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909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俊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肆點玖壹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俊价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0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即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98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6 日法律修正報結,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㈠92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㈡復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又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於93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又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㈥繼於94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㈦又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前揭編號㈡至㈥之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94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就㈡㈢㈣及㈤㈥與不得減刑之㈦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2 年8 月確定,與㈠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4 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迄99年3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月11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99年9 月11日晚間6 時40分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193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原淨重4.9735公克,驗餘淨重4.9116公克)、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1.89公克,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海洛因為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之證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