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淑娟
王雅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865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
度訴字第131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淑娟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王雅萍犯如附表二、三、四、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淑娟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至105 年1 月25日止,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 弄0 號「宏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雅萍則於105 年1 月26日起至106 年4 月19日止為宏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兩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為下列行為:
㈠、賴淑娟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於上開擔任宏其公司負責人期間,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吳志恆」之邀,應允擔任宏其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上開結果之發生,而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宏其公司名義開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9 萬5 千元、稅額合計8 萬4,75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合計5 張,並交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69 萬5,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㈡、王雅萍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於上開擔任宏其公司負責人期間,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吳志恆」之邀,應允擔任宏其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上開結果之發生,而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宏其公司名義開立銷售額合計5,840 萬6,470元、稅額合計292 萬0,323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合計48張,並交予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292 萬0,32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賴淑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王雅萍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㈢、宏其公司104 年11月27日變更登記表、宏其公司105 年1 月20日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各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7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0098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及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1 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2000148號函。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賴淑娟、王雅萍2 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賴淑娟、王雅萍2 人分別與宏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吳志恆」成年男子)就本案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賴淑娟就附表一所示部分、王雅萍就附表二至五所示部分,均係同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又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賴淑娟、王雅萍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分別就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同期營業稅期部分,均係基於同一營業稅期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而分別接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應各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王雅萍就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各個不同營業稅期所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罪,共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賴淑娟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為詐欺案件,竟未能悔改,再犯本案商業會計法犯行,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至為明顯,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再審酌被告賴淑娟、王雅萍2人分別率爾配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吳志恆」之人登記為宏其公司名義負責人,任由他人開立虛偽不實之宏其公司統一發票,作為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用,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正確,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期間、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科刑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一(被告賴淑娟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月│銷售額(新│稅額 │統一發票 │證據所在卷頁 │主文欄 │
│號│ │份 │臺幣) │ │字軌號碼 │ │ │
├─┼─────┼───┼─────┼─────┼─────┼──────────┼──────────┤
│1 │閎家股份有│105.1 │ 320,000│ 16,000│AU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賴淑娟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105.1 │ 330,000│ 16,500│AU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105.1 │ 340,000│ 17,000│AU00000000│ 第189頁)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105.1 │ 350,000│ 17,500│AU00000000│2.統一發票影本5 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05.1 │ 355,000│ 17,750│AU00000000│ 偵卷一第209 頁至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210 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被告王雅萍105年2月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月│銷售額(新│稅額 │統一發票 │證據所在卷頁 │主文欄 │
│號│ │份 │臺幣) │ │字軌號碼 │ │ │
├─┼─────┼───┼─────┼─────┼─────┼──────────┼──────────┤
│1 │閎家股份有│105.2 │ 400,000│ 20,000│AU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王雅萍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105.2 │ 407,500│ 20,375│AU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第189頁)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2.統一發票影本2 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偵卷一第210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2 │喜統進企業│105.2 │5,022,270 │ 251,114│AU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有限公司 │ │ │ │ │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 │ │ │ │ 第190頁) │ │
│ │ │ │ │ │ │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 │ │ │ │ 、申報書查詢(偵卷│ │
│ │ │ │ │ │ │ 二第86頁反面、第88│ │
│ │ │ │ │ │ │ 頁) │ │
└─┴─────┴───┴─────┴─────┴─────┴──────────┴──────────┘
附表三(被告王雅萍105年3月、4月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月│銷售額(新│稅額 │統一發票 │證據所在卷頁 │主文欄 │
│號│ │份 │臺幣) │ │字軌號碼 │ │ │
├─┼─────┼───┼─────┼─────┼─────┼──────────┼──────────┤
│1 │壹琳企業股│105.3 │ 810,000│ 40,500│BM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王雅萍共同犯商業會計│
│ │份有限公司│105.3 │ 972,000│ 48,600│BM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105.4 │ 486,000│ 24,300│BM00000000│ 第189頁)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105.4 │ 324,000│ 16,200│BM00000000│2.統一發票影本4 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偵卷二第15頁反面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至第16頁) │元折算壹日。 │
├─┼─────┼───┼─────┼─────┼─────┼──────────┤ │
│2 │根源開發建│105.3 │ 900,000│ 45,000│BM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設有限公司│105.3 │ 480,000│ 24,000│BM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105.3 │ 700,000│ 35,000│BM00000000│ 第190 頁至同頁反面│ │
│ │ │105.3 │ 450,000│ 22,500│BM00000000│ ) │ │
│ │ │105.4 │ 1,000,000│ 50,000│BM00000000│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105.4 │ 500,000│ 25,000│BM00000000│ 、申報書查詢(偵卷│ │
│ │ │105.4 │ 860,000│ 43,000│BM00000000│ 二第90頁、第91頁)│ │
│ │ │105.4 │ 650,000│ 32,500│BM00000000│ │ │
└─┴─────┴───┴─────┴─────┴─────┴──────────┴──────────┘
附表四(被告王雅萍105年5月、6月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月│銷售額(新│稅額 │統一發票 │證據所在卷頁 │主文欄 │
│號│ │份 │臺幣) │ │字軌號碼 │ │ │
├─┼─────┼───┼─────┼─────┼─────┼──────────┼──────────┤
│1 │喜統進企業│105.5 │1,673,666 │ 83,683│CD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王雅萍共同犯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105.5 │ 490,032│ 24,502│CD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105.5 │ 309,168│ 15,458│CD00000000│ 第190頁)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105.6 │ 3,745,027│ 187,251│CD00000000│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105.6 │ 1,131,309│ 56,565│CD00000000│ 、申報書查詢(偵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05.6 │ 4,629,531│ 231,477│CD00000000│ 二第86頁反面、第88│元折算壹日。 │
│ │ │105.6 │ 1,860,632│ 93,032│CD00000000│ 頁) │ │
│ │ │105.6 │ 4,007,988│ 200,399│CD00000000│ │ │
│ │ │105.6 │ 3,415,840│ 170,792│CD00000000│ │ │
│ │ │105.6 │ 3,887,960│ 194,398│CD00000000│ │ │
│ │ │105.6 │ 3,689,936│ 184,497│CD00000000│ │ │
│ │ │105.6 │ 843,600│ 42,180│CD00000000│ │ │
│ │ │105.6 │ 5,019,667│ 250,983│CD00000000│ │ │
│ │ │105.6 │ 1,262,477│ 63,124│CD00000000│ │ │
│ │ │105.6 │ 1,440,600│ 72,030│CD00000000│ │ │
└─┴─────┴───┴─────┴─────┴─────┴──────────┴──────────┘
附表五(被告王雅萍105年7月、8月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月│銷售額(新│稅額 │統一編號 │證據所在卷頁 │主文欄 │
│號│ │份 │臺幣) │ │字軌號碼 │ │ │
├─┼─────┼───┼─────┼─────┼─────┼──────────┼──────────┤
│1 │勝福系統整│105.7 │ 875,000│ 43,750│CV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王雅萍共同犯商業會計│
│ │合有限公司│105.8 │ 860,000│ 43,000│CV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第189頁)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2.統一發票影本2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偵卷二第4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2 │愛程實業有│105.7 │ 342,857│ 17,143│CV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限公司 │105.7 │ 383,000│ 19,150│CV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105.7 │ 321,800│ 16,090│CV00000000│ 第189 頁至同頁反面│ │
│ │ │105.8 │ 197,467│ 9,873│CV00000000│ ) │ │
│ │ │ │ │ │ │2.統一發票影本4 紙(│ │
│ │ │ │ │ │ │ 偵卷二第42頁至同頁│ │
│ │ │ │ │ │ │ 反面) │ │
├─┼─────┼───┼─────┼─────┼─────┼──────────┤ │
│3 │富善實業有│105.7 │ 390,000│ 19,500│CV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限公司 │105.7 │ 255,000│ 12,750│CV00000000│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105.7 │ 492,000│ 24,600│CV00000000│ 第189頁反面) │ │
│ │ │105.7 │ 318,000│ 15,900│CV00000000│2.統一發票影本10紙(│ │
│ │ │105.7 │ 407,500│ 20,375│CV00000000│ 偵卷二第66頁至第70│ │
│ │ │105.7 │ 417,500│ 20,875│CV00000000│ 頁) │ │
│ │ │105.7 │ 487,500│ 24,375│CV00000000│ │ │
│ │ │105.8 │ 319,000│ 15,950│CV00000000│ │ │
│ │ │105.8 │ 429,000│ 21,450│CV00000000│ │ │
│ │ │105.8 │ 294,024│ 14,701│CV00000000│ │ │
├─┼─────┼───┼─────┼─────┼─────┼──────────┤ │
│4 │群巨通訊行│105.7 │ 142,857│ 7,143│CV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 │ │ │ │ │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 │ │ │ │ 第189頁反面) │ │
│ │ │ │ │ │ │2.統一發票影本1紙( │ │
│ │ │ │ │ │ │ 偵卷二第109頁) │ │
├─┼─────┼───┼─────┼─────┼─────┼──────────┤ │
│5 │協汯通訊行│105.7 │ 104,762│ 5,238│CV00000000│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 │ │ │ │ │ 票查核名冊(偵卷一│ │
│ │ │ │ │ │ │ 第189頁反面) │ │
│ │ │ │ │ │ │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 │ │ │ │ 、申報書查詢(偵卷│ │
│ │ │ │ │ │ │ 二第82、83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