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56 號,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育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而扣案之仿冒「三國無双」商標之灌錄有「無双OROCHI」、「戰國無双2」、「三國無双」、「三國無双3猛將傳」、「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三國無双4」等非法重製軟體之盜版光碟共6 片,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沈育德明知如附件所示「三國無双」之商標圖樣,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而日商光榮公司並授權給臺灣光榮特庫摩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許可臺灣光榮公司得製造、販賣使用於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遊戲程式匣、顯示器、電視遊樂器、電腦遊樂器軟體等商品,且該等商品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且不得販賣、陳列或重製;復明知於藉由電腦、電視遊樂器讀取上開遊戲軟體時,螢幕畫面將會產生「三國無双」之商標圖樣,並顯示遊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意,而具有一定意思,顯有私文書性質之圖文,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2 年8 月12日下午5 時24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村○○○街000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帳號「danny76723」登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刊登販賣PS2 遊戲主機及遊戲軟體光碟等訊息,公開陳列讓不特定人競標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侵害臺灣光榮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重製光碟,足生損害於日商光榮公司及臺灣光榮公司。嗣經臺灣光榮公司查知後報警處理,經警佯裝買家與其約在桃園火車站前交易,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6 片光碟,送由鑑定人鑑定,經鑑定人認係仿冒「三國無双」商標之商品。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准私文書罪,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於103 年1 月3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1 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2 年度保字第51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偵查卷第88頁),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偵查卷第6 頁至第8 頁、第79頁、第92頁)。而上開扣案物經鑑定確係仿冒「三國無双」商標之商品,有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於102 年8月15日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1份、商標公報1 份及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附卷可佐(見102 年度偵字第18695 號偵查卷第29頁、第51頁、第50頁、第105 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為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固有明文,然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其係為免實務上因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應屬「備位」性質,於所扣押之物非屬違禁物或非專科沒收之物而致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時始有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21 號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是本件聲請人誤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尚有未洽,惟上開扣押物既屬商標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物,自應適用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 標 權 人 │ 侵 害 商 標 物 │ │ │ │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無双OROCHI」光碟1片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戰國無双2」光碟1片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三國無双」光碟1片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三國無双3猛將傳」光碟1片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光碟1片 │ ├────┼───────────┼─────────────────┤ │三國無双│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扣案之「三國無双4」光碟1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