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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商啟泰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承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89、10039、12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承璋自111年1月前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ee」、「小七」、「穎兒」、「蘋果」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由林承璋擔任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之洗車手角色;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劉家維擔任提領車手及第一層收水人員之角色:蘇清貴則係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之角色,林承璋與上開人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A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A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持附表A所示人頭帳戶內,由林承璋依據「KK」、「穎兒」測試金融卡並確定可以正常提領後,再由劉家維、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依指示於如附表B所示之時、地,持各該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領款完畢後,均分別將贓款交付予劉家維,再由劉家維再將款項交給蘇清貴收取,蘇清貴再將贓款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如附表A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A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林承璋就附表A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並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而分別量處如附表A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表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47頁、第248頁),檢察官則未上訴,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其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科刑所應適用之法律及沒收,因均未經上訴,業已確定,自不在本院之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二、前引犯罪事實,業據原判決認定在案,非在審理範圍內,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案情,乃予以臚列記載,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刑之說明:

㈠、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林承璋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是否可使用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㈡、核被告林承璋就附表A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A編號1至5、7至13、15、18、20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陳品聿、鍾勝雄、王鈞鋐、劉家維、蘇清貴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說明: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原應就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該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減輕其刑之事由。

⒉被告林承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68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9頁至第60頁;本院卷第74至76頁),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型態、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均有所不同,要難以被告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遽認其等就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且酌以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故本院認並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收到警方的通知就自行到案去說明,從頭到尾都承認,我的父親現罹癌,希望能夠早點回去照顧父親,我覺得原審判太重,希望能夠從輕量刑等語。

㈡、經查,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與提款有關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父母一同從事泥作、父母每月支付約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6千元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核已具體說明量刑審酌事由,且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之一切情狀整體評價,所為刑之量定,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是原判決量刑並無失之過重之情,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以前詞為由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A: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原審主文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1月16日 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6分許 20,100元   2 卓湘芸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卓湘芸,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卓湘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5時57分許 6,123元   3 張容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張容嘉,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容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徐琇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徐琇芬,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琇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楊曜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楊曜禎,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楊曜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 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林怡伶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林怡伶,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怡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 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7日 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 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 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劉榆嫻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劉榆嫻,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榆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13分許 共計 399,984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 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26分許    11 徐仲甫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徐仲甫,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徐仲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羅雅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羅雅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羅雅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2月21日 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藍芝鈞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藍芝鈞,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藍芝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張玲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張玲,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增田大志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增田大志,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增田大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郭紓婷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郭紓婷,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41分許 (待查證)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劉怡君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劉怡君,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 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林文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林文成,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文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 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2日 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B: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品聿 杜家漢 (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張容嘉 2 111年1月16日 16時9分許  20,000元    3 111年1月16日 16時10分許  19,600元   卓湘芸 4 111年1月16日 16時11分許  20,000元    5 111年1月16日 16時12分許  10,000元    7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20,000元    9 111年1月16日 16時28分許  19,500元    10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0元    11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 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4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5 111年1月16日 16時37分許  19,900元    16 111年1月16日 16時38分許  20,000元    17 111年1月16日 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 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 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鍾勝雄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2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3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4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5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徐琇芬 26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7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8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9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19,000元    30 111年1月17日 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0元    31 111年1月16日 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曜禎 32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怡伶 33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 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王鈞鋐 劉榆嫻 36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 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 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 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 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 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徐仲甫 44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 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郭紓婷 2.劉怡君 47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 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 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林文成 50       51 111年2月22日 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不詳被害人 52 111年2月22日 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 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 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 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 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 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劉榆嫻 60 111年2月21日 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 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 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藍芝鈞 2.張玲  64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 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 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增田大志 67 111年2月21日 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劉家維 劉榆嫻 68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張玲 69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藍芝鈞 71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 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徐仲甫 2.陳梓涵 3.羅雅雯 73 111年2月21日 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 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 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 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 20時15分許  20,000元    78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79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80 111年2月21日 20時17分許  20,000元    81 111年2月21日 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劉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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