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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邱筠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坤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坤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坤撝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坤撝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0年11月4日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中編號1至4、6至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有本院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數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本院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包括竊盜、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等罪,侵害之法益、被害人均有不同,並考量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於受刑人意見表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並稱其知道錯了,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見本院卷附之受刑人意見表)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坤撝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4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 30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 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 3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 1130號 110年度訴字第 637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 17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6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3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 1130號 110年度訴字第 637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 17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1年9月16日 111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 126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 37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 9552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過失傷害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6月17日至110年6月29日 107年1月9日、107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 109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 1232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 12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 18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26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2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 20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26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2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 4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 80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 8068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7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 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 15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 15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 118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1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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