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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俊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俊价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0年7 月24日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9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93年1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㈡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於9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㈥於95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㈦於95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上揭㈡至㈥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94號裁定均減刑,並就㈡㈢㈣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就㈤㈥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㈦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與㈠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再執行㈦之罪刑之罰金易服勞役55日,在98年10月29日出監,迄99年3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除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3 月9 日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街福德巷9 之1 號林信鴻住處,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 3月9 日晚間7 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市○○街135 號506 室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削尖吸管2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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