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鵑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鵑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鵑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3 月,於民國104 年8 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8 月2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魏鵑如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桃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原簡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桃簡字第1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壢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838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㈦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原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原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之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上開㈣、㈤、㈥、㈨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開㈦、㈧、㈩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4 年8 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6 年8 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8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9 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8 月2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