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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8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2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 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桶裝瓦斯1 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文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 月23日中午12時47分,騎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邱靖騰之父母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前,見上址1 樓鐵捲門開啟,逕侵入上址1 樓,徒手竊取桶裝瓦斯1 桶置於前開機車得手後,旋騎車逃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文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邱靖騰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遭竊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前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49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②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⑥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編號①至⑥案件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2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曾數次犯竊盜案件,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其於本案又犯竊盜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經核仍有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殊無可取,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害,應予非難,暨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金額,及其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竊得之桶裝瓦斯1 桶,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5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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