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宏因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10月,於民國97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 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7年度簡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9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⑦因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8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8 月、1 年,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1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1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⑩因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7 月(共4 罪)、5 月(共5 罪)、4 月(共2 罪)、4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 月確定;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至⑨案及⑩案之有期徒刑5 月(共5 罪)、4 月(共2 罪)部分,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⑩案之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7 月(共4 罪)、4 月與⑪案部分,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