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8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玉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叁叁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玉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9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5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8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8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於9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8 月、9 月、10月、9 月、9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又15日、4 月、4 月又15日、5 月、4 月又15日、4 月又15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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