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清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第10039號、第1214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清貴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蘇清貴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之記載應予刪除;起訴書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A、B」;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清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蘇清貴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㈡核被告蘇清貴就附表A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如附表A編號1至5、7至13、15、18、20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㈣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同案共犯劉家維、林承璋、陳品聿、王鈞鋐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與轉交款項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粗工工作、每日薪水約新臺幣(下同)1,200元、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卷,下稱本院卷,卷㈡第290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㈧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4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報酬係每日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78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2,000元(計算式:附表B提領日數共4天,3,000元×4=12,000元)之事實,堪可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A: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主文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1月16日 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6分許 20,100元 2 卓湘芸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卓湘芸,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卓湘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5時57分許 6,123元 3 張容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張容嘉,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容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徐琇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徐琇芬,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琇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楊曜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楊曜禎,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楊曜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 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林怡伶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林怡伶,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怡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 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7日 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 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 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劉榆嫻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劉榆嫻,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榆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13分許 共計 399,984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 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26分許 11 徐仲甫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徐仲甫,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仲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羅雅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羅雅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羅雅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2月21日 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藍芝鈞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藍芝鈞,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藍芝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張玲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張玲,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增田大志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增田大志,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增田大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郭紓婷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郭紓婷,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41分許 (待查證)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劉怡君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劉怡君,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 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林文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林文成,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文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 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清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2日 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B: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品聿 杜家漢 張容嘉 2 111年1月16日 16時9分許 20,000元 3 111年1月16日 16時10分許 19,600元 卓湘芸 4 111年1月16日 16時11分許 20,000元 5 111年1月16日 16時12分許 10,000元 7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20,000元 9 111年1月16日 16時28分許 19,500元 10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0元 11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 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4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5 111年1月16日 16時37分許 19,900元 16 111年1月16日 16時38分許 20,000元 17 111年1月16日 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 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 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鍾勝雄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2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3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4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5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徐琇芬 26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7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8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9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19,000元 30 111年1月17日 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0元 31 111年1月16日 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曜禎 32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怡伶 33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 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王鈞鋐 劉榆嫻 36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 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 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 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 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 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徐仲甫 44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 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郭紓婷 2.劉怡君 47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 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 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文成 50 51 111年2月22日 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不詳被害人 52 111年2月22日 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 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 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 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 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 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劉榆嫻 60 111年2月21日 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 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 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藍芝鈞 2.張玲 64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 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 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增田大志 67 111年2月21日 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劉家維 劉榆嫻 68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張玲 69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藍芝鈞 71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 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徐仲甫 2.陳梓涵 3.羅雅雯 73 111年2月21日 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 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 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 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 20時15分許 20,000元 78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79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80 111年2月21日 20時17分許 20,000元 81 111年2月21日 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劉怡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039號
111年度偵字第1214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
被 告 蘇清貴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家維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承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北街139
巷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品聿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勝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鈞鋐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清貴、劉家維、林承璋、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自111
年1月前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
m暱稱「ee」、「小七」、「穎兒」、「蘋果」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由林承璋擔任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之洗
車手角色;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
劉家維擔任提領車手及第一層收水人員之角色:蘇清貴則係
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之角色,上開人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
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本案詐欺
集團所持人頭帳戶內,由林承璋依據「KK」、「穎兒」測試
金融卡並確定可以正常提領後,再由劉家維、陳品聿、鍾勝
雄、王鈞鋐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各該帳戶金
融卡提領款項。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領款完畢後,均分
別將贓款交付予劉家維,再由劉家維再將款項交給蘇清貴收
取,蘇清貴再將贓款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其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陳品聿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杜家漢匯入款項之
提領行為,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清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蘇清貴有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劉家維處收受款項,期間共獲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等事實。 2 被告劉家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劉家維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處收受款項,並又將款項交給被告蘇清貴,期間共獲約25萬元報酬等事實。 ㈡坦承附表二編號67至81之犯行之事實。 3 被告林承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林承璋於該詐欺集團中擔任洗車手,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並獲取款項2%報酬等事實。 4 被告陳品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陳品聿受「小七」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提領款項(即附表二編號1至19之犯行),再將現金交給被告劉家維;另亦有向被告鍾勝雄收受款項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林承璋;「小精靈」係被告陳品聿之事實。 5 被告鍾勝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鍾勝雄係由被告林承璋、陳品聿提供金融卡,並至被告林承璋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20至34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劉家維,每日可獲5,000至10,000元之報酬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林承璋;「小精靈」係被告陳品聿之事實。 6 被告王鈞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王鈞鋐係依「蘋果」指示至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35至66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劉家維,每日可獲款項3%之報酬等事實。 ㈡金融卡係由被告劉家維交付之事實。 7 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渠等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對話紀錄等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事實。 8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後,款項旋遭提領之事實。 9 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劉家維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陳品聿、王鈞鋐、鍾勝雄、劉家維有如附表二所載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六人與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劉家維、陳品聿、鍾勝雄、王
鈞鋐就相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
實行,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再被告
等人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查本案被害人有數名,就加重詐欺部分,請數罪併罰之
。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晉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淑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6分許 20,100元 2 卓湘芸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卓湘芸,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卓湘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7分許 6,123元 3 張容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張容嘉,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容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徐琇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徐琇芬,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琇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楊曜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楊曜禎,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楊曜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林怡伶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林怡伶,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怡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劉榆嫻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劉榆嫻,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榆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13分許 共149,9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6分許 11 徐仲甫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徐仲甫,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仲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羅雅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羅雅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羅雅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藍芝鈞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藍芝鈞,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藍芝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張玲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張玲,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增田大志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增田大志,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增田大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郭紓婷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郭紓婷,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某時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劉怡君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劉怡君,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林文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林文成,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文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品聿 杜家漢 (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2 111年1月16日16時9分許 20,005元 3 111年1月16日16時10分許 19,605元 卓湘芸 4 111年1月16日16時11分許 20,005元 5 111年1月16日16時12分許 10,005元 7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20,005元 9 111年1月16日16時28分許 19,505元 10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5元 11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4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5 111年1月16日16時37分許 19,905元 16 111年1月16日16時38分許 20,005元 17 111年1月16日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勝雄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2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3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4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5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徐琇芬 26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7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8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9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19,005元 30 111年1月17日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5元 31 111年1月16日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曜禎 32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怡伶 33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鈞鋐 劉榆嫻 36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仲甫 44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郭紓婷 2.劉怡君 47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文成 50 51 111年2月22日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劉怡君 52 111年2月22日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榆嫻 60 111年2月21日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藍芝鈞 2.張玲 3.增田大志 64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增田大志 67 111年2月21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家維 劉榆嫻 68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增田大志 69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藍芝鈞 71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徐仲甫 2.陳梓涵 3.羅雅雯 73 111年2月21日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20時15分許 20,005元 78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79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80 111年2月21日20時17分許 20,005元 81 111年2月21日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