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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9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彥年侯景勻蔡逸蓉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6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5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杰於民國111年11月6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1段276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東路1段276巷7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劉金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東路1段276巷由東往西左轉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足部擦挫傷、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固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但如誤向其他司法機關提出,亦可認為有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該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之製作與否,係屬程式問題,對終結偵查之效力,不生影響;再按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第一審法院為簡易判決前,已具狀撤回告訴。原審法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竟為實體上科處罪刑之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8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檢察官就本件過失傷害案件於112年7月31日作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同年8月2日公告,而書記官則於同年8月7日作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正本,此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正本及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所查得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期附卷可佐,是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經公告後,即生偵查終結起訴之效力。嗣本案於112年8月15日繫屬本院,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於同年8月18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合法送達給被告、告訴人及檢察官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簡易判決、送達證書等件可憑(本院桃交簡卷第5-8頁、17-20、23-25、35、45頁)。惟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年8月10日具狀向桃園地檢署撤回告訴,由該署於同日收受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桃交簡卷第15頁)。是告訴人既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第一審簡易判決前合法撤回其告訴,縱其誤向桃園地檢察署提出(經該署於112年8月17日將前開聲請撤回告訴狀函轉本院),依上開說明,自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則於告訴人撤回告訴生效後,本案應改依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方為適法。原審未及審酌,於112年8月18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9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