│「CTC 10/16 DAEW││ │ │ │ │6.100 」(見本院卷│OO、500 、2.13」││ │ │ │ │二第46頁) │「CTC 10/35 AVX ││ │ │ │ │③「UE00000000」 │、500 、6.1 」(││ │ │ │ │「CTC 、500 、3.50│見本院卷二第50頁││ │ │ │ │0 」(見本院卷二第│) ││ │ │ │ │47頁) │③「UE00000000」││ │ │ │ │ │「CTC 10/25D、50││ │ │ │ │ │0 、3.5 」(見本││ │ │ │ │ │院卷二第51頁) │├─┼─────┼─────────┼────────┼─────────┼────────┤│5 │羅勤企業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DN BAT54C、30│①「TA00000000」 │①「TA00000000」││ │ │「二極體、30000 、│000、0.5」「SDN │「SDN 、6000、0.62│「SDN 5819 PIC、││ │ │0.5 」「二極體、18│BAT54S、18000 、│0 」「SDN 、5000、│5000、1.13」「SD││ │ │000 、0.5 」(見本│0.5 」(見本院卷│1.130 」(見本院卷│N BAT54C、6000、││ │ │院卷二第54頁) │二第57頁) │二第55頁) │0.62」(見本院卷││ │ │ │ │②「TA00000000」 │二第58頁) ││ │ │ │ │「SDN 、9000、0.62│②「TA00000000」││ │ │ │ │0 」「SDN 、9000、│「SDN BAT54C、90││ │ │ │ │0.810 」(見本院卷│00、0.62」「SDN ││ │ │ │ │二第56頁) │BAT54S、9000、0.││ │ │ │ │ │81」(見本院卷二││ │ │ │ │ │第59頁) │├─┼─────┼─────────┼────────┼─────────┼────────┤│6 │尚坦企業股│「UC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C10X226K25 、│①「UE00000000」 │①「UE00000000」││ │ │「積層電容、2bps、│1000、5.6 」「SC│「SC10、2000、7.50│「SC10X226K16 、││ │ │1400」「積層電容、│5X475K25、9000、│0 」「SC10、2000、│2000、3.8 」「SC││ │ │1bps、5600」「積層│0.55」「SC6X226K│3.800 」(見本院卷│10X226K25 、2000││ │ │電容、9bps、550 」│10、2000、1.4 」│第63頁) │、7.5 」(見本院││ │ │(見本院卷二第62頁│(見本院卷第66至│②「UE00000000」 │卷二第68頁) ││ │ │) │67頁) │「SC5X、6000、0.80│②「UE00000000」││ │ │ │ │0 」(見本院卷二第│「SC5X475K25、60││ │ │ │ │64頁) │00、0.8 」(見本││ │ │ │ │③ 「UE00000000」 │院卷二第69頁) ││ │ │ │ │「SC6X、2000、2.50│③「UE00000000」││ │ │ │ │0 」(見本院卷二第│「SC6X226K10、20││ │ │ │ │65頁) │00、2.5 」(見本││ │ │ │ │ │院卷二第70頁) │├─┼─────┼─────────┼────────┼─────────┼────────┤│7 │愛得電子股│「RU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CMC 104/400 、│「RW00000000」 │「RW00000000」 ││ │ │「電容器、2000、1.│2000、1.5 」(見│「CMC 、2000、1.65│「CMC 104/400 、││ │ │5 」(見本院卷二第│本院卷二第76頁)│」(見本院卷二第75│2000、1.65」(見││ │ │74頁) │ │頁) │本院卷二第77頁)│├─┼─────┼─────────┼────────┼─────────┼────────┤│8 │文陽企業社│「VG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CCM103、2000、│①「VJ00000000」 │①「VJ00000000」││ │ │「積層電容器、2000│0.21」「CCM104、│「CCM 、1000、0.28│「CCM 103 、1000││ │ │、0.210 」「積層電│5000、0.21」(見│0 」(見本院卷二第│、0.28」(見本院││ │ │容器、5000、0.210 │本院卷二第82頁)│80頁) │卷二第83頁) ││ │ │」(見本院卷二第79│ │②「VJ00000000」 │②「VJ00000000」││ │ │頁) │ │「CCM 、2000、0.26│「CCM 104 、2000││ │ │ │ │0 」(見本院卷二第│、0.26」(見本院││ │ │ │ │81頁) │卷二第84頁) │├─┼─────┼─────────┼────────┼─────────┼────────┤│9 │上頂實業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C2B104K16 SS │①「UE00000000」 │①「UE00000000」││ │ │「石英震盪器、1000│、0000000 、0.01│「SC2B、80000 、0.│「SC2B104K16 SS ││ │ │、14.50 」「石英震│45」「SR3 102 、│050 」(見本院卷二│、80000 、0.05」││ │ │盪器、12580 、13」│00000000、0.013 │第88頁) │(見本院卷二第91││ │ │(見本院卷二第87頁│」(見本院卷二第│②「UE00000000」 │頁) ││ │ │) │90頁) │「SR3 、30000 、0.│②「UE00000000」││ │ │ │ │013 」「SR3 、1000│「SR3 000 、3000││ │ │ │ │0 、0.013 」「SR3 │0 、0.013 」「SR││ │ │ │ │、5000、0.013 」(│3 102 、10000 、││ │ │ │ │見本院卷二第89頁)│0.013 」「SR3 10││ │ │ │ │ │5 、5000、0.013 ││ │ │ │ │ │」(見本院卷二第││ │ │ │ │ │92頁) │├─┼─────┼─────────┼────────┼─────────┼────────┤│10│開展電子有│「TB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CTC 3.3/35、10│「TA00000000」 │「TA00000000」 ││ │ │「電子零件、1000PC│00、3 」(見本院│「CTC 、500 、2.13│「CTC 1/35 DAEWO││ │ │S 、3.0000」(見本│卷二第97頁) │0 」「CTC 、3000、│O 、3000、2.1 」││ │ │院卷二第95頁) │ │2.100 」「CTC 、10│「CTC 10/16 DAEW││ │ │ │ │00、6.100 」「CTC │00、500 、2.13」││ │ │ │ │、500 、3.400 」「│「CTC 10/35 AVX ││ │ │ │ │CTC 、500 、2.850 │、1000、6.1 」「││ │ │ │ │」(見本院卷二第96│CTC 2.2/35、500 ││ │ │ │ │頁) │、2.85」「CTC ││ │ │ │ │ │3.3/35、500 、3.││ │ │ │ │ │4 」(見本院卷二││ │ │ │ │ │第98頁) │├─┼─────┼─────────┼────────┼─────────┼────────┤│11│竑飛有限公│「XQ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CTC 10/35 AVX │「XS00000000」 │「XS00000000」 ││ │ │「電子零件、3000、│、3000、4.6 」「│「CTC 、2000、1.95│「CTC 1/35 DAEWO││ │ │4.6 」「電子零件、│CTC 10/16 AVX 、│0 」(見本院卷二第│O 、2000、1.95」││ │ │2000、1.9 」(見本│2000、1.9 」(見│101頁) │(見本院卷二第 ││ │ │院卷二第100頁) │本院卷二第102 頁│ │103頁) ││ │ │ │) │ │ │├─┼─────┼─────────┼────────┼─────────┼────────┤│12│松勝電子科│「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技股份有限│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公司 │別為: │「SC2N002.2C50 S│(查無銷貨統一發票│(查無銷貨簿登載││ │ │「積體電路、9556、│S 、0000000 、0.│) │) ││ │ │16.5」(見本院卷二│0165」(見本院卷│ │ ││ │ │第105頁) │二第106頁) │ │ │├─┼─────┼─────────┼────────┼─────────┼────────┤│13│瑞捷實業股│「VL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R3 033 、1000│「VJ00000000」 │「VJ00000000」 ││ │ │「晶片電阻、55000 │0 、0.011 」「SR│「SR3 、5000、0.01│「SR3 033 、5000││ │ │、0.0110」「晶片排│3 101、5000、0.0│4 」「SR3 、5000、│、0.014 」「SR3 ││ │ │組、10000 、0.0540│11」「SR3 102 、│0.014 」「SR3 、50│102 、5000、0.01││ │ │」「晶片電阻、5000│10000 、0.011 」│00、0.014 」(見本│4 」「SR3 103 、││ │ │、0.0160」(見本院│「SR3 103 、1000│院卷二第109頁) │5000、0.014 」(││ │ │卷二第108頁) │0 、0.011 」「SR│ │見本院卷二第111 ││ │ │ │3 104 、5000、0.│ │頁) ││ │ │ │011 」「SR3 203 │ │ ││ │ │ │、5000、0.011 」│ │ ││ │ │ │「SR3 472 、1000│ │ ││ │ │ │0 、0.011 」(見│ │ ││ │ │ │本院卷二第110 頁│ │ ││ │ │ │) │ │ │├─┼─────┼─────────┼────────┼─────────┼────────┤│14│光頡科技股│「TB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SR5 822 、5000│「VJ00000000」 │「VJ00000000」 ││ │ │「AR05B 、15、685 │0 、0.019 」「SR│「SR5 、5000、0.02│「SR5 822 、5000││ │ │」「CR-05F、10、26│G5 10K 0.1% 、50│2 」(見本院卷二第│、0.022 」(見本││ │ │」「CR-05J、100 、│00、0.685 」「SR│116頁) │院卷二第119頁) ││ │ │19」(見本院卷二第│G5 16K 0.1% 、50│ │ ││ │ │115頁) │00、0.685 」「SR│ │ ││ │ │ │G5 1M 、5000、0.│ │ ││ │ │ │026 」「SRG5 2K0│ │ ││ │ │ │5 、5000、0.026 │ │ ││ │ │ │」「SRG5 6K2 0.1│ │ ││ │ │ │%、5000、0.685」│ │ ││ │ │ │「SR5 062 、5000│ │ ││ │ │ │0 、0.019 」(見│ │ ││ │ │ │本院卷二第117 至│ │ ││ │ │ │118頁) │ │ │├─┼─────┼─────────┼────────┼─────────┼────────┤│15│合通實業股│「RU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品名、數量、單價分│品名、數量、單價││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別為: │分別為: ││ │ │別為: │「R04 152 、1650│①「RW00000000」 │①「RW00000000」││ │ │「1W.2W 、17970 、│、0.058 」「R04 │「R04 、3000、0.06│「R04 121 、3000││ │ │0.35」「SPP 5W、25│223 、1650、0.05│5 」(見本院卷二第│、0.065 」(見本││ │ │00、1.2 」「1/4 1/│8 」「R08 000 、│122頁) │院卷二第126頁) ││ │ │8W、47850 、0.06」│10000 、0.066 」│②「VJ00000000」 │②「VJ00000000」││ │ │(見本院卷二第121 │「R08 152 、1100│「R08 、500 、0.07│「R08 000 、4000││ │ │頁) │、0.055 」「R08 │5 」「R08 、1000、│、0.075」「R08 1││ │ │ │201 、1100、0.05│0.075 」「R08 、40│01、500 、0.075 ││ │ │ │5 」「R08 564 、│00、0.075 」「R08 │」「R08 201 、20││ │ │ │550 、0.055 」「│、500 、0.075 」「│00、0.075 」「R0││ │ │ │R04 121 、15000 │R08 、2000、0.075 │8 471 、1000、0.││ │ │ │、0.058 」「R02 │」(見本院卷二第12│075 」「R08 561 ││ │ │ │010 、2500、0.09│3 頁) │、500 、0.075 」││ │ │ │3 」「R2 202 MO │ │(見本院卷二第12││ │ │ │、1000、0.45」「│ │7頁) ││ │ │ │R02 010 、2000、│ │ ││ │ │ │0.093 」「R05 04│ │ ││ │ │ │7 水泥電阻、1000│ │ ││ │ │ │、1.2 」「R05 05│ │ ││ │ │ │0 水泥電阻、1200│ │ ││ │ │ │、1.5 」「R02 30│ │ ││ │ │ │2 、1000、0.093 │ │ ││ │ │ │」「R2S 391 MO、│ │ ││ │ │ │1000、0.45」「R0│ │ ││ │ │ │4 224 、500 、0.│ │ ││ │ │ │058 」「R04 333 │ │ ││ │ │ │、500 、0.058 」│ │ ││ │ │ │「R04 473 、1000│ │ ││ │ │ │、0.058 」「R1 1│ │ ││ │ │ │01、500 、0.25」│ │ ││ │ │ │「R1 102、1000、│ │ ││ │ │ │、0.25」「R1 103│ │ ││ │ │ │、1000、0.25」「│ │ ││ │ │ │R1 113、500 、0.│ │ ││ │ │ │25」「R1 123、50│ │ ││ │ │ │0 、0.25」「R1 2│ │ ││ │ │ │02、500 、0.25」│ │ ││ │ │ │「R1 272、1000、│ │ ││ │ │ │0.25」「R1 392、│ │ ││ │ │ │1000、0.25」「R1│ │ ││ │ │ │512 、1000、0.25│ │ ││ │ │ │」「R1 622、1000│ │ ││ │ │ │、0.25」「R1 682│ │ ││ │ │ │、1000、0.25」「│ │ ││ │ │ │R1 822、1000、0.│ │ ││ │ │ │25」「R1 912、10│ │ ││ │ │ │00、0.25」「R2 1│ │ ││ │ │ │03、3500、0.36」│ │ ││ │ │ │「R04 202 、1000│ │ ││ │ │ │0 、0.058」「R04│ │ ││ │ │ │223 、500 、0.05│ │ ││ │ │ │8 」「R04 152 、│ │ ││ │ │ │200 、0.058 」「│ │ ││ │ │ │R2 104、500 、0.│ │ ││ │ │ │36」「R02 001 、│ │ ││ │ │ │5000、0.11」「R1│ │ ││ │ │ │047 S MO、1000、│ │ ││ │ │ │04」(見本院卷二│ │ ││ │ │ │第124至125頁) │ │ │└─┴─────┴─────────┴────────┴─────────┴────────┘附表三:進貨發票與進貨簿及採購單與銷( 出) 貨單一覽表┌─┬─────┬─────────┬────────┬─────────┬────────┐│編│ 進貨廠商 │ 進貨統一發票 │原告之進貨簿登載│原告提出採購單之商│廠商之銷貨單或出││號│ │ │ │品品名 │貨單之商品品名 │├─┼─────┼─────────┼────────┼─────────┼────────┤│1 │鑫茂企業社│「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①SECB 0.22/50 │無 ││ │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登載為: │②SECC 47/16 │ ││ │ │別為: │「SECB 0.22/50、│(見本院卷三第12頁│ ││ │ │「IC、100 、500 」│100000、0.385 」│) │ ││ │ │「IC、100 、385 」│「SECC 47/16、 │ │ ││ │ │(見本院卷二第16 │100000、0.55」(│ │ ││ │ │頁) │見本院卷二第19頁│ │ ││ │ │進貨金額:93,500元│) │ │ ││ │ │ │ │ │ │├─┼─────┼─────────┼────────┼─────────┼────────┤│2 │宏陞國際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①SR2 000 (0402電│無 ││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登載為: │ 阻0R) │ ││ │ │別為: │「SR2 000 、1000│②SR2 104 (0402電│ ││ │ │「IC、10K 、3.50」│0000、0.0021」 │ 阻100K │ ││ │ │「IC、10K 、2.10」│「SR2 104 、1000│(見本院卷三第14頁│ ││ │ │(見本院卷二第25頁│0000、0.0035」(│) │ ││ │ │) │見本院卷二第28頁│ │ ││ │ │進貨金額:56,000元│) │ │ ││ │ │ │ │ │ │├─┼─────┼─────────┼────────┼─────────┼────────┤│3 │飛冠國際企│「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TC106M10-A(TC││ │業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 10UF 10V A) ││ │ │別為: │「SCTA 10/10V NE│ │②TC225M16-A(TC││ │ │「鉭質電容、20000 │C 、20000 、1 」│ │ 2.2UF 16V-A) ││ │ │、1.00」「鉭質電容│「SCTA 2.2/16V N│ │③TC107M63-B(TC││ │ │、20000 、1.15」「│EC、20000 、1.15│ │ 100UF 6.3VB) ││ │ │鉭質電容、10000 、│」「SCTB 100/6.3│ │(見本院卷三第16││ │ │2.00」(見本院卷二│V NEC 、10000 、│ │頁) ││ │ │第35頁) │2 」(見本院卷二│ │ ││ │ │進貨金額:63,000元│第38頁) │ │ ││ │ │ │ │ │ │├─┼─────┼─────────┼────────┼─────────┼────────┤│4 │坦達陸股份│「UC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TDS106M16L-LC ││ │有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10UF/16V DIP)││ │ │別為: │「CTC 1/35 DAEWO│ │②TDS105M35L-LC ││ │ │「鉭質電容、2000、│O 、5000、1.7 」│ │(1UF/35V DIP) ││ │ │2.0 」「鉭質電容、│「CTC 10/16 DAEW│ │③TDS106M25L-LC ││ │ │5000、1.7 」「鉭質│OO、2000、2 」「│ │(10UF/25V DIP)││ │ │電容、6000、3.15」│CTC 10/25D」(見│ │(見本院卷三第18││ │ │(見本院卷二44頁) │本院卷二第48頁)│ │頁) ││ │ │進貨金額:31,400元│ │ │ ││ │ │ │ │ │ │├─┼─────┼─────────┼────────┼─────────┼────────┤│5 │羅勤企業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BAT54C NXP ││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②BAT54S NXP ││ │ │別為: │「SDN BAT54C、30│ │(見本院卷三第20││ │ │「二極體、30000 、│000、0.5」「SDN │ │頁) ││ │ │0.5 」「二極體、18│BAT54S、18000 、│ │ ││ │ │000 、0.5 」(見本│0.5 」(見本院卷│ │ ││ │ │院卷二第54頁) │二第57頁) │ │ ││ │ │進貨金額:24,000元│ │ │ ││ │ │ │ │ │ │├─┼─────┼─────────┼────────┼─────────┼────────┤│6 │尚坦企業股│「UC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M/C LMK316BJ22││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 6KL-T 2K ││ │ │別為: │「SC10X226K25 、│ │②M/C GRM32ER61E││ │ │「積層電容、2bps、│1000、5.6 」「SC│ │ 226KE1 5L ││ │ │1400」「積層電容、│5X475K25、9000、│ │③M/C C2012X5R1E││ │ │1bps、5600」「積層│0.55」「SC6X226K│ │ 475KTJOHN 3K ││ │ │電容、9bps、550 」│10、2000、1.4 」│ │(見本院卷三第23││ │ │(見本院卷二第62頁│(見本院卷第66至│ │頁) ││ │ │) │67頁) │ │ ││ │ │進貨金額:13,350元│ │ │ │├─┼─────┼─────────┼────────┼─────────┼────────┤│7 │愛得電子股│「RU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MER 0.1K/400V ││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 P10中 ││ │ │別為: │「CMC 104/400 、│ │(見本院卷三第25││ │ │ │ │ │頁) ││ │ │「電容器、2000、1.│2000、1.5 」(見│ ├────────┤│ │ │5 」(見本院卷二第│本院卷二第76頁)│ │①MEC 0.0047J/10││ │ │74頁) │ │ │ 0V P5 ││ │ │進貨金額:3,000元 │ │ │(見本院卷三第47││ │ │ │ │ │ 頁) │├─┼─────┼─────────┼────────┼─────────┼────────┤│8 │文陽企業社│「VG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MR45B1H103M50V││ │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 ROHS ││ │ │別為: │「CCM103、2000、│ │②MR45F1H104Z50 ││ │ │「積層電容器、2000│0.21」「CCM104、│ │ S ROHS ││ │ │、0.210 」「積層電│5000、0.21」(見│ │(見本院卷三第27││ │ │容器、5000、0.210 │本院卷二第82頁)│ │頁) ││ │ │」(見本院卷二第79│ │ │ ││ │ │頁) │ │ │ ││ │ │進貨金額:1,470元 │ │ │ ││ │ │ │ │ │ │├─┼─────┼─────────┼────────┼─────────┼────────┤│9 │上頂實業有│「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①SC2B104K16 SS (│無 ││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0402電容104P X7R│ ││ │ │別為: │「SC2B104K16 SS │ K 16V ) │ ││ │ │「石英震盪器、1000│、0000000 、0.01│②SR3 102 (0603電│ ││ │ │、14.50 」「石英震│45」「SR3 102 、│ 阻 1KR) │ ││ │ │盪器、12580 、13」│00000000、0.013 │(見本院卷三第29頁│ ││ │ │(見本院卷二第87頁│」(見本院卷二第│) │ ││ │ │) │90頁) │ │ ││ │ │進貨金額:178,040 │ │ │ ││ │ │元 │ │ │ │├─┼─────┼─────────┼────────┼─────────┼────────┤│10│開展電子有│「TB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鉭電3.3u/35v無鉛││ │限公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TAP335M035SCS ││ │ │別為: │「CTC 3.3/35、10│ │) ││ │ │「電子零件、1000PC│00、3 」(見本院│ │(見本院卷三第31││ │ │S 、3.0000」(見本│卷二第97頁) │ │頁) ││ │ │院卷二第95頁) │ │ │ ││ │ │進貨金額:3,000元 │ │ │ ││ │ │ │ │ │ │├─┼─────┼─────────┼────────┼─────────┼────────┤│11│竑飛有限公│「XQ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TAP106M035SCS ││ │司 │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 AVX ││ │ │別為: │「CTC 10/35 AVX │ │②TAP106M016SCS ││ │ │「電子零件、3000、│、3000、4.6 」「│ │ AVX ││ │ │4.6 」「電子零件、│CTC 10/16 AVX 、│ │(見本院卷三第33││ │ │2000、1.9 」(見本│2000、1.9 」(見│ │頁) ││ │ │院卷二第100頁) │本院卷二第102 頁│ │ ││ │ │進貨金額:17,600元│) │ │ ││ │ │ │ │ │ │├─┼─────┼─────────┼────────┼─────────┼────────┤│12│松勝電子科│「SY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SC2N002.2C50 SS(0│無 ││ │技股份有限│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402 電容2.2P NPO C│ ││ │公司 │別為: │「SC2N002.2C50 S│50V )(見本院卷三│ ││ │ │「積體電路、9556、│S 、0000000 、0.│第35頁) │ ││ │ │16.5」(見本院卷二│0165」(見本院卷│ │ ││ │ │第105頁) │二第106頁) │ │ ││ │ │進貨金額:157,674 │ │ │ ││ │ │元 │ │ │ │├─┼─────┼─────────┼────────┼─────────┼────────┤│13│瑞捷實業股│「VL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0603 5% 1K OHM││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②0603 5% 100 OH││ │ │別為: │「SR3 033 、1000│ │ M ││ │ │「晶片電阻、55000 │0 、0.011 」「SR│ │③0603 5% 33 OHM││ │ │、0.0110」「晶片排│3 101、5000、0.0│ │④0YC16 8P4R 5% ││ │ │組、10000 、0.0540│11」「SR3 102 、│ │ 33 OHM ││ │ │」「晶片電阻、5000│10000 、0.011 」│ │⑤0603 5% 10K OH││ │ │、0.0160」(見本院│「SR3 103 、1000│ │ M ││ │ │卷二第108頁) │0 、0.011 」「SR│ │⑥0603 1% 300K O││ │ │進貨金額:1,225元 │3 104 、5000、0.│ │ HM ││ │ │ │011 」「SR3 203 │ │⑦0603 5% 100K O││ │ │ │、5000、0.011 」│ │ HM ││ │ │ │「SR3 472 、1000│ │⑧0603 5% 4K7 OH││ │ │ │0 、0.011 」(見│ │ M ││ │ │ │本院卷二第110 頁│ │⑨0603 5% 20K OH││ │ │ │) │ │ M ││ │ │ │ │ │(見本院卷三第37││ │ │ │ │ │頁) ││ │ │ │ │ ├────────┤│ │ │ │ │ │①0603 5% 0 OHM ││ │ │ │ │ │②0603 5% 1K OHM││ │ │ │ │ │③0603 5% 10K OH││ │ │ │ │ │ M ││ │ │ │ │ │④0603 5% 100K O││ │ │ │ │ │ HM ││ │ │ │ │ │⑤0402 X7R 272P ││ │ │ │ │ │ K 50V ││ │ │ │ │ │⑥0603 5% 22K OH││ │ │ │ │ │ M ││ │ │ │ │ │⑦0603 5% 8K2 OH││ │ │ │ │ │ M ││ │ │ │ │ │⑧0603 5% 33 OHM││ │ │ │ │ │⑨0603 1% 37R4 O││ │ │ │ │ │ HM ││ │ │ │ │ │⑩0603 5% 4K7 OH││ │ │ │ │ │ M ││ │ │ │ │ │⑪0603 5% 47K OH││ │ │ │ │ │ M ││ │ │ │ │ │⑫0603 5% 75 OHM││ │ │ │ │ │(見本院卷三第51││ │ │ │ │ │頁) │├─┼─────┼─────────┼────────┼─────────┼────────┤│14│光頡科技股│「TB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AR05BTD1002 ││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②CR-05FL7-2K05 ││ │ │別為: │「SR5 822 、5000│ │③AR05BTD1602 ││ │ │「AR05B 、15、685 │0 、0.019 」「SR│ │④CR-05FL7-1M ││ │ │」「CR-05F、10、26│G5 10K 0.1% 、50│ │⑤AR05BTD6201 ││ │ │」「CR-05J、100 、│00、0.685 」「SR│ │⑥CR-05JL7-8K2 ││ │ │19」(見本院卷二第│G5 16K 0.1% 、50│ │⑦CR-05JL7-62R ││ │ │115頁) │00、0.685 」「SR│ │(見本院卷三第40││ │ │進貨金額:13,057元│G5 1M 、5000、0.│ │頁) ││ │ │ │026 」「SRG5 2K0│ │ ││ │ │ │5 、5000、0.026 │ │ ││ │ │ │」「SRG5 6K2 0.1│ │ ││ │ │ │%、5000、0.685」│ │ ││ │ │ │「SR5 062 、5000│ │ ││ │ │ │0 、0.019 」(見│ │ ││ │ │ │本院卷二第117 至│ │ ││ │ │ │118頁) │ │ │├─┼─────┼─────────┼────────┼─────────┼────────┤│15│合通實業股│「RU00000000」 │品名、數量、單價│無 │①1/8W OR ││ │份有限公司│品名、數量、單價分│分別為: │ │②1/8W 1K5-1.1V ││ │ │別為: │「R04 152 、1650│ │ 560K-0.55V ││ │ │「1W.2W 、17970 、│、0.058 」「R04 │ │③1/8W 200R-1.1 ││ │ │0.35」「SPP 5W、25│223 、1650、0.05│ │④1/4W 1K5-1.65V││ │ │00、1.2 」「1/4 1/│8 」「R08 000 、│ │ 22K-1.6 ││ │ │8W、47850 、0.06」│10000 、0.066 」│ │⑤1/4W 120R ││ │ │(見本院卷二第121 │「R08 152 、1100│ │⑥1/2W 10R ││ │ │頁) │、0.055 」「R08 │ │⑦MU 2E 2K ││ │ │進貨金額:12,161元│201 、1100、0.05│ │⑧1/2W 10R ││ │ │ │5 」「R08 564 、│ │⑨SPP 5W 47R ││ │ │ │550 、0.055 」「│ │⑩SPM 5W 50R ││ │ │ │R04 121 、15000 │ │⑪1/2W 3K ││ │ │ │、0.058 」「R02 │ │⑫MD2WS 390R ││ │ │ │010 、2500、0.09│ │⑬1W 10K-N 1K-N ││ │ │ │3 」「R2 202 MO │ │ 2K-0.5V ││ │ │ │、1000、0.45」「│ │⑭2K7-W 3K9-N 5K││ │ │ │R02 010 、2000、│ │ 1-1V ││ │ │ │0.093 」「R05 04│ │⑮6K2-N 100R-0.5││ │ │ │7 水泥電阻、1000│ │ V 6K8-N ││ │ │ │、1.2 」「R05 05│ │⑯8K2-N 9K1-N 11││ │ │ │0 水泥電阻、1200│ │ K-0.5V ││ │ │ │、1.5 」「R02 30│ │⑰12K-0.5V ││ │ │ │2 、1000、0.093 │ │⑱2W 10K-3.5V ││ │ │ │」「R2S 391 MO、│ │⑲1/4W 47K-N 33K││ │ │ │1000、0.45」「R0│ │ -0.5V ││ │ │ │4 224 、500 、0.│ │⑳220K-0.5V ││ │ │ │058 」「R04 333 │ │㉑1/4W 2K ││ │ │ │、500 、0.058 」│ │㉒2W 100K ││ │ │ │「R04 473 、1000│ │㉓1/2W 1R ││ │ │ │、0.058 」「R1 1│ │㉔MO 1WS 47R ││ │ │ │01、500 、0.25」│ │㉕1/4W 22K ││ │ │ │「R1 102、1000、│ │㉖1/4W 1K5 ││ │ │ │、0.25」「R1 103│ │(見本院卷三第43││ │ │ │、1000、0.25」「│ │至45頁) ││ │ │ │R1 113、500 、0.│ │ ││ │ │ │25」「R1 123、50│ │ ││ │ │ │0 、0.25」「R1 2│ │ ││ │ │ │02、500 、0.25」│ │ ││ │ │ │「R1 272、1000、│ │ ││ │ │ │0.25」「R1 392、│ │ ││ │ │ │1000、0.25」「R1│ │ ││ │ │ │512 、1000、0.25│ │ ││ │ │ │」「R1 622、1000│ │ ││ │ │ │、0.25」「R1 682│ │ ││ │ │ │、1000、0.25」「│ │ ││ │ │ │R1 822、1000、0.│ │ ││ │ │ │25」「R1 912、10│ │ ││ │ │ │00、0.25」「R2 1│ │ ││ │ │ │03、3500、0.36」│ │ ││ │ │ │「R04 202 、1000│ │ ││ │ │ │0 、0.058」「R04│ │ ││ │ │ │223 、500 、0.05│ │ ││ │ │ │8 」「R04 152 、│ │ ││ │ │ │200 、0.058 」「│ │ ││ │ │ │R2 104、500 、0.│ │ ││ │ │ │36」「R02 001 、│ │ ││ │ │ │5000、0.11」「R1│ │ ││ │ │ │047 S MO、1000、│ │ ││ │ │ │04」(見本院卷二│ │ ││ │ │ │第124至125頁)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黃 漢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程 省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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