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6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6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管傳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第6848號、第68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管傳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管傳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管傳珉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①於民國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徒刑執行期間為103年1 月27日至103 年7 月26日);②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④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57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⑤⑥於同年間再因肇事逃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256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7 月、7 月(以上3 罪為⑤案)、3 月(⑥案),⑤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⑦於同年間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6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⑧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8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①至⑤及⑦⑧案另於103 年9 月11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下稱應執行刑A ,徒刑執行期間為102 年11月13日至108 年10月27日),應執行刑A 與⑥案(徒刑執行期間為108年10月28日至109 年1 月27日)接續執行後,於107 年3 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108 年12月10日。因①案之有期徒刑業於103 年7 月26日期滿執行完畢,而構成累犯等情(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文欄 │ ├──┼──────────────┼────────────┼───────┤ │ 一 │107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 │ │桃園市○○區○○路000 號住處│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 │ │ │安非他命1 次。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書│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 │ │ │證│ )。 │ │ │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3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物│無 │ │ │證│ │ ├──┼─┴────────────┬────────────┬───────┤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文欄 │ ├──┼──────────────┼────────────┼───────┤ │ 二 │107 年9 月15日上午8 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 │ │上開住處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 │ │ │安非他命1 次。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 │ │ │證│ )。 │ │ │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5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 │ ├─┼─────────────────────────────────┤ │ │物│無 │ │ │證│ │ ├──┼─┴────────────┬────────────┬───────┤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文欄 │ ├──┼──────────────┼────────────┼───────┤ │ 三 │107 年9 月29日上午8 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 │ │上開住處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 │ │ │安非他命1 次。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 │ │ │證│ )。 │ │ │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 │ ├─┼─────────────────────────────────┤ │ │物│無 │ │ │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