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保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傅保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6 年2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8 月(共2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②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③102 年間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9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⑤102 年間因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傷害各2 罪、妨害公務各2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⑥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⑦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①至⑦各宣告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 年9 月1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7 月2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3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