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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世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1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4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29日,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年11月2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此外,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表示意見,受刑人到庭後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節,亦有本院111年9月6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9 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2至10 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完畢,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第一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2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0日 107年5月12日 106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723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516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15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4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11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5月1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8日至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984、5329、5497、5850、6019、6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3日 110年5月7日 110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0日  108年7月30日至108年8月14日  108年8月16日至108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7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7月15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11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0日至108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7月11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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