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益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益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民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已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執聲卷第5頁),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6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6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希望從輕定刑,並希望定1年8個月之刑等語(本院卷第81頁),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質差異,其中附表編號1至3施用毒品罪、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之情,參以其餘各罪犯罪時間差距、各罪情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已不得低於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之請求尚無從准許,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益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6年12月3日 ②106年12月20日 107年7月25日 107年2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04、1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5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75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判決日 107年7月17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5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75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確定日 107年8月21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4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3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707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 編號1至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號1至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3日 ①107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 ②107年8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 ③107年8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107年5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077、37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7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38號 判決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6月29日 110年1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22號 109年度字第938號 確定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9日 111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01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 編號1至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