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黃世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7 、8 、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5 、6 、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下旬         │102 年1 月6 日回溯26小│102 年1 月4 日回溯26小│
│              │                      │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4531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05 、│
│              │                      │                      │第685 號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 102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6日      │    102年7月26日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8月1日       │    102年8月19日      │    102年8月19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2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 月24日回溯26小│102 年1 月4 日回溯26小│102 年1 月24日回溯26小│
│              │時                    │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05 、│102 年度毒偵字第405 、│102 年度毒偵字第405 、│
│              │第685 號              │第685 號              │第685 號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    102年7月26日      │    102年7月26日      │    102年7月26日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102年度審訴字第837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8月19日      │    102年8月19日      │    102年8月19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8 日         │101年11月9 日         │101年11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4188號  │102 年度偵字第4188號  │102 年度偵字第4188號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9日     │    102年11月29日     │   102年11月29日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24日     │    102年12月24日     │    102年12月24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10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12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3122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14號  │
│  事│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0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14號  │
│  判│        │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7月14日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