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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呂宜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柏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53號;113年度執字第10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柏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柏程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加重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16日,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3年2月16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均為加重詐欺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且均係於000年0月間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16日、112年6月27日、112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3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18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42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1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3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9日 備註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80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9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5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