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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曾雨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柏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柏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驗餘淨重共計7.488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記載之「裁定」前補充「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34號」。⑵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至第九行記載之警方查獲過程過於簡略,應全數刪除,並代以「嗣賴柏鈞之友人蔡侑均於110年4月20日1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李洋冀、蔡宇婕(蔡侑均之女友)、賴柏鈞、陳欣吟(賴柏鈞之女友,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28649號起訴書)行經桃園市八德區新生路100巷口,因蔡侑均未繫安全帶而遭警方盤查,警方先詢問該車輛為何人所有,蔡宇婕稱為其所有,警方便詢問蔡宇婕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蔡宇婕否認之,並同意警方搜索查看車輛,而於警方與蔡宇婕談話之際,同車輛之蔡侑均趁隙欲將裝有違禁物品之紙盒藏匿,遭警方發現其行為有異狀。賴柏鈞即向員警坦承該紙盒為其所有,並主動打開紙盒將其內之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夾子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只,驗餘淨重共計達7.4882公克)交予警方查扣,始悉上情。」此有被告賴柏鈞及證人即關係人蔡侑均、李洋冀、蔡宇婕、陳欣吟之警詢供述可憑。⑶蔡宇婕已同意警方搜索車內,若其後為警方所發現蔡侑均欲藏匿之本件裝有違禁品之紙盒係放在車內,而非在蔡侑均之身上或蔡侑均個人隨身包包物品內,則因該紙盒本在蔡宇婕所同意搜索之範圍內,警方經由搜索而發現乃屬必然,此時被告再坦承紙盒為其所有並打開紙盒,仍不構成自首,然檢警並無檢送證據證明紙盒係放在車內,而非在蔡侑均之身上或蔡侑均個人隨身包包物品內,依罪疑惟輕,只得認該紙盒係本在蔡侑均之身上或蔡侑均個人隨身包包物品內,此時該紙盒不在蔡宇婕所同意搜索之範圍內,被告此時坦承紙盒為其所有並打開紙盒,自已構成自首。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罪質,與本件迥異,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然其仍屬該法條項定義之累犯,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情形,則不論以累犯,本院則反是,併此指明。⑸審酌被告於本件係第三犯(被告於本犯前之109年間犯同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壢原簡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前經觀察勒戒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甚高(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000000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性強、其於本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尤見其並無意戒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 只,驗餘淨重共計7.4882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電子磅秤1個、夾子1個,顯然與毒品之施用行為無關,不得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
  被   告 賴柏鈞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賴柏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原簡字第8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7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
    。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4月
    20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仁德公園之公廁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時
    50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新生路100巷口為警盤查攔檢時,
    賴柏鈞主動交付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夾子1
    個及甲基安非他命11包(毛重:11.7879公克,淨重:7.618
    9公克,純質淨重:4.7444公克),自首接受裁判(所涉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鈞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
    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K0000000)
    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各1份在卷可
    憑,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1包經送檢驗,亦呈現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同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犯罪
    尚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
    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交付上開扣案物品,並接受裁
    判,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扣案之安非他
    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夾子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
    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為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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