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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0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0四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男三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之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重製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壹佰拾片、附表二所示重製盜版音樂光碟壹佰陸拾片及現款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向其兜售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名稱光碟為盜版光碟,係未經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販賣散布營利,基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之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二月間至同年三月七日間之期間內,先後以如附表一所示名稱之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如附表二所示名稱之盜版音樂光碟(CD)每片二十元之價格,先後向綽號楊嫂之不詳姓名成年人購得盜版音樂光碟(CD)五百十片、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二百六十片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且自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七日十八時止,先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夜市○○市○○路夜市、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夜市○○市○○路夜市等地,擺攤公開陳列該等盜版光碟,並以盜版音樂光碟(CD)每片五十元、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先後多次出售散布予不詳姓名之顧客多人;計賣出盜版音樂光碟(CD)三百五十片,賣出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一百五十片。嗣於同年三月七日十八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五十六號前(北埔路夜市內)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有共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一百十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CD)一百六十片及其販賣盜版光碟所得屬其所有之現款一百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及本訊問時坦承前開犯罪事實,並經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甚詳,且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現款一百元、查獲現場照片八張、如附表一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十六件、如附表二著作權利相關清冊一份可稽。被告於警訊中亦坦承散布盜版光碟之事實,雖另稱其係受僱於綽號阿強之人云云,惟其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已陳明係其自己販賣散布,並非受僱於綽號阿強之人;且其警訊中又稱不知綽號阿強之人之有關年籍資料云云,無從證明確有阿強之人,自以其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所述係其自己販賣為可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三日生效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其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金之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引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之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上開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散布乃散播傳布之意,本即含有多次反覆實施廣為傳布之性質;故被告雖先後分別販賣交付數片盜版光碟與不特定之顧客數人,均為同一散布行為之數個動作,祇成立一散布罪;檢察官認係數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尚非允洽。被告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數著作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散布營利,而持有、公開陳列並販賣交付而散布前開盜版光碟之期間、數量,對於著作權人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曾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盜版光碟及現款一百元均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與本院訊問時述明,其中如附表一、附表二之盜版光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現款一百元則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已販賣交付於不詳姓名顧客之盜版音樂光碟(CD)三百五十片、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一百五十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雖亦得沒收,惟此部分已售出之盜版光碟,因未扣案,又不知購買者之確實身分,實難循線起獲,為免將來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另查扣中文片名為耶穌受難記之盜版電影影音光碟(VCD)四片,雖亦係被告所意圖販賣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者,惟此部份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此部份因未據告訴,而未具備合法訴追要件,檢察官因而未就此部分起訴,則就此部分所扣按之盜版光碟,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盜版光碟與被侵害電影影音  │著  作  權  人(告訴人)│ 數   量  │
│      著作中文名稱              │                        │          │
├────────────────┼────────────┼─────┤
│一    熊的傳說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      八片│
│                                │司                      │          │
├────────────────┼────────────┼─────┤
│二    極速酷客                  │美商庚○兄弟娛樂公司    │      四片│
├────────────────┼────────────┼─────┤
│三    鬼影人                    │同                    右│      八片│
├────────────────┼────────────┼─────┤
│四    駭客任務完結篇            │同                    右│      四片│
├────────────────┼────────────┼─────┤
│五    我愛一嘴毛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    十八片│
│                                │有限公司                │          │
├────────────────┼────────────┼─────┤
│六    末代武士                  │同                    右│      四片│
├────────────────┼────────────┼─────┤
│七    失控的陪審團              │同                    右│      二片│
├────────────────┼────────────┼─────┤
│八    魔法靈貓                  │美商子○市影片有限責任合│    十四片│
│                                │夥                      │          │
├────────────────┼────────────┼─────┤
│九    小飛俠彼得潘              │同                    右│      八片│
├────────────────┼────────────┼─────┤
│十    愛是你愛是我              │同                    右│      四片│
├────────────────┼────────────┼─────┤
│十一  大智若魚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      二片│
│                                │公司                    │          │
├────────────────┼────────────┼─────┤
│十二  德州電鋸殺人狂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八片│
├────────────────┼────────────┼─────┤
│十三  佛萊迪鬥傑森              │同                    右│      十片│
├────────────────┼────────────┼─────┤
│十四  二手鮮師                  │同                   右 │      二片│
├────────────────┼────────────┼─────┤
│十五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同                    右│      六片│
├────────────────┼────────────┼─────┤
│十六  記憶裂痕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      八片│
│                                │司                      │          │
└────────────────┴────────────┴─────┘
 以上盜版光碟合計一百十片
附表二
┌────────────────┬────────────┬─────┐
│編號  盜版光碟與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  作  權  人(告訴人)│ 數   量  │
├────────────────┼────────────┼─────┤
│一    梁靜茹-愛是              │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片│
├────────────────┼────────────┼─────┤
│二    鄭秀文-我想我可以        │庚○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片│
├────────────────┼────────────┼─────┤
│三    許志安-大男人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四    張紹涵-寓言              │癸○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片│
├────────────────┼────────────┼─────┤
│五    蕭亞軒-失去妳            │丙○○○股份有限公司    │  三十五片│
├────────────────┼────────────┼─────┤
│六    蔡依林-就是愛            │辛○○○○○音樂股份有限│    二十片│
│                                │公司                    │          │
├────────────────┼────────────┼─────┤
│七    梅艷芳-我願意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片│
├────────────────┼────────────┼─────┤
│八    張清芳-絕情書            │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三片│
├────────────────┼────────────┼─────┤
│九    ENERGY-繼續              │子○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八片│
├────────────────┼────────────┼─────┤
│十    伍  佰-淚橋              │乙○股份有限公司同      │  二十八片│
├────────────────┼────────────┼─────┤
│十一  SHE-波斯貓                │己○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片│
└────────────────┴────────────┴─────┘
 以上盜版光碟合計一百六十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0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