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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施敦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銘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犯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服飾肆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竊盜時間為「114年10月24日晚間6時15分許」外,其餘犯罪時間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曾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其法律效果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適用累犯而加重其刑後,已「不可量處原本法條所明定之最低法定本刑」,且「可以量處超過原本法條所明定之最高法定本刑」,但本院審酌後述有關量刑之各情後,認為於本案並無「量處原本法條所明定之最低法定本刑」或「量處超過原本法條所明定之最高法定本刑」之必要,且上開被告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前案紀錄內容,本即屬被告素行內容之一,本院既已在後述有關量刑部分時予以審酌評價,若再論被告本案犯行為累犯而加重其刑,顯已就被告之前案記錄素行予以雙重評價,自有未洽。基此,本案爰不論被告為累犯而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竊得之財物價值、前科素行(被告前有大量竊盜之前案紀錄,竟不知悔改,再次犯下包含本案內之多次竊盜案件,見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全然不知悔改),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泥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竊盜犯罪時間接近,且均係竊盜同一商店,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本件被告所竊得如本院附表所示之物,其中15件(包含愛迪達上衣6件、愛迪達長短褲5件、耐吉長褲3件、喬登長褲1件)業已由2ndSTREET店家返還予被害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見偵卷第41頁)在卷可證,依上揭規定,爰不另為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尚未返還予告訴人之服飾4件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將被害人之服飾轉賣後,2ndSTREET店家已賣出其中4件衣物,無法返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2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得衣物 轉賣時間 轉賣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14年10月22日晚間5時5分許 4件服飾 114年10月22日晚間5時18分許 (見偵卷第57頁) 700元 (見偵卷第45-46頁) A01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2分許 4件服飾 114年10月24日晚間4時20分許 (見偵卷第59頁) 520元 (見偵卷第49-50頁) A01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4年10月24日晚間6時15分許 1件服飾 114年10月24日晚間6時29分許 (見偵卷第63頁) 30元 (見偵卷第47頁) A01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3分許 10件服飾 11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3分許 (見偵卷第65頁) 2,050元 (見偵卷第51-52頁) A01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491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①因竊盜、電信法案件,於民國108年間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3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
    3罪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109年間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50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③再因竊盜案件,於109年
    間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復因電信法案件,於109年間經桃園地院以109年
    度桃簡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末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以上①至⑤案件嗣經桃園地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110年10月8日
    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A01仍不知悔改,猶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在黃于芮管領之桃園市○○區○○○路0號環球百貨公司地下
    1樓ADIDAS店內,徒手竊得附表所示之服飾後,再於附表所
    示之轉賣時間,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將上開服飾販售給不知
    情由江佳惠管領之上開百貨公司地下1樓2ndSTREET台灣極沃
    股份有限公司環球A8店。嗣經黃于芮發現遭竊報案,為警查
    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1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于芮、證人江佳惠於警詢之證述。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收購協議書4紙及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所
    犯上開4次竊盜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服飾,尚有5件迄未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黃于芮,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錦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建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得衣物 轉賣時間  轉賣金額(新臺幣) 1 114年10月22日晚間5時5分許 4件服飾 114年10月22日晚間5時18分許 700元 2 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2分許 4件服飾 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20分許 520元 3 114年2月24日晚間6時15分許 1件服飾 114年10月24日晚間6時29分許 30元 4 11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3分許 10件服飾 11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3分許 2,05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