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32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林文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迄民國92年2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61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74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6 年9 月13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6 月3 日下午5 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6 月3 日下午4 時3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對面(起訴書誤載為「223 號前」)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文星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無從證明係供本案所用(參偵卷第95頁),自不得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予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注射針筒    │1 支│無從證明係供本案所用            │
├──┼──────┼──┤                                │
│ 二 │分裝袋      │1 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