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清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清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清貴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案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1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清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10次)、1年4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年4月(2次)、1年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3月(14次)、1年2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8、22、24、28日 111年1月9日、111年2月18、19日 111年1月16、17日、2月21、22日 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71、9771、9774、10532、11084、12560、1338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17、11531、11533、12476、1477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89、10039、121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4號 判決日 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98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6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1年3月(7次)、 1年2月(4次)、 1年1月(6次)、 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2、3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2月18日、111年3月2日 111年1月23日、111年2月16、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29、12058、17562、17563、1909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90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7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9月22日 113年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90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7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11號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2月(8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1月9日、111年2月22日 110年12月9日 111年1月7、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68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0、24462、26184、3475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1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79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8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7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1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0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42號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3月(2次)、 1年2月(2次)、 1年1月(2次)、 1年 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6、28日 111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53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12月13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81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