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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博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博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博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7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前於:①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89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②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6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4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⑤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⑥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8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①至⑥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33 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427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12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4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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