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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9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孟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9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天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4 年度執更緝字第28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天民前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假釋出監後因故遭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而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案件均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且均得易科罰金,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於104 年9 月10日以桃檢兆庚104 執更緝288 字第079841號函覆稱前開殘刑之執行,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宜易服社會勞動,惟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案件中,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何以本件殘刑執行反不得易科罰金?又聲明異議人家中生計全賴其維持支撐,倘若入監執行,家庭生計勢必頓生拮据,為此,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揭櫫甚明。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倘執行檢察官之指揮書係依據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憑,則對該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天民前因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8 月、8 月、8 月、8 月、5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就4 次搶奪罪、1 次竊盜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7 月、6 月、3 月,另就原判決判處竊盜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5 月,及2 次搶奪罪,分別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之部分駁回上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復因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案經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79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因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⑤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8 月,案經上訴後,部分撤回上訴,另就搶奪罪部分,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2731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均告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件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假釋併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96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撤銷假釋,於104 年8 月15日入監執行殘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最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揆諸首揭法文及判例意旨,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9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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