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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銘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銘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銘威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莊銘威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9日,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8年5月9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多為竊盜、施用毒品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以外,其餘前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之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3日、 107年5月10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3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1825號 108年度簡字第5632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606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10月23日 108年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1825號 108年度簡字第5632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9日 108年11月26日 109年1月20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9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過失傷害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日 108年1月18日 107年12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68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3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677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9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677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4月15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90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827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6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6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90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贓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20日至 108年5月7日、 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7日前 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3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1號 109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9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8日 110年10月28日 111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1號 109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10年12月7日 111年6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90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9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8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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